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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是否觸犯法律要坐牢嗎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1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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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是否觸犯法律要坐牢嗎,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是很常見的,可以說是息息相關,對於法律問題其實很多人都是沒有仔細去了解的,以下婚外同居是否觸犯法律要坐牢嗎。

婚外同居是否觸犯法律要坐牢嗎1

民法典規定,在婚內與他人同居是屬於違法的行爲,可以認定爲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起訴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婚外同居是否觸犯法律要坐牢嗎

婚內出軌導致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婚內出軌導致離婚的,財產如何分割通常要是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出軌被認定爲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爲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女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

2、如果是單單出軌搞婚外情而沒有出現與他人同居甚至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一般對於財產的分割沒有影響。

在過錯方與無過錯方的認定中,有以下行爲的通常爲有過錯的一方:

1、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爲,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因此,像平時大家所說的.,一夜、通姦、嫖等等行爲,都不算過錯行爲,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以婚內與他人同居是違法的行爲,可以認定爲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起訴離婚。

婚外同居是否觸犯法律要坐牢嗎2

一、非法同居要判刑嗎

非法同居不會判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如果行爲人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會構成破壞軍婚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婚外同居是否觸犯法律要坐牢嗎 第2張

二、同居期間的財產怎麼分

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

第一,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

第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

第三,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

第四,雙方同居期間爲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一般按雙方的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重病未治癒的,法院可判決其多分財產或由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

所以在這裏我奉勸各位女性朋友,一定要好好的瞭解非法同居的危害,因爲女性受到的傷害比男性多。

婚外同居是否觸犯法律要坐牢嗎3

非法同居犯法嗎?能坐牢嗎?

非法同居是不犯法,是不會坐牢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此之後同居但未辦理結婚證的,不按事實婚姻處理。如果同居雙方任一方已經結婚,則在法院判決離婚的時候因同居產生的離婚,無過錯方可以請求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婚外同居是否觸犯法律要坐牢嗎 第3張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擴展資料: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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