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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判刑對子女有些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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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判刑對子女有些什麼影響,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或多或少了解過犯罪,犯罪可以分爲輕罪,重罪,重罪與輕罪是最經典的一種分類法,下面小編整理了公職人員判刑對子女有些什麼影響。

公職人員判刑對子女有些什麼影響1

一、行政處罰對子女的影響是什麼?

受到過行政處罰的,對子女的影響主要在參加、公務員考試、警容校招生、軍校招生、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的審查,審查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並不是一定會不通過,具體要看違法情節而定。

受過行政處罰的,違法記錄會在公安機關留有記錄。但這種記錄並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除司法機關辦案外其它人無權查詢這些資料。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公職人員判刑對子女有些什麼影響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

(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

(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於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週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3)在適用時間上,爲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特徵有哪些?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爲人的懲戒爲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爲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爲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爲。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公職人員判刑對子女有些什麼影響2

一是伴隨當事人終身的案底記錄。

我國並沒有前科消除制度,無論是違法記錄,還是犯罪記錄,會跟隨當事人一輩子,且刑法第100條明確規定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要如實向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而父母任何一方坐過牢都會留下案底,也就是刑事犯罪前科的記錄,這種違法或犯罪的`記錄會伴隨當事人終生,也會出現在子女的個人檔案中。

最明顯的體現是在子女未來受教育高校、就業領域上,坐過牢的人的子女一般不能報考軍校、警校等高校,也不能應聘一些政法類、或具有較高政審要求的職業,更不能通過公務員考試、徵兵、銀行、國企、事業單位等的政審;

這對子女教育環境、仕途前途、未來發展都產生較爲廣泛的影響。例如在《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中便明確規定4種因家庭成員、直系親屬等具有違法犯罪情形而影響子女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情形。

在一些地方更是將父母遵紀守法、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作爲子女入讀小學的強制要求,或者通過影響入學積分進而影響子女的入學。

但目前,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一般在子女就讀政法、軍警類大學會影響政審,對於是否影響子女入學小、初、中學,並沒有硬性要求。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罪責自負,也應當嚴禁將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牽連到子女的教育上。

公職人員判刑對子女有些什麼影響 第2張

二則是子女情感上父母角色的缺失。

父母一方或雙方坐牢不僅會導致子女法定監護人、撫養人角色的缺失,也使得子女在感情、教育等方面缺失父母角色。無論是在爲子女提供基本物質生活需求上,還是在給予家庭關懷上,都表現出畸形的特點,這種缺失角色、機能不全的原生家庭,無疑會對子女的性格、心理等均產生負面消極的影響。

三是社會環境對子女的不良輿論。

坐過牢的人無論是在監禁期間還是服刑結束後,子女一直處於父母坐過牢的社會輿論中,遭受街坊鄰居、熟人社會的指點與偏見。在這種不良輿論環境中,子女往往產生極大的負面情緒與心理陰影,在人際交往、社會關係、家庭生活上均表現牴觸,甚至扭曲的心理特點。

簡單來說,父母坐過牢,不僅被終生烙印上案底記錄,也給子女留下方方面面的負面影響。所以說,違法犯罪毀的不僅是自己一輩子,也毀了孩子、家庭的一輩子。

公職人員判刑對子女有些什麼影響3

第一、在法律中有一個累犯的概念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章第二節中就有明確規定,累犯分爲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而針對於特別累犯,沒有時間限制,只要他再犯就算做累犯。對於累犯再次審判時,會從重或判罰。有無案底就是判定是否爲累犯的一個重要條件。

第二、能夠從事行業的限制

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姓氏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法官、檢察官、公務員、人民陪審員等職位;

除此之外,在其餘的一些資格證書的審覈中也會有相應的規定,比如說在《律師法》中就寫明瞭對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過失犯罪除外)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當然在一些當兵、當警察的途徑上,也是受到明顯限制的。

公職人員判刑對子女有些什麼影響 第3張

第三、社會的歧視

除了法律上對留有案底人員的一些限制以外,在一些企業單位的內部規定對於留有案底的人員都會有着更高的門檻,這也是導致一些出獄人員長久不能適應社會生活的原因之一,周圍人的質疑和議論,對未來的一片迷茫,甚至有人因爲找不到收入而選擇再犯。

由此我們可見,一次犯案可能只是一時衝動或者放縱一時的慾念,留下的可能是一生的痛苦,除了給自己的前途挖了一個坑以外,極有可能也是給自己的親屬留下了一顆絆腳石。

在家屬方面影響最大的就是服刑人員的直系親屬,其中包括,服刑人員的父母、子女、妻子等,影響最大的應該就是服刑人員的子女,他們本應該有着更廣闊的的前景,卻因爲父母的過錯,而斷掉了本來暢通的一些途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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