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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1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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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離婚就是指夫妻雙方斷開夫妻關係,導致離婚的原因有很多,很多人其實離婚都會發生糾紛,需要走訴訟的離婚就會比較麻煩,那麼離婚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呢?

離婚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1

法律分析:離婚的經濟糾紛應當先由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協分割,之後,如果協商不成功的,法院纔會介入,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2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案如何處理?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的理解:

1、對“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範圍不宜作狹義理解。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具有實體法意義上的拘束力,但其財產部分並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這也是法律未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原因。

人民法院對此協議仍可以審查,不能將雙方在協議中的約定絕對化,如果發現協議中有違法之處(如雙方約定將他人財產或某淫穢物品爲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變更、撤銷甚至追繳。

現乙之訴訟標的雖有兩項在協議中已作約定,但後來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又就此財產發生爭議的,此財產仍應視爲離婚後的財產糾紛,人民法院應按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進行審理。

離婚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第2張

2、將“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定義爲離婚協議中未作過處理的財產無法律依據。目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因對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

除此,無其他更爲具體的規定。實踐中雖有人主張此財產定義爲協議之外的財產,這只是一種認識問題,其實並無明確的法理依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所有財產的爭議,仍然享有訴權

二、離婚財產糾紛案件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案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

離婚後財產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對於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2、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婚姻關係結束後,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離婚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3

一、離婚糾紛案件要怎麼處理

離婚糾紛案件的解決方式有:

1、對於夫妻雙方的離婚糾紛,若雙方能就離婚本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達成一致協議,則可以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

2、若雙方對離婚本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只能選擇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

二、離婚糾紛要多久判離

多長時間判決離婚要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確定,每個案子所需時間都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如果適用普通程序的,要在立案後六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的,經過批准可以延遲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

離婚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第3張

三、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算

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確定,遵循以下原則和方法:

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

其次,協商不成的,法院判定原則是:

1、一般兩週歲以下的孩子都會判決給女方。

2、對兩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等。

3、八週歲以上的子女。未成年子女滿八週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應該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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