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申報財產的時候當場被拘留,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難以解決或者調和的事情,這時我們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爭端,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利益。下文分享關於去申報財產的時候當場被拘留。
去申報財產的時候當場被拘留1
一、被申請執行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會被拘留嗎?
被申請執行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會被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二、被申請執行人有哪些行爲構成拒執罪?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法院強制執行的原則有哪些?
1、執行以生效法律文書爲依據原則。
2、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執行只能針對被執行人的行爲和財產,而不得針對被執行人的人身。
3、強制執行與說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法院執行與協助執行相結合原則。
5、全面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法院強制執行的根據有哪些?
1、法院製作的生效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2、法院依督促程序發出的支付令;
3、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中的財產部分;
4、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
5、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執行的債權文書;
6、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外國仲裁機構的裁定書。
如果到了強制執行階段被申請執行人仍然拒不配合強制執行工作,像是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甚至故意隱藏、轉移或損毀個人財產,使得標的物無法被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的這種做法有可能已經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法院判刑後,仍然要履行應盡義務。
去申報財產的時候當場被拘留2
財產申報可以免於拘留嗎
可以。當事人被法院判決履行債務的,如果不主動履行,對方會憑藉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責令其申報財產,如果不配合會被司法拘留的,所以如果當事人依照法院要求申報財產的,可以免於拘留。法院會寄出財產申報表,被執行人依據申報表的內容申報個人的現金、股票、不動產、動產等財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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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還債被拘留的條件: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的行政拘留,首先是有法可依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法院對有前款規定行爲之一的行爲人,可以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可以看到,大多數債務人被拘留,就是因爲該規定的第6條,拒不履行償還義務。
因爲你沒有還債,不管你是有錢還是沒錢,反正法院裁決了,你就必須履行,否則就是拒不履行。
即使你身無分文,吃了上頓沒下頓,即使你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即使已經向法院提交了財產報告令,但是隻要債權人提出申請,基本上都難逃被拘留的命運。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善意文明執法,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執行人,堅決不得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懲戒措施。
但是,給予人的情感使然,在執行中會出現主觀意斷。有可能法官會認爲你沒有規避執行的惡意,但是也有可能更偏向於債權人。
所以,即使你積極配合法院,但是債權人最終不同意你的分期還款計劃,那麼法院就會認爲你是拒不履行償還義務。
因爲拒不履行既包括有錢不還的,也包括債務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拘不拘留完全取決於債權人的態度和法官的情感判斷。
拘留後債務糾紛該如何化解?
很多債權人以爲,只要將債務人起訴了,拘留了,強制執行了,那麼債務人肯定會迫於壓力,積極償還債務的。
筆者想說的是:有錢償還的不用逼,而沒錢可還的,逼也沒用!
但是,這短短15天的拘留,將會影響債務的'化解!
對於債務標的非常小的,那麼有可能債務人會礙於面子,甚至影響,會拆借償還;這僅僅是極小一部分,而且前提是債務人沒有被逼到走投無路。
對於債務標的較大或者特大的債務糾紛,別說拘留,強制執行,哪怕就是坐牢,都無濟於事。
最重要的是,因此債務雙方之間撕破臉皮,讓債務雙方之間的矛盾激化,化解債務糾紛的難度增加。
要知道,債務關係的建立,要不就是親朋好友之間的信任,情感,要不就是投資獲利;這種撕破臉的關係,到最後就是反目成仇。而對於有償借貸,債務人已經付出了利息,還被逼得走投無路,這對債務人來說,已經形成了強制傷害。
於是,債務人只會採取抗拒手段,來維護自己心理所受的委屈以及損失,於是躲避債務,規避執行,就成了最直接的手段。
縱觀大多數債務糾紛案件案件背後,大多數債務人都會選擇無限期的拖延,也不說不還,也不說什麼時候還。
債務人沒錢償還,怎麼規避被法院拘留?
首先,跟債權人溝通不暢,包括但不限於躲避,攻擊債權人等(現實中是存在的)
其次,沒有積極主動地配合法院的審理,調查,給法院工作人員留下一副“老賴”的印象。
第三,沒有及時、如實地向法院提交財產報告令,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的可能。
最後,沒能跟債權人達成一致;有的債務人以爲,只要配合好法院的執行就行了,至於債權人,可以不必理會;要知道,此時的主動權,掌握在債權人的手裏。
所以,如果沒有償還能力,除了積極配合法院的審理調查,儘量跟債權人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