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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合同打官司容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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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合同打官司容易嗎,法律一直以來都是我們生活中很重要的事情,而且更多的人慢慢的被普及法律的相關知識,所以他們也會在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打官司起訴別人,那麼違約合同打官司容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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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打官司麻煩嗎

打官司麻煩。合同糾紛的,大概需要6個月時間。原告要經常出面。打官司有風險,還是雙方自行協商爲宜。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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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糾紛官司最快多久

最快三個月。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合同糾紛案件,根據法律規定,要在立案受理後三個月內審結;對於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的合同糾紛案件,法律規定,要在立案受理後六個月內審結,但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的批准可以延長。

三、合同糾紛輸了怎麼處理

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提起上訴;對一審判決無異議的,按照判決書履行,其中因爲法律明文規定,民事訴訟中敗訴方應承擔訴訟費。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若是既不上訴也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都是具有強制執行能力的。雙方可以協商分期執行。

違約合同打官司容易嗎2

一、合同違約起訴的一般流程怎麼走

1、首先要準備起訴狀,各項證據材料,包括合同及證明對方違約事實的證據。

2、各項材料準備好以後,到管轄地法院立案廳立案就行了。

3、立案後法院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調解-庭審(開庭、法庭調查、質證、辯論、最後陳述、休庭)-領取判決-申請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違約合同打官司容易嗎 第2張

二、合同違約怎麼算

我國《民法典》對合同違約金的數額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合同違約金最高不能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20%。要是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或過低,則可以請求適當的降低或增加。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爲前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

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違約合同打官司容易嗎3

一、合同違約怎樣打官司

根據合同約定,到相應的法院立案起訴,具體的流程如下:

1、首先需要準備起訴狀,各項證據材料,包括合同及證明對方違約事實的證據;

2、各項材料準備好以後,到管轄地法院立案廳立案就行了;

3、立案後法院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調解-庭審(開庭、法庭調查、質證、辯論、最後陳述、休庭)-領取判決-申請執行。

二、合同違約訴訟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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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違約的類型有哪些

1、實際違約

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推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實際違約制度作爲允許和限定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規則,是維護合同紀律、保護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適用範圍應具有普遍性。主要有下列表現形式:

(1)拒絕履行: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爲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不適當履行: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

2、預期違約

也稱爲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

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願提供必要的履約擔保。預期違約表現爲未來將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實際違反合同義務。

3、違約危險

此種違約只是“一種違約的危險”或“可能違約”,它所侵害的不是現實債權,而是履行期屆滿前的效力不齊備的債權或“期待權色彩濃厚的債權”。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明示毀約

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的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明示毀約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明示毀約方必須明確地、肯定地、自願地、不附加任何條件向對方提出違約的意思表示,如果毀約方在作出違約表示時附有條件,則其毀約的意圖是不確定的,不構成預期違約。

(2)必須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向對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在履行期到來後才提出毀約的屬於實際違約。

(3)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妨礙對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絕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內容或附屬義務,不構成預期違約。

(4)明示毀約無正當事由,即毀約方無法定的解除權、撤銷權,不可抗力,合同無效等正當理由。明示毀約構成違約,卻是一種獨立特殊的違約形態,它與履行拒絕在許多方面構成違約存在着區別,若將兩者合二爲一,既不利於確定不同的違約行爲,也不利於非違約方選擇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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