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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合同可以起訴對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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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合同可以起訴對方嗎,生活中我們可能會在生活上或者工作上與人發生糾紛,糾紛是當事人就具體的事由產生了誤會或者一方刻意隱瞞事實,導致雙方協商無果的情形,那麼沒有合同可以起訴對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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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籤合同能夠起訴對方,但是需要符合起訴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合同可以起訴對方嗎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能夠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沒有合同可以起訴對方嗎2

一、沒有合同怎麼起訴對方?

沒有合同起訴對方首先是需要準備好起訴狀,還有就是證據,然後提交給法院。沒有和對方簽定書面合同,如果對方承認有口頭合同,對方和原告說的合同保持內容一致,對方不賴賬,因爲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有糾紛,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方。

原告最好提供錄音或者錄像證據,還有原告和對方有履行該合同來往的票據等證據,有經濟糾紛了,帶着證據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方。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沒有合同可以起訴對方嗎 第2張

二、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1、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

2、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3、對賬確認單、債權確認函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視爲無效。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

主要也是因爲現在防人之心不可無,凡事都應該做兩手準備,籤合同並不是什麼麻煩的事情,而且合同一旦簽署之後,在法律的範圍內就算是生效了,日後如果有任何的經濟上的糾紛,這份合同就可以爲當事人作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沒有和對方簽訂合同,在發生糾紛的情況之下也是可以起訴對方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沒有合同起訴也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據,只有證明雙方當事人存在合同關係,才能夠要求對方承擔合同方面的義務。

沒有合同可以起訴對方嗎3

一、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在哪?

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爲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就法律行爲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協議;就組織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

由此可知,無論是從法律行爲角度還是從組織形態角度,都強調合夥的主要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所謂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的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濟活動,而分享營業利益,並僅以出資額爲限承擔虧損責任的合夥。出資的一方稱爲隱名合夥人;利用隱名合夥人的出資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的一方稱爲出名營業人。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係,共同實施交易行爲,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沒有合同可以起訴對方嗎 第3張

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結合我國經濟活動的情況,產生經濟糾紛主要有以下三種原因:

1、進行經濟活動的依據不規範。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其依據不規範是引起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隨處可見,導致經濟合同履行過程無章可循,從而產生糾紛;

2、在進行經濟活動中,不嚴守規則,有些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不嚴格依法辦事,根據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因而產生糾紛;

3、有關部門的行政干預,而導致經濟糾紛。

經濟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經濟權益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經濟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經濟權益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訴稱侵害了原告合法經濟權益或與原告發生經濟權益爭議而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即原、被告所爭議的經濟實體權利,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

第三人可分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種。當事人作爲經濟訴訟的主體,其訴訟行爲對經濟訴訟有重大影響。

發生合同糾紛問題,首先依照相關規定如果雙方之間有糾紛,首先可以通過協商來進行解決問題

如果雙方之間協商不下的話,最終如果協商不下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雙方之間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解決,最終根據判決來進行履行,如果認爲法院判決有誤的話,可以再次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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