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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官司有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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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官司有多麻煩,每個國家有每個國家的法律,這是根據不同的國情決定的,不但可以拿法律來約束人們的行爲,也可以讓弱勢羣體能夠保護自身的權益。以下分享跨省官司有多麻煩?

跨省官司有多麻煩1

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立案;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作出一審判決,二審一般三個月作出判決。

1、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個審判員獨任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

2、第二審程序

二審立案: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後五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時發現上訴案件材料不全的,應當在兩日內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補齊。

審限:按第二審程序審理對民事判決上訴的案件,期限爲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上訴的案件,期限爲三十日

3、審判監督程序

申訴期: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4、執行程序

申訴期: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爲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爲六個月。

執限: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跨省官司有多麻煩

打官司的流程是怎樣的

1、寫訴狀

民事起訴狀是啓動法律程序的一個重要法律文書。恰當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的陳述和法律依據,都是決定官司勝敗的重要因素。所以,寫訴狀要有好的構思和設計,否則,不僅會影響訴訟結果,有時還會造成費用的損失。

2、立案

首先要選擇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然後遞交訴狀和證據及其他相關材料。拿到法院受理通知書後,等待法院傳票通知開庭。

3、開庭

開庭程序主要包括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調查階段的舉證、質證是專業性很強的訴訟行爲。辯論階段是充分闡述支持自己主張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的時候。其目的是說服法官和對方當事人認可自己的觀點。辯論結束後等待法院判決。

4、判決

開完庭後作出判決是法院的工作。當事人在拿到判決書後,如不服判決要及時上訴啓動二審程序。否則,一審判決生效,雙方爭議的問題要按照判決履行。

5、執行

判決生效後,如當事人不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及時申請法院執行。拒不履行判決法院可以採取拘留、罰款措施,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跨省官司有多麻煩2

跨省起訴一定要本人去外省嗎

異地起訴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前往辦理,也可以委託親戚朋友或者律師代爲辦理。但要提供書面的授權委託書及當事人簽名的起訴狀。《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起訴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爲。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範圍。

跨省官司有多麻煩 第2張

起訴分類

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爲。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並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是以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爲前提,如果沒有人起訴,法院對任何案件都不主動審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稱爲受理。起訴的成立,標誌訴訟中審判程序開始。

民事糾紛

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爲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爲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分爲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係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

跨省官司有多麻煩3

雙方是異地的如何打官司?

按照法律規定:民事訴訟,需要原告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訴訟。需要原告到法院遞交訴狀,提供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全文》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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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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