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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打官司很麻煩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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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打官司很麻煩,隨着現在教育的普及程度,越來越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每一個人都是需要遵紀守法,同時我們也要學會利用法律的武器去保護自身的權益。以下分享民事糾紛打官司很麻煩。

民事糾紛打官司很麻煩1

是的。會很麻煩。因爲屬於民事糾紛案件,因民事糾紛各式各樣,一般也沒有什麼標準模式可快速判決,所以法院總會要求雙方當事人不斷的調解,時間會拖很長,是比較麻煩的。

時間長,耗不起。成本高,打不起。程序複雜,搞不懂。

能打起嗎?首先是錢,其次是人,沒有這兩樣優勢,打官司還不是自找麻煩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所以,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須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即便起訴到法院,法院都會有個調解程序。只要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調解,法院都會調解結案的。現在很多地方都有人民調解委員會,很多簡單案件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後,通過司法確認,都具法院調解書的效力。

在對方不履行調解書義務時,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爲我就是謙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特約調解員。比如民間借貸糾紛,扶養費糾紛等案件都適合調解。

民事糾紛打官司很麻煩

老百姓所說的“打官司難”,是指告狀難和難打贏,現在又增加了一項“贏了官司輸了錢”的說法。把告狀程序、實體審判和執行到位三者混爲一體來理解的,有一項得不到滿足,就歸爲“打官司難” 。

我們不能以專家的思維來要求老百姓,而要以老百姓的思維來理解他們的訴求,就不難找出老百姓訴求的焦點。

現在老百姓的訴求是什麼?不是告狀難,也不是打官司難,假如發生了上述行爲,法官只能是“吃不完兜着走”了,相信法官不會幹這樣的傻事。

老百姓的訴求其實就是贏了官司執行到位的問題。由於訴訟標的執行不到位,讓許多企業面臨破產,讓許多家庭生活艱難、甚至家破人亡,有的不惜“實施綁架”行爲索要債務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這些纔是老百姓所稱“打官司難”的重點,也是法律機關如何落實判決內容,儘快執行到位而要研究的重點。

是很慢的,程序很多,週末還休息。雙方還要扯皮。主要也要看你案子的難易程度了

民事糾紛打官司很麻煩2

一、民事糾紛好打官司嗎

好打官司嗎,具體需要看準備的工作是否充足。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舉證的問題,當事人在收集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關聯性,否則的話證據是不會被法院採納的。

怎樣起訴,起訴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告狀,而要告狀首先必須搞清楚以下幾個問題 :

1 、你能不能告別人

2、你要告誰

3、你以什麼理由告別人

4、你通過告狀要達到什麼目的

5、憑什麼告狀

6 、到哪裏去告

(一)你能不能告別人 ,你要告狀,你就是原告,所謂原告人是指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因而引起訴訟發生的人就是原告人。你能不能告別人,就是說你有無原告的資格或者說你與所爭議的糾紛有無直接利害關係。民事訴訟必須由原告主動提起,如果當事人不提起訴訟,法院就不予理會,不主動地加以干預,也就是不告不理,民不告官不管。

民事訴訟的受理以原告的自願和起訴爲前提的,而原告要提起訴訟就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原告提起訴訟如果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就不具有原告的資格,在這裏要求原告:

1 、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如果以他人的名義參加訴訟,則是訴訟代理人身份,而不是當事人。在這裏,我們應該注意的是,對於父母親爲小孩的利益進行訴訟,儘管小孩尚未成年,父母親仍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必須以其小孩的名義提起訴訟,此時父母親只是小孩的監護人,不是直接的利害關係人,真正的利害關係人是小孩,小孩的父母此時只是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平常有的人不注意區分這一點,往往會出現父母親以自己的名義爲小孩的利益而提起訴訟的情況,其後果就會出現以下兩種情形,即,①自己自行撤訴。②被法院駁回起訴。

2 、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也就是說必須是爲自己的權益而參加訴訟,如果是爲別人的權益而參加訴訟,則不屬於原告。

(二)你要告誰 .也就是你告的對象是誰,被告是誰。告狀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確實存在,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要有準確的名稱,個人則必須要有姓名,同時還必須搞清楚這些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基本情況,如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等,企事業單位則必須有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並且被告必須是實際存在,已經死亡的公民或已註銷的法人單位是不能作爲當事人的。當然如果已經死亡的公民或已經註銷的企事業單位與原告確有經濟往來,必須由其權利義務的.承受者來屐義務的話,則必須搞清楚已經死亡的公民的繼承人

或已註銷的企事業單位的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否則就不能對他提起訴訟。當然這裏所指的被告,可能確實是被告,也可能不會是被告,但至少必須有一個是被告,否則原告就要承擔告錯了的法律責任。

(三)你以什麼理由告別人。 也就是說你要搞清楚你告的案由是什麼,或者說打的是什麼官司,因爲不同的案由所適用的法律是不一樣的,如同樣是購買商品,有的會以買賣合同爲由提起訴訟,有的則會以侵犯消費者權益爲由提起訴訟。如果以買賣合同爲由起訴,則只能適用《合同法》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而以侵權爲由提起訴訟

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時甚至可以要求對方雙倍賠償。有時同一個案件,還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提起訴訟。如同樣是一個病人,因爲被醫院無故切掉了胃,病人既可以提起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也可以提起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還可以提起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這些都是法律所允許的。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主要以下幾類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打官司很麻煩 第2張

(四)你通過告狀要達到什麼目的 .這其中包括你的訴訟請求是什麼?就是說你通過告狀請求法院解決什麼問題,比如,請求解除婚姻關係、請求履行合同、請求賠償。有時候一個案件,會有很多訴訟請求,如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其訴訟請求爲:一、請求判令被告停止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二、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名譽權的精神損失人民幣1000元; 三、請求判令被告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向原告賠禮道歉。對於這些訴訟請求要明確具體,因爲現在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只是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範圍內進行審理,超出訴訟請求範圍,人民法院可以不審,因此,你在告狀時,有幾項訴訟請求,就必須寫幾項,千萬不要遺漏了訴訟請求。

(五)憑什麼告。 這裏所要講的就是提起訴訟的證據。你說別人侵權,你就得出示你有何種權利,別人侵犯了你的什麼權利,以什麼方式侵犯你的權利,以何種行爲侵犯的權利,侵犯你的權利給你造成什麼後果,侵權行爲與侵權結果之間有何因果關係。在告狀之前必須要收集到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你的訴訟請求,反之則要審查你的訴訟請求有無事實根據,有無證據來支持。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作爲原告來講,既然要提起訴訟,要告別人你就得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會出現口說無憑的結果,就會被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爲由駁回訴訟請求。有關證據問題我們將在以下詳細講解。

這裏應該指出的是:①打官司不是賭氣,從起訴開始就必須明確這一點,否則就會意氣用事。②打官司也要講效益,對於民事訴訟尤其是這樣,如果通過訴訟,不能爲自己取得任何收益,或者收益不大,都沒有必要提起訴訟

否則就是勞民傷財,既浪費自己的人力物力、精力,又浪費國家的司法資源,同時也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精神負擔,影響社會的安定,當然爲了公益事實而打官司,則另作別論。

(六)告狀要找對門。 這就是爲了解決到哪裏告的問題。首先你要告狀,那麼你所告的事必須是屬人民法院主管的事,民事糾紛種類繁多,數量巨大,訴訟並非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唯一途徑,除訴訟外,還有人民調解、仲裁等。凡是法律規定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審判,人民法院想不管都不行。

凡不屬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就是法院想管也管不了。因此,打官司首先必須是人民法院主管的範圍,你起訴的事應該是由法院管。其次你要告狀,那麼你所告的事必須是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範圍,這裏所要解決的是你的事情,應該由哪一個法院受理,這就涉及到法院的管轄問題。管轄是指在法院系統內部確定各級法院之間以及同級法院之間管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民事糾紛打官司很麻煩3

一、打官司怎麼舉證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需要提供下列證據加以證明:

①當事人主張的法律事實,應當從法律事實是否存在、何時發生或怎樣發生以及產生的原因等方面着手;

②當事人主張的程序上的事實,即《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

③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和民事權益爭議的事實;

④能夠作爲定案根據的事實;

⑤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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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打官司很麻煩 第3張

二、民事經濟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嗎

一般來說,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則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即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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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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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的案件事實都要舉出證據加以證明?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

(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

(2)衆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爲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爲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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