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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民事糾紛一般怎麼處理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6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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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民事糾紛一般怎麼處理,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的糾紛。小的民事糾紛雙方可以協商解決,那麼來看看小民事糾紛一般怎麼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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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的民事糾紛怎麼解決?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的開始有兩種情況,糾紛發生後,人民調解委員會一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解。當事人沒有申請時,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進行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可以由委員1人或數人主持進行。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於調解的糾紛應當進行登記,調解的過程應當製作筆錄。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有雙方當事人和調解人員的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印章。事後,人民調解委員會還應當督促當事人自覺地履行調解協議。

小民事糾紛一般怎麼處理

二、民事糾紛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和受理

仲裁的申請是指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所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進行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爲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權基於當事人的授權。

3、開庭、裁決

開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蔘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斷的活動。它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解決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到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一般應開庭進行,但對於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書面審理。

小民事糾紛一般怎麼處理 第2張

裁決文書的形成有三種情況:

(1)仲裁庭調解不成依法作出的裁決書;

(2)仲裁庭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的結果作出的裁決書;

(3)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了和解協議後,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的裁決書。

綜上所述,發生小的民事糾紛,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爭取和平處理,如協商不成,可以找民間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比如居委會村委會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雙方在相關部門調解下達成解決辦法,會簽訂一份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還能走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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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一)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二)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三)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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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糾紛特點

(一)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二)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三)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分別於行政爭議和刑事爭議。

根據民事糾紛特點和內容,可將民事糾紛分爲兩大內容:

一類是財產關係方面的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所有關係的民事糾紛和財產流轉關係的民事糾紛。

另一類是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包括人格權關係民事糾紛和身份關係的民事糾紛。

三、民事糾紛解決機制

(一)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二)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小民事糾紛一般怎麼處理3

農村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五種:

1、當事人協商。當事人協商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則,是最省力、最經濟的解決方式,且可以將糾紛化解在萌芽階段,對雙方當事人都有好處。

2、私人(中間人)調解。這種解決方法以中間人的私人關係爲紐帶,用中間人的特殊身份去影響和推動雙方當事人達成諒解和協議,在家庭民事糾紛中特別常見。中間人一般爲雙方當事人所信任的長輩或親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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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治調解。自治調解是指由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調解解決民事糾紛。自治調解的實質是在羣衆自治組織的基礎上,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協商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村委會組成人員中即有一名專門調解委員來負責農村民事糾紛的調解。這是目前農村最常見、最有效的解決糾紛的途徑。

4、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由行政機關調解部門調解解決民事糾紛,實踐中一般由鄉(鎮)一級機關調解部門進行。行政機關應堅持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若糾紛久調不解,應通知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

5、訴訟解決。訴訟解決是指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以國家強制力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的糾紛解決途徑,是效力最強的解決手段。當糾紛通過其他手段無法解決時,司法將最終對之進行救濟,即司法最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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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糾紛矛盾特點

我國農村矛盾糾紛具有鄉土性。我國農村社會是人與人、人與土地、各種事物、空間充分接觸和了解的熟人社會。農村糾紛具有鄉土性,大都是“家務事”或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往往起因簡單,標的額較小,但所涉及的人際關係複雜,如果沒有得到及時圓滿解決,矛盾容易激化,甚至釀成刑事案件。

當下,我國社會正處於轉型時期,村民與村民之間、村民與外界之間的經濟、文化和社會交往不斷擴大,農村民商事活動更加活躍,矛盾糾紛更加多發。

除了傳統的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外,農村還出現了新類型的糾紛,主要包括改善居住條件引發的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土地承包流轉等關係引發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人身權領域中的選舉權糾紛、名譽權糾紛,村民之間因商事活動引發的勞務合同及勞動爭議糾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村民自治引發的村務管理糾紛以及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土地徵遷補償糾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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