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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打官司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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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打官司的技巧,現在是一個法治的社會,對於社會上的不公平,或者是觸犯到自己的個人權利,都是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的,所以我們要熟悉法律,所以今天我們就來聊聊,民事糾紛打官司的技巧。

民事糾紛打官司的技巧1

1、首先做好訴前的準備。

包括對管轄法院、訴訟主體、案由、訴訟請求的確定,對訴前財產進行保全,完善保證期間的證據,以及注意訴訟時效問題等。

2、到了立案程序時做的準備。

當你的案件到了立案程序時,要對立案材料進行準備,瞭解立案時間、繳納訴訟費用、送達地址、財產保全的細節問題。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之內上訴。

3、也會遇到案件不受理,或者拒收法律文書的情況。

當你遇到拒收法律文書時,有三個應對方法:

(1)對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進行確定,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向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

(2)確認送達地址,與法院一起上門送達法律文書。如果被送達人當面拒收的,可以依法留置送達。

(3)簽訂合同時約定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

4、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1)經過法院的審查,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會裁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案件。當管轄權異議不成立時,法院將裁定駁回。當事人如果對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達那天起10天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2)如果受理的法院沒有管轄權,當事人也沒有提出管轄異議的,並且答辯應訴,會怎麼樣呢?發生這種情況可以視爲受理法院有管轄權。可是某些違反專屬管轄、級別管轄規定的案件不包括在內。

民事糾紛打官司的技巧

5、在庭審時,你會遇到這些事。

(1)如果你是當事人,你有權申請回避。在法庭調查階段,要經過當事人陳述、證人當庭作證、各方出示證據等。當事人可以提出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可以當庭審理或者在十五天答辯期滿之後開庭。當事人在舉證之後,可以對不能當庭舉證的,確實有理由的,由審判長宣佈在庭審後寬限日內向法庭提交,下次開庭時進行質證。如果在庭審後新發現證據,應及時提交合議庭,要求開庭質證。

(2)在法庭辯論階段,由合議庭主持,各方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和證據,闡述自己的觀點。有原告和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和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答辯或發言,當事人之間展開辯論。

(3)當事人都同意調解時,由各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或者合議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提出調解方案,由合議庭主持調解工作。當事人可以請求休庭後繼續調解。

(4)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經過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應宣佈調解無效,在休庭之後經過合議庭的評議,最後宣佈判決結果。

6、裁判的四個結果。

包括調解或和解、判決支持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裁定不予受理。

7、一審審限包括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兩種。

(1)簡易程序的審限是3個月,如果3個月之內不能結案,轉爲普通程序審理。普通程序的審限是6個月,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由本院批准,可申請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時間的,報上一級法院批准。

(2)公告期間、鑑定期間、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這些屬於不計入審限的事項。

民事糾紛打官司的技巧2

1、打官司首先應該收集證據,並且要根據訴訟請求的順序或者按照事件發展的時間或者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整理證據。

2、原告要選擇自己有利的法院,被告要善用管轄權異議。

3、原告起訴前一定要確定訴訟請求。

4、寫好起訴狀,訴訟請求要寫全寫準,要寫清楚當事人的地址、電話等聯繫方式。

5、答辯狀或者代理詞篇幅通常不宜長,說清楚觀點即可,最好把對應的證據和法律依據準確的指出來。

6、被告提交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可,不必多交。

民事糾紛打官司的技巧 第2張

7、舉證質證要態度肯定,不能含糊其辭。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民事糾紛打官司的技巧3

一、民事訴訟中的打官司技巧

1、立案時以原告訴狀中確定的房屋、車輛價值收取訴訟費。

2、勝訴方已經預交的訴訟費可以讓法院退還,不用申請強制執行。

3、沒有被告的'身份證號,甚至電話,法院也能立案。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爲有明確的被告。

4、代理人可以沒有授權委託書。

簡易程序中當事人可以當場口頭委託代理人,由法院記入筆錄即可,不必再提供授權委託書。

5、不是誰都能當訴訟代理人。律師、近親屬、單位工作人員和特定單位推薦的人才能成爲訴訟代理人。

6、即便有訴訟代理人,當事人也可能要出庭。即便委託了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如果法院認爲有必要時,仍可以要求當事人到法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

7、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不能光有單位公章。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如果作爲證據,除了應在證明材料上加蓋公章外,還應由單位負責人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注意這裏要求是負責人、證明製作人這兩類人都要簽名或蓋章。

8、法院有事可以只通知代理人。法院的各種通知、文件可以只送達給當事人或者代理人一方。

9、當事人留給法院的聯繫方式,整個訴訟程序都有效。當事人在上訴、再審、執行時沒有書面變更送達地址(聯繫方式)的,其在一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爲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的送達地址。

10、簡易程序不得采用公告送達。法院電話、快遞、上門都聯繫不到被告時,就會採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前必須先轉爲普通程序。

11、法院收取證據應出具收據。當事人把證據交給法官時,特別是借條、欠條、銀行單據、合同等證據原件時,請務必要收據。

12、簡易程序審理的、以調解或者撤訴方式結案的,訴訟費減半。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或者以當事人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民事糾紛打官司的技巧 第3張

13、二審按照不服一審判決的數額交納訴訟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而不是按照一審案件受理費的數額(簡易程序是2倍)繳納二審訴訟費。

14、逾期提交證據,應賠償對方由此產生的費用。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15、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否則就會喪失證人資格。

16、超過審限的四種情況。審限是指法院從立案到宣判的期限,但是公告、鑑定、當事人和解、管轄權異議(爭議)的期間不包括在內。

17、上訴期各算各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法院文書之日起計算。

18、當事人可以約定讓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條款中約定由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9、當事人的訴訟行爲不得反悔。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實施的訴訟行爲,在第二審程序中對該當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20、法院調解過程不公開。

二、打官司的注意事項

1、打官司不是賭氣,從起訴開始就必須明確這一點,否則就會意氣用事。

2、打官司也要講效益,對於民事訴訟尤其是這樣,如果通過訴訟,不能爲自己取得任何收益,或者收益不大,都沒有必要提起訴訟,否則就是勞民傷財,既浪費自己的人力物力、精力,又浪費國家的司法資源,同時也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精神負擔,影響社會的安定,當然爲了公益事實而打官司,則另作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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