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法院爲啥先調解後立案

法院爲啥先調解後立案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法院爲啥先調解後立案,與他人產生民事糾紛而且雙方無法自行解決的時候,很多人都會想到起訴這個手段,起訴也是需要走一定流程的,下面爲大家分享法院爲啥先調解後立案。

法院爲啥先調解後立案1

一、民事糾紛法院爲啥先調解後立案?

因爲訴前調解具有靈活和簡易等優點,根據司法實踐,參考各地法院的做法,訴前調解只適用於以下一些調解率較高的案件:

(1)家庭糾紛類,如:婚姻、撫養、贍養、收養、監護婚、繼承等。

(2)相鄰關係類,如:宅基地和不動產糾紛等。

(3)小標的額案件,如:小額的債務糾紛、小額的合同糾紛等。

(4)人身損害賠償類,如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爲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5)民間借貸糾紛類,如訴訟標的額較小,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較爲明確的民間借貸案件。

(6)其他事實清楚、法律關係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糾紛。

法院爲啥先調解後立案

二、民事調解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調解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調解組織形式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協助調解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書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不製作調解書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失敗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綜上,法律制度並沒有規定過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必須要先調解後立案,事實上,大多數的民事糾紛都是先立案,調解一般在法庭辯論結束後,而且不管是訴前調解還是訴訟活動進行中的調解,都不是強制性的。

法院爲啥先調解後立案2

立案調解的流程是什麼

調解程序的啓動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立案法官向原告明示,可以申請進行立案調解。當事人申請進行立案調解的案件,由原告填寫《立案調解申請書》。

2、調解。進入立案調解程序的案件,及時告知被告並徵求其意見,依法告知調解人員姓名、立案調解期限及申請回避等有關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3、製作調解書。對於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案件,依法制作調解書並送達,告知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等相關權利義務。在規定期間內無法達成一致的,告知原被告不再進行立案調解,及時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

立案調解工作原則上在立案後進行,確需延長立案調解期限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和法院院長批准,可適當延長。

法院爲啥先調解後立案 第2張

立案調解的意義

1、有利於充分表達當事人的意願,是當事人意思自由最大化的表現。調解制度就是訴訟制度中意思自由的保證,它比判決程序更加靈活,更加人性化,允許當事人自由說話,適時表達、補充、變更自己的想法,以商量的方式解決問題,當事人在沒有心理壓力和不良情緒干擾下所表達出的意見更加合理和切合實際,更加有利於矛盾的解決。

2、程序簡單,方式靈活,利於迅速解決矛盾,節省司法資源。訴訟分爲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但實際上無論普通還是簡易程序都要經過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等環節,普通程序對案件的調查瞭解更要求細緻入微,證據收集更加全面準確。

一次開庭難以解決的還需多次開庭,對審判人員的人數要求也有更多規定,所以一場訴訟進行下來,當事人和審判人員都是相當疲勞的,相比之下,調解程序靈活,可以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緩解當事人的訟累,降低訴訟成本,達到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3、當事人在調解中達到雙贏。調解減少了訴訟程序的對抗性,提倡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合作,允許當事人商量出最合適的解決方案,有利於在解決民事糾紛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長遠利益和友好關係。

4、避免執行中的困難,實現調解與執行的有機統一。再合理的判決,如果不被當事人所接受,那麼在最後的執行階段必然困難重重,甚至可能由於一方的牴觸規避,使得判決成爲一紙空文,這明顯有悖於法制建設的初衷,妨害法治社會的形成,所以審判人員有必要抓住一切可能進行調解的時機,適時的對案件進行調解,得出爲雙方當事人所樂意接受的結果。

法院爲啥先調解後立案3

一、立案調解流程是怎麼樣的

1、調解的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後開庭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根據《民事調解規定》,調解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之前進行,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庭審中的調解,通常情況下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後進行。根據司法實踐,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後另定日期進行。調解的開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開始調解。

2、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這裏所說的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主要是指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或對案件事實有所瞭解的單位以及當事人的親友,由他們來協助調解,有利於緩解訴訟的緊張氣氛,解除當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慮,促成調解協議的形成。

法院調解應當在當事人的參加下進行,原則上要採取面對面的形式。根據《民事調解規定》,法院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做調解工作。調解的進行,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爲進行調解。

無訴訟行爲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應當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爲進行。離婚案件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親自參加調解,確有困難無法親自參加調解的,當事人應就離與不離問題出具書面意見。

3、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法院爲啥先調解後立案 第3張

二、立案條件的好處

1、有利於案件繁簡分流

從現階段人民法院的受案特點看,對案件進行繁簡分流十分必要。隨着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反映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大量矛盾和糾紛涌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逐年大幅度增加。

以民商事案件爲例,2007年安陽市龍安區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658件,2008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892件,比上年增長35.6%;而2009年新受理民商事案件1154件,較前年增加近一倍。立案調解有利於一部分簡單矛盾糾紛及時解決,法官就會有更多精力用在處理較爲複雜的案件上,從而提高辦案質量。

2、有利於減輕當事人的訟累

如果實施立案調解,立案庭在送達時,當事人都同意調解,基至同意立即履行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簡化訴訟程序,直接進調解,不必將雙方再推上法庭。這樣既及時化解糾紛,同時也使法院避免了重複勞動,降低了訴訟成本,節省了司法資源。在立案實踐中,相當一部分訴訟的當事人對案件程序的繁瑣和較長的審限表示驚訝和質疑。

有的不得不支付高額的律師費用,索性讓律師代勞。基層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五成左右爲離婚、交通事故賠償、借款等責任相對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如果抓好立案調解這一關,就能很好地將簡單糾紛在這一階段高效地解決掉。

3、有利於化解隔閡,避免當事人之間矛盾升級

立案調解由於簡化了訴訟的繁瑣環節,法官可以在第一時間向當事人釋明法律,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瞭解雙方的思想動態,並針對雙方的爭議焦點,及時與對方溝通,消除雙方的誤會,化解隔閡,進而達到化解糾紛的目的。

另外,由於立案調解尚未送達立案訴訟文書,當事人之間尚未“撕破臉皮”;且不經過庭審程序,在形式上較庭審調解時氣氛寬鬆許多。這對於緩解當事人的壓力,增進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親近感,促使調解工作能順利完成有着積極的推動作用。

4、有利於遏制高撤訴率,維護當事人權益

據資料顯示,近年來基層法院案件撤訴率居高不下。一部分案件的撤訴是由送達難引起的。當今社會人口流動性非常大,送達難問題愈顯突出,困繞着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有的案件因爲標的不大,當事人在郵寄送達等方式失敗後,又不願支付公告送達費用,案件滯留立案庭;

有的當事人選擇主動撤訴,而撤訴按照訴訟費收費辦法規定減半收取受理費,導致當事人不但問題沒解決,還損失一半訴訟費。還有的被告的長期不在家,送達十分困難,而當事人又不積極協助,致使給被告送達時審限臨界,個別案件即使辦理延期也超了審限;法官動員當事人撤訴後重新起訴。

立案調解其實就是人民法院對於一些案件可以調解解決的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在訴訟。其流程也是非常簡單的,當然也是需要收取訴訟費的。

懷孕科普
新媽科普
育兒科普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