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立案與執行立案有何區別,“所謂“審判立案”,是當事人將起訴狀提交到法院之後,法院受理該起案件,其後續階段爲案件審理。執行立案則是當事人持執行申請書和生效的執行依據,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那麼審判立案與執行立案他們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審判立案與執行立案有何區別1
一、審判立案與執行立案的區別。
審判立案即當事人本人諮詢相關的律師擬定起訴狀,將起起訴狀提交到當地的法院,訴狀通過之後,法院將會受理案件並進行後續的案件審理。
而說味道執行立案及案件的當事人將執行申請書以及生效後的執行依據向法院進行申請執行,再法院通過申請之後,法院將會將立案階段進行到執行階段。
審判練案與執行立案最笨主要的區別在於審判立案解決的是未解決的問題,而執行立案則是法院確定執行的依據。
二、審判立案通過後的後續流程。
如果審判立案通過了,相關法院的審批則法院會依法對被告人進行傳票傳喚。相關的當事人等待法院開庭審理即可。
如果被告人拒不到庭,並且拒絕法院兩次傳票之後。四大機關可以依法對被告人進行拘捕。
對於被告人在接受到法院的傳票之後,應當在15日之內向相關的律所進行諮詢,並要求律師擬定答辯狀,並上交給法院。
案件的答辯狀與申說街道打法院之後,法院經過審理,將會確定案件的開庭時間與開庭地點。
三、依法執行法院所宣判的審判結果。
審判立案之後,在法院宣佈開庭時間和開庭地點後,原告與被告雙方需要及時到法院進行開庭審理,並且按照中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案件審理流程。
並且原告與被告雙方要依法遵循法院最終所給予的審判結果。
審判立案與執行立案有何區別2
審判立案和執行立案最本質的區別在於:
1、前者針對的是一個尚未解決的糾紛;
2、後者則是針對一個確定的執行依據。
審判立案,是當事人將起訴狀提交到法院之後,法院受理該起案件,其後續階段爲案件審理。執行立案則是當事人持執行申請書和生效的執行依據,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
審判立案和執行立案是法院兩種目的不同的立案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審判立案與執行立案有何區別3
需要區分不同情況。執行異議的含義是指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怎麼立案要看具體的情況:
對於案外人認爲執行行爲違法和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案件,法院可不再區分執行行爲和執行標的,而是由執行法院統一進行審查,既審查執行行爲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還要審查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但製作裁定書時應當寫明對執行行爲是否違法的.決定可以申請複議,如果案外人不服對執行標的異議的決定則不能申請複議,而是應當另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執行異議當事人、
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審判立案是案件要起訴需要立案的。執行立案是案件已經生效了,需要立案申請執行。前者需要原告先繳納費用,後者等執行完由被執行人承擔。
律師解析:
所謂審判立案,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訴書,法院受理案件,隨後的階段是案件審理。執行立案是持執行申請書的當事人和生效執行的依據,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立案後,將進入執行階段。二者的本質區別在於,審判立案針對的是尚未解決的糾紛。執行立案針對的是一定的執行依據。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提起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一、刑事案件立案必須滿足哪三個條件
1、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三個條件如下:
(1)經調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該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範圍;
(3)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
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