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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志願者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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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社區志願者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社區志願者管理制度3篇

社區志願者管理制度1

爲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範和促進志願服務活動,推動精神文明建設,有效使用志願者資源,保證志願者隊伍素質,進一步推動志願者服務工作規範化、制度化,促進社區教育的發展和深化,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志願服務隊必須具備“六個有”:

有一支相對穩定的志願者隊伍;有志願者和服務對象的檔案;有相對固定的服務項目;有一個相當穩定的服務基地;有完整的活動計劃;有規範的規章管理制度。

二、志願者的註冊與管理、權利與義務

志願者的管理推行註冊志願者制度。志願者組織長期接納志願者的報名申請。

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享有以下權利:

(一)志願者接受志願者組織的培訓。培訓分爲:志願者基本知識培訓、服務技能培訓;

(二)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志願者組織的幫助解決;

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

(二)遵守志願者協會的章程;

(三)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

(四)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五)志願者每個月應至少參加一次服務活動,吃苦耐勞,熱情主動,服從分配的任務。

(六)志願者因工作、學習、生活等原因短期內無法參加服務的,應將原因告知組長,不得無故不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三、服務範圍和重點對象

志願服務範圍包括社區教育服務、環境保護、文化服務、幫困服務、治安的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這些服務以志願者及其組織的行爲能力爲限。

志願服務的重點對象是全體社區成員,重點是殘疾人、老年人、優撫對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對象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服務對象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社區志願者管理制度2

第一條:公開招募制度

1、招募。服務站本着自願參加的原則招募志願者,凡年齡在14週歲以上,有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士均可報名成爲志願者。

2、招募方式。

組織招募:通過黨團組織動員,引導黨團員和社會公衆,以個人或集體名義報名應招。

社會招募:通過電視、廣播、海報、報刊以及公佈熱線電話等方式動員、發動青年和社會公衆報名應招。

第二條:登記制度

服務站負責對求助的羣衆和報名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實行書面登記制度。

第三條:檔案管理制度

1、建立志願者檔案,掌握志願者的基本情況、服務特長及志願服務意向。

2、建立服務對象檔案,主要是五保戶、烈軍屬、孤寡老人、殘疾人、困難家庭及其子女等的基本情況,掌握服務要求。

3、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及志願者的服務意向,建立志願者和服務對象的聯繫網絡,使每一項活動做到服務對象明確,服務人員穩定,服務項目具體,任務量化,責任到人。

4、建立志願者服務檔案,對志願者開展服務的具體情況進行記錄。

第四條:培訓制度

1、服務站定期組織志願者開展各項理論和技能培訓,包括志願者的基本概念、志願者活動的發展情況、志願服務的宗旨、信念、志願服務的有關規定等,不斷提高志願者的服務水平。

2、服務站定期邀請黨政領導、志願者、服務對象召開座談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監督檢查制度

1、組織指導和協調各志願者服務隊及志願者完成黨團組織和上級志願者協會統一部署的任務。

2、通過跟蹤服務、信息反饋等形式,監督檢查志願者服務情況並記入服務檔案。

第六條:評比獎勵制度

1、服務站領導小組爲評比獎懲活動的具體組織和決定者。

2、建立以“小時”爲依據的`普遍表彰與以“小時”加“突出事蹟”爲依據的重點表彰相結合的表彰激勵機制。

3、採取走訪服務對象、自評和領導小組總評相結合的考覈方式。

4、志願者服務站把志願者參加活動的時間和業績記錄情況作爲評價與表彰的依據。評比獎懲要有志願者的書面小結。

5、志願者有違規行爲,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

6、志願者認爲評比獎懲決定依據不足的,可向領導小組提出申訴,領導小組對申訴要求進行復議,複議結果需記錄在案。

7、評比獎懲活動每年舉行1次。

第七條:註冊證制度

1、志願者上崗服務必須佩戴志願者胸章,攜帶志願者註冊證;

2、在提供服務時,須如實填寫服務記錄,並由服務對象確認;

3、志願者註冊證記滿後,交由服務站留存,重新領取新的註冊證;

4、志願者退出服務站,應繳回註冊證,不得私自留存;

5、志願者註冊證系證明志願者身份之用,不得塗改或轉借他人;

6、志願者註冊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服務站報告。

社區志願者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範和促進志願服務活動,爲推動街道精神文明和和諧社區建設,健全和完善街道保障體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志願服務是在街道黨工委、團支部的倡導和扶持下,從社區居民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社區居民爲主體的組織網絡,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助解決問題,倡導社區居民互助,共同推動社區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

社區志願服務的主體是社區志願者組織。

第三條志願者是在街道志願者組織登記並獲得其同意,自願爲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志願服務組織機構由社區志願者服務領導小組和社區志願者服務隊組成。

第五條志願者組織機構的職責:在上級黨組織和共青團的領導下,招募、培訓、管理志願者,確立服務項目,落實服務活動,爲社會公益工作和社會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務。

第三章志願者的註冊與管理、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志願者的管理推行志願者註冊登記制度。志願者組織長期接納志願者的報名申請。

第八條註冊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凡18週歲以上的個人,志願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並具有相應的服務技能,承認志願者協會章程,履行入會登記手續,接受入會輔導,均可到社區志願者組織申請。

第九條註冊志願者的申請程序:憑本人有效證件到社區志願者組織填寫註冊登記表,社區志願者組織按照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審覈,對審覈合格的志願者建立志願者檔案。

第十條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享有以下權利:

(一)志願者接受志願者組織的培訓。培訓分爲:志願者基本知識培訓、服務技能培訓;

(二)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志願者組織的幫助解決;

(三)志願者組織根據志願者所從事志願活動的需要,可要求相關部門爲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提供相應的人身保險;

(四)志願者享有監督、建議、批評、出入組織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

(二)遵守志願者組織的章程;

(三)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

(四)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第四章服務範圍和重點對象

第十二條服務範圍包括社區服務、法律援助、環境保護、社區文化、社區教育、社區幫困、社區治安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的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這些服務以志願者及其組織的行爲能力爲限。

第十三條服務的重點對象是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優撫對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對象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服務對象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保障與獎勵

第十四條社區要確保有專門的志願服務工作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

第十五條志願服務活動的經費可接受社會捐贈和資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街道紀檢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社區黨支部書記、居委會主任分管志願者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黨、團組織要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與社區志願服務工作,在社區志願服務中發揮主體作用。

第十八條社區黨員志願者組織、婦女志願者組織、社區老年人協會、關心下一代協會、老年科協等統一納入社區志願者服務管理體系,接受社區志願者組織的協調管理。

第十九條建立志願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數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爲考覈、表彰志願者的重要依據。註冊志願者每年至少要參加5小時的志願服務。

志願者考覈評估推行星級制,共分五級。服務時數累計達100小時者爲一星級志願者,累計達200小時者爲二星級志願者,以此類推,累計達500小時者爲五星級志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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