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農機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二、新購農業機械,必須及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三、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不準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已於XX年3月1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學院學生會幹部量化管理條例
1、無故不參加會議者,一次扣1分,請假、早退或找人替會者,一次扣0.5分。無故不參加次數超過兩次,請假、早退超過三次者,院相關領導、分管輔導員予以談話,扣量化分3分,並在例會上予以通報批評。
財務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條爲了加強機關財務管理,強化財務監督,規範經費收支行爲,增強經費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機關各項經費實行統一預算管理,本着量入爲出、力求節約,先收後支、留有餘地的原則,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方案。
中學工會工作制度
一、在上級工會和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按照《工會法》和《工會章程》,圍繞學校的工作大局,積極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二、積極推進政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工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認真履行維護、建設、參與、教育...
休假制度
1、員工每週帶薪休假一天:公司總部:每週六、週日串休各銷售部:依照實際工作情況每週安排串休一天(銷售部門週六週日不安排休息)2、調整:根據公司需要,有活動及相關變動時,員工有義務更改休息時間,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費。
衛生院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後勤保障制度
(1)加強全員醫療廢物管理的教育和培訓,捉高其管理的意識,人人蔘與管理,落實到位,責任到人。 (2)嚴格醫療廢物的分類管理。醫療廢物分爲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上述廢物必須分類,不得混合放置——感染性廢...
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規定
第一條爲進一步推行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
二、新購農業機械,必須及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三、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不準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四、農業機械投入作業前,應進行檢查、保養、緊固、調試,達到良好技術狀態,不準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五、不準把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嚴禁年老體弱、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六、不準酒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七、嚴禁隨意改裝農業機械或改變農業機械結構。
八、拖拉機通過村鎮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兒童追車、扒車。
九、拖拉機上道路行駛時,不準超速和違章載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
十、農業機械在進行田間作業或其它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切實加強防護措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的管理,建設高素質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隊伍,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是指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依法履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職責,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包括檢驗員、考試員、事故處理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第三條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配備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滿足崗位設置要求,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二章職責和條件
第四條檢驗員執行《拖拉機登記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及其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按照國家、行業標準的.要求,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簽署檢驗報告並對檢驗結果負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熟練掌握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標準;
(三)掌握正確使用安全技術檢驗裝備(設備)的方法;
(四)具備農機安全生產基本常識;
(五)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並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第五條考試員按照《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和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的考試,簽署考試成績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熟練操作農業機械駕駛人考試系統軟件及考試設備;
(三)熟悉農業機械常識和農機安全操作規程;
(四)具備農機安全生產基本常識;
(五)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並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第六條事故處理員按照農機事故處理規章的規定和要求,負責農機事故的報案受理、現場勘察、調查取證、責任認定和損害賠償調解,簽署農機事故處理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熟練操作農機事故勘察設備;
(三)熟悉農業機械常識和農機安全操作規程;
(四)熟悉農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事故防範措施;
(五)熟悉農機事故應急救援及預案程序;
(六)熟悉農機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2年以上;
(八)持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並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第七條其他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熟悉農機安全監理業務知識;
(三)掌握農業機械常識和農機安全生產基本常識;
(四)掌握農機安全操作規程和農業機械駕駛操作技能;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經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培訓考試合格,領取農機安全監理證(以下簡稱監理證)後,上崗從事相關監理業務工作。監理證應當載明可從事的業務崗位。
從事農機行政執法的人員必須持有行政執法證。
第三章考覈
第九條農業部制定統一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培訓考覈大綱、考覈辦法。
第十條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組織本轄區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培訓、考試和監理證核發。
第十一條農業部農機監理總站負責編制培訓教材,組織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師資培訓。
第十二條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組織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參加業務培訓,更新業務知識、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證件
第十三條監理證式樣和規格按農業行業標準執行,由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組織製作、核發、審驗。
第十四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申請辦理監理證應當填寫《農機安全監理證審批表》(見附表),經本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覈同意後,逐級報至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查。
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農機監理人員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考試員、檢驗員、事故處理員所持監理證,每4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工作考覈情況、違法違紀或重大工作過失情況等。
第十六條持證人應妥善保管監理證,不得損毀或者轉借他人。監理證遺失的,應及時向發證機構申請補證;監理證嚴重損壞或者載明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向發證機構申請換證,發證機構在辦理換證時收回原證件。
第十七條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收回監理證,並逐級上繳發證機構註銷:
(一)調離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
(二)辭去公職或者被開除公職的;
(三)審驗不合格的。
第五章監督
第十八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着裝整齊、佩戴標誌、持證上崗,規範執法,文明執法。
第十九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違規發放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
(二)爲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農業機械駕駛證;
(三)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農機事故;
(四)不公正處理農機事故;
(五)違法扣留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其號牌、行駛證、駕駛證;
(六)依法收取農機監理費或實施罰款時,不開具統一收費或罰沒票據;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八)推諉刁難、態度惡劣;
(九)僞造、變造、倒賣牌證;
(十)不履行農機安全監理職責的其他行爲。
有第(一)、(二)、(三)、(四)、(十)項行爲,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並吊銷監理證;有第(五)、(六)、(七)、(八)項行爲,予以吊銷監理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第(九)項行爲,涉嫌犯罪的,吊銷監理證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遇到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迴避制度。
第二十一條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的管理、監督,定期瞭解轄區內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的變動情況,對在農機安全生產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