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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贈與情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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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贈與情人的財產,當我們結婚後,自己原有的財產也變成了夫妻的共同的財產,很多的男人會給自己婚外情人花錢,但是不管是多是少,這筆錢都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以下分享丈夫贈與情人的財產。

丈夫贈與情人的財產1

婚內丈夫向情人贈送大額財物妻子不一定可以追回。丈夫私自贈與的大額財物如果是丈夫一方的個人財產,那麼丈夫作爲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要回返還。

如果小三受贈的大額財物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丈夫未經妻子同意擅自處分的,該處分行爲無效,小三應返還受贈的財物。

但是不用太擔心,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很廣,例如: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贈與情人的財產

另外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如果妻子發現丈夫給情人贈送財物,從法律角度想追回並沒有那麼難。

丈夫贈與情人的'財產2

丈夫送情人財物能要回嗎

可以。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向法院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將會支持: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因此,如果有上述兩種行爲,且又不想離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過上文所述,我們可以知道,丈夫送情人的財物,作爲妻子是可以要回來的。

丈夫贈與情人的財產 第2張

因婚外情離婚如何取證

現實中,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可謂是五花八門,但這方面證據比較難以取得,而且單獨的證據也很難證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應當儘量多地準備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便於法官綜合判斷:

1、照片:顯示配偶與第三者親密關係的各種照片;

2、錄音: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的錄音,如與配偶談話中配偶承認與第三者的婚外情關係等;

3、錄像:顯示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關係的各種錄像;

4、手機短信: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短信,有時候配偶與自己、第三者與自己還可能通過短信聯繫,談到婚外情的問題,這種短信都可保留下來作爲證據。

但由於短信的特點,一是保存比較困難,二是很難直接證明短信發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需要採取一些特別的手段予以保留,並且可能還需要一些輔助的證據才能證明婚外情的事實。

但無論如何,這些短信可以作爲婚外情的佐證,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機中,一直未被刪除,儲存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中,或將手機短信固定,經公證機關公證等,以備將來作爲證據使用。

5、電子郵件:有時配偶會與第三者通過電子郵件聯繫,其中也會涉及婚外情內容,有些當事人也會將郵件內容打印作爲證據提交法院,也有些採用公證方式對電子證據進行保留。

丈夫贈與情人的財產 第3張

但由於很能證實電子郵件的發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電子郵件單獨作爲婚外情證據十分困難,只能作爲輔助的證據,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6、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如我們在案件中經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給配偶寫過的保證書等,保證不再與某某發生婚外情關係,這樣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幫助證明配偶有婚外情行爲。

7、周圍鄰居、朋友的證言:婚外情的取證方式要注意,無論是你自己親自取證,還是請其他人幫你取證,必須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個人權利,否則,法院將不會採信。比如:糾集多人強行闖入他人住宅等,那樣的話,不僅法院不會採信,在法律上還是一種侵權行爲

丈夫贈與情人的財產3

丈夫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情人的行爲是無效的,妻子可以要求情人返還接受贈與的財產。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

丈夫贈與情人的財產 第4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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