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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關於家暴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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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關於家暴的定義,其實我們常常看見在一些家庭,經常會發生家庭暴力現象,是一種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爲,而離婚漸漸的在我們看來是越來越多會選擇的道路。以下分享法律上關於家暴的定義。

法律上關於家暴的定義1

一、家庭暴力的含義:

1、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2、父母對子女或者對自己的親兄弟姐妹施暴也是家庭暴力。

3、以下是國際社會學界對家庭暴力概念比較廣泛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爲。它包括對配偶(前夫、前妻、同居人或男女朋友等親密關係)、親子、手足或長者的身體虐待、言語虐待、心理虐待和虐待。

(1)身體虐待: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人。

(2)言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另一個人。例如:吼叫、尖酸諷刺、威脅將對方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不準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對方行蹤、質問孩子是誰的和錢怎麼花的?阻止對方探視其親人、嘲笑、侮辱對方的朋友、濫用藥物和酗酒、不實的指控對方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對方上學或工作,跟蹤、監視、謊言操控人、批評對方的外表、責備、冷漠以對。

(4)虐待: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爲、逼迫對方看影片或圖片、拒用保險套等等。

法律上關於家暴的定義

二、遭遇家庭暴力存在哪些救濟途徑

1.社會救助: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行政處罰: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3.民事救濟: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091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4.刑事懲罰:若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給予制裁。對於受害者的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法律上關於家暴的定義2

(一)肉體摧殘式。如對家庭成員用推擠、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 、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故意殺害、傷害、重度毆打、凍餓、性摧殘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脅、恐嚇、辱罵、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性來往,怠慢對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實強加給家庭成員或四處宣揚,將第三者帶及家中同居或發生性行爲,使受害人精神極度傷害;實施冷暴力等。

(三)虐待式。違背配偶意願強迫進行性行爲,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爲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淫穢照片或錄相。

法律上關於家暴的定義 第2張

(四)虐待體罰式。如經常對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有病不給治療等,具有連續性的特徵;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五)經濟虐待式: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奪走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醫,在外賭博欠債,變賣家產。

家庭暴力給家庭成員造成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損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刑事處罰。

法律上關於家暴的定義3

一、家暴問題在法律上面如何認定

1、一般認定家庭暴力需要主張家庭暴力的一方負責舉證,有證據就可以認定。

2、家庭暴力不一定是持續的,一次較爲嚴重的暴力一樣可以被認定爲家庭暴力。根據婚姻法解釋: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家庭暴力的證據如何收集

在丈夫、妻子、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製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爲證據提交。

二、家暴特點

1、普遍性和嚴重性

美國家暴受害婦女超過了強、搶劫及車禍受害婦女的總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打,約有20%~30%的女人遭現任或前任男友的肉體上的虐待。家暴是婦女遭受嚴重損傷的最常見的原因,約佔婦女他殺死因的40%上。

2、反覆性發作

3、形式多樣

家暴表現形式多樣:肉體損傷(佔21%~34%),性攻擊(佔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傷害的威協,恫嚇威脅,使之極度嫉妒,對其剝奪佔有,對其進行軀體上或社會上的隔離、孤立等)。對受害者來說,多種暴力形式常合併出現,且反覆發生,越演越重。

施虐者對受害者進行肉體上的.攻擊可表現爲:用武器襲擊或打擊,毆打,用拳或物擊打,用拳猛擊,打爛,踢,燒,掌摑,用武器(刀、槍)危脅等,合併出現,且反覆發生,越演越重。

法律上關於家暴的定義 第3張

4、暴力發生隱蔽

暴力發生隱蔽,難以防備受害者處於危險環境中的時間較長,暴力的發生常常不爲人所知,暴力發生時受害者常處於無防備狀態。

5、反覆受傷

檢查受害者,可發現不同恢復期的損傷。受害者的臨牀損傷特點典型損傷包括:挫擦傷,小的撕裂創,主要集中在頭面部、頸部、軀幹部,與其它致傷原因、類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損傷較爲常見。

三、家暴的過程爲

1、緊張狀態階段:雙方出現言語攻擊和敵對狀態的同時,伴隨對受害者自信心的徹底打擊。虐待者通過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錢、散步閒逛等方式孤立、隔離受害者。

2、暴力階段:緊張、壓抑狀態爆發爲對受害者攻擊、襲擊,隨着緊張的緩解,施暴者可能表現出對受害者的謙意、溫柔。三、親密階段:反覆攻擊的施暴者常表現出深深的良心譴責、悔恨和不再有類似行爲發生的誓言,受害者常滿懷希望,認爲施暴者會改變,但是絕大多數情況是,這一循環再次簡單的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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