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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爲在法律上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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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爲在法律上的認定。在現實生活中,見義勇爲本來就是一件好事,而國家的法律對於見義勇爲是具有一定的保護措施的。下面一起來看看見義勇爲在法律上的認定及相關內容

見義勇爲在法律上的認定1

一、見義勇爲行爲的法律界定

1,行爲人並不具備法律約定的義務。所謂法律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爲人與救助對象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救助責任。如果行爲人的行爲客觀上產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與救助對象的法律約定,那麼這種行爲就不能夠算作見義勇爲。換句話說,只有行爲人的行爲超越了法律約定的職責或不具備法律約定的救助義務以外,才能夠成爲見義勇爲。

2,行爲人主觀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願。原則上說,見義勇爲行爲要求行爲者必須在主觀上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願,並且由此產生的行爲,這種意願必須帶有正義感,才符合見義勇爲的標準。即使行爲者的行爲客觀上產生了上述結果,但是主觀上僅僅是出於維護自身利益,那麼也不能構成見義勇爲。

二、見義勇爲的基本法律特徵。

見義勇爲行爲的法律特徵大致可以分爲如下三個方面。

1、見義勇爲行爲沒有法律義務或約定義務。對於約定人來說,義務具有強制性和功利性等特點。如果行爲人的行爲基於約定或法律的基礎上,這就是行爲人的分內職責。因此,判斷見義勇爲行爲應當以道德的標準加以衡量,主要考察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出於自願、自覺和非功利性。

見義勇爲在法律上的認定

2、見義勇爲是爲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這一特徵是見義勇爲的本質表現,是“義”之所在。因爲,見義勇爲的道德標準是公而忘私,捨己救人。倫理價值是尚義輕利。

3、見義勇爲必須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在認定見義勇爲的過程中,必須要找到行爲人爲公共利益不顧個人人身和生命安全的行爲。當然,對於不顧個人安危的標準是可以有多種理解方式的,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旨在同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或搶險救災等行爲,無論行爲的效果和程度,都可以視爲見義勇爲。

三、我國民法對於見義勇爲行爲施加保護現狀。

當前,我國民法法律制度體系中並沒有完整的針對見義勇爲行爲進行保護的專門規定,而是散見於各個法律制度之中。對於見義勇爲行爲的保護主要是通過申請補償的方式來實現。例如《民法典》中關於無因管理、防止侵害、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規定以及最高法的部分司法解釋等等,都是當前我國民法中關於見義勇爲法律保護的依據。具體來說,可以劃分爲如下幾種。

1、向侵權人申請補償。見義勇爲的行爲人可以向侵權人申請補償,是《民法典》所規定的內容。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主要是指實施了見義勇爲的自然人可以向實施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爲人申請賠償。

2、 向收益人請求補償。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是指見義勇爲的行爲人在實施了見義勇爲行爲後,可以向被保護的受益者提出補償的申請。見義勇爲行爲人可以向受益人提出補償申請,主要是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很多見義勇爲行爲案例存在侵權人缺失或難以確定的問題,爲了切實保護見義勇爲行爲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無因管理的有關原則,受益人要適當爲行爲人提供補償。

3、向國家申請補償。在見義勇爲行爲人申請補償的過程中,如果一旦出現侵害人、受益人不清楚、無法補償、無力補償或者不願補償等現象,那麼行爲人的個人利益將受到嚴重影響,這對於行爲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從公共行政的角度進行分析,見義勇爲的行爲人實質上是起到了協助政府的作用,對社會公共秩序起到了保護作用。國家作爲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護着,有必要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是見義勇爲行爲人的最終救濟途徑。

見義勇爲在法律上的認定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四條 【緊急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見義勇爲在法律上的認定 第2張

見義勇爲的法律特徵主要有:

1、見義勇爲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爲見義勇爲的主體。

2、見義勇爲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爲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鬥爭的行爲,不能認定爲見義勇爲。

3、見義勇爲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爲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爲或者自然災害進行鬥爭的行爲。

見義勇爲在法律上的認定3

見義勇爲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嚴格來說,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制度之中,並沒有對見義勇爲的明確定義,只能夠在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找到相關的內容。

例如2005 年《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爲條例》規定:“見義勇爲指不符特定職責的公民,爲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置個人安危於不顧,挺身而出,與違法犯罪鬥爭的行爲”。

2007 年《山西省見義勇爲人員保護和獎勵條例》中稱見義勇爲是指“非因法定職責,爲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和搶險、救災、救人,事蹟突出的行爲”等。

綜上見義勇爲應該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爲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爲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合乎正義的行爲。

見義勇爲在法律上的認定 第3張

新時代下見義勇爲的概念

在見義勇爲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中剔除“不顧個人安危”,強調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義凜然、不怕流血犧牲的見義勇爲,更鼓勵、倡導科學、合法、正當的見義智爲。

“顧個人安危”和“施他人援手”並不是完全對立的,我們希望的只是在避免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對別人施以援手,這才能體現對生命的尊重。

換句話說,現在的社會,已經不再提倡盲目並超出個人能力的見義勇爲,而更加提倡充滿理性以及科學合理的見義智爲。因爲這樣可以幫助別人,也能保全自己,而不是爲了幫助別人就犧牲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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