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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付鄰居家佔用公共面積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3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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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付鄰居家佔用公共面積,公共面積被他人佔用的時候,肯定心裏面是很不高興的,在現實生活中這樣一種情況非常的常見,那就是公共面積被鄰居佔領了,以下是怎麼對付鄰居家佔用公共面積。

怎麼對付鄰居家佔用公共面積1

鄰居家佔用公共面積的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向物業反映反映,要求物業在一定期限內聯繫鄰居作出處理,儘快退出對公共面積的使用;

2、或者可以向當地居委會、街道、住建局反映情況,要求介入處理;

3、向地區城建,城管和市政12345熱線反映,要求處理,也可以通知媒體跟進。

公用公共建築面積是指每套(單元)商品房依法應當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公用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的產權歸整棟樓購房人共有,購房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怎麼對付鄰居家佔用公共面積

公共建築面積是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分攤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築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爲整幢服務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公共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以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爲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爲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第九條 凡已作爲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作爲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公用建築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整棟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棟建築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拓除已作爲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爲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第十一條 各套(單元)的套內建築面積乘以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得到購房者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套內建築面積。

怎麼對付鄰居家佔用公共面積2

一、鄰居私自佔用公攤面積怎麼辦

1,向物業反映投訴,要物業限期處理。並且留好證據證明。在違章前期處理比後期更好。

2,物業不作爲的話,向居委,街道,甚至住建局反映。並且留好投訴回執。

3,向地區城建,城管和市政12345熱線反映,要求處理。並可以通知媒體跟進。

其實,小區違建物業責任最大。現在許多地方的小區物業,要管好小區裝修和違建是比較容易的。裝修一般都要報建才能放行的,如果物業不開這個口子,哪兒可以裝修,不報建材料都進不來,就談不上違建了。

怎麼對付鄰居家佔用公共面積 第2張

二、房屋公攤面積包括哪些

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及爲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還包括套(單元)與公共建築之間分隔牆及外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建築面積。根據規定,以下共有建築面積應單獨設置戶室不進行分攤,但應分攤僅爲本幢服務的相應共有建築面積。如爲多幢服務的管理用房、警衛室;獨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車棚、

車庫等;爲公共事業服務的配套用房;避難層 (室)及結構轉換層可獨立使用的部分。“多幢服務的配電間、水泵房等設備用房;消防避難層(室)及結構轉換層;幢與幢之間相連的通廊”,這些共有建築面積應單獨設置戶室不進行分攤,也不分攤其他共有建築面積。

對於小區內的公攤面積,這可以說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而並非是某個業主所有的,因而每個業主對公攤面積部分都享有使用權,但在行使自己對公攤面積的使用權時,不得妨害其他業主同時使用,否則的話就會對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造成損害。面對這樣的情況,權利遭受損害的業主也應該採取恰當的措施來處理。

怎麼對付鄰居家佔用公共面積3

一、鄰居佔用公攤面積該怎樣處理

1、進行協商探討處理方法。

2、向小區物業投訴反映情況,由物業出面干涉解決。

3、向當地城建部門反映。

公用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的產權歸整棟樓購房人共有,購房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二、公攤面積的範圍有哪些

1、各產權戶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爲整幢建築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單元)與公共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怎麼對付鄰居家佔用公共面積 第3張

三、《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條 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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