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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設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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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工程設計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程設計管理制度

工程設計管理制度1

第一條爲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範對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實施對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是指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以及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並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並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證書。

第四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法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授權範圍內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申請設立建築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建設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建築工程設乙級資質、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及以下等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其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築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建設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的程序: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後,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註冊。

(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按照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築工程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及以下等級資質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第七條以及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在批准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設立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五)投資方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註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七)經註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十一條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外方投資者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註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五)外國服務提供者所在國或者地區的個人執業資格證明以及由所在國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學會、協會、公證機構出具的個人、企業建設工程設計業績、信譽證明;

(六)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本規定中要求申請者提交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及外國服務提供者應當是在其本國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

第十四條中外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方合營者的出資總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96。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分級標準要求的條件。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4;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幹總人數的1/4。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8;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幹總人數的1/8。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國服務提供者在中國註冊的建築師、工程師及技術骨幹,每人每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投資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受理設立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的時間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成立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審批管理規定》(建設〔1992〕180號)同時廢止。

工程設計管理制度2

一、工程設計變更洽商的具體經辦人爲各專業現場施工管理負責人和現場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與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等有關單位人員的聯繫,並組織實施。

二、所有設計變更必須有文字記載,禁止口頭承諾。特殊情況下,如口頭承諾,事後必須在7日內補辦設計變更通知單。

三、由於各種原因引起設計變更造成的工程費用較大增加,各專業管理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向處領導和主管校長彙報。

四、設計變更一般經由各專業現場施工管理負責人通知設計單位,設計單位出具符合規範的變更通知單由各專業現場施工管理負責人發至相關單位,方可付諸實施。重大變更經報主管處領導閱批後進行。

五、現場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設計變更洽商均需通報工程例會討論研究後由各專業現場施工管理負責人、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共同簽署。每次洽商簽證費用爲5000元以內的須報各專業現場施工管理負責人批准,費用爲5000元~3萬元的須報處領導批准,費用爲3萬元~10萬元的洽商應報主管校長批准,費用超過10萬元的洽商應報校長批准。所發生的工程洽商應及時處理,一般不得超過7天。

六、所有工程的設計變更應分發到以下單位和人員: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單位、監理單位、主管處領導、處資料室、預決算員和各專業現場施工管理負責人。

七、各專業工種的設計變更應加強相互聯繫,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變更和費用增加。

八、工程設計變更、施工洽商簽證流程圖。

工程設計管理制度3

1、經批准的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主要依據。各項目部/施工隊/全體施工人員都必須按圖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設計有問題或由於施工方的原因需要進行設計變更及材料代用,應提出設計變更申請,辦理簽證後方可更改。

2、設計變更分爲三種

2.1.小型變更:不涉及變更原設計原則,不影響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不影響整潔美觀,且不增減預算費用的變更事項。

2.2.普通變更:不涉及變更原設計原則,不削弱部件強度(性能),不影響部件的質量和工藝,不影響生產運行和經濟性,一次變更工程費用在1萬元~5萬元以內(不含5萬元)的設計變更。

2.3.重大變更:變更原設計原則,變更系統方案和主要結構、佈置。修改主要尺寸及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的代用等設計變更項目。(一次變更經濟費用在5萬元及以上)

3、設計變更審批手續

3.1.在工程施工中,由施工單位提出設計變更事項,由項目部以《工程聯繫單》向工程監理提出;

3.2.因施工需要所提出的小型及普通設計變更,由項目部直接向監理提出,重大的設計變更必須由項目部事先報公司總工程師(工程管理部專業工程師)同意後,方能按3.1.條執行。

3.3.設計下達的小型設計變更通知單經監理工程師簽證後方可實施。

3.4.設計下達的普通設計變更單須附有工程預算變更單,並經項目法人或監理工程師簽證後方可實施。

3.5.設計下達的重大設計變更單須附有工程預算變更單,當涉及初步設計主要內容的設計變更和總概算的修改應由原審批單位進行審批。並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簽證後方可實施。

3.6.小型和普通設計變更可按簽證後的電子郵件或傳真件實施,重大設計變更必須收到原件後方能實施。

4、設計變更單及有關事項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傳遞到公司相關部門(工程、質量、物資、計劃經營)。

5、設計變更實施後,項目部應以設計變更反饋單的形式形成設計變更閉環管理。

6、凡有關變更的文件資料,如設計變更聯繫單、設計變更通知書,變更後的施工圖紙、各種文件、會議記錄、均應交資料員妥善完整保管,並作爲工程竣工資料移交。

工程設計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做好中鐵建安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保密工作,加強對重點部門、部位的監管,保護公司核心祕密和信息安全,維護公司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鐵二十局集團有限公司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保密管理辦法》及有關保密工作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1.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2.公司所有人員,包括設計人員、技術管理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後勤服務人員等(以下簡稱“工作人員”),都有保守公司商業祕密的義務。

第二章 保密範圍

第三條 公司祕密是指:設計過程涉密(國家或企業要求)圖紙及文件;不爲公衆所知曉、能爲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且由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1.本制度所稱的不爲公衆所知曉,是指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

2.本制度所稱的能爲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爲公司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

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3.本制度所稱的採取保密措施,包括簽訂保密承諾書或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本制度所稱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內部圖紙和文件,如勘察報告、測量成果、諮詢報告、各階段設計文件及圖紙、可研報告、造價諮詢、管理訣竅、經營戰略規劃、客戶名單、公司管理制度、招投標中的投標報價及標書內容等。

第四條 公司祕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公司生產經營、發展戰略中的祕密事項。

2.公司就經營管理作出的重大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3.公司生產、科研、科技交流中的祕密事項。

4.公司對外活動(包括外事活動)中的祕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5.維護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經濟中的祕密事項。

6.承擔國家有關要求的祕密事項。

7.其他公司祕密事項。

第三章 密級分類

第五條 公司祕密分爲三類:絕密、機密和祕密。

第六條 絕密是指與公司生存、生產、科研、經營、人事有重大利益關係,一旦泄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包括國家利益和安全)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事項,以及國家要求不得外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招投標資料。

2.公司經營指導及底線單價。

3.按《檔案法》規定屬於絕密級別的各種檔案。

4.公司重要會議紀要。

第七條 機密是指與本公司的生存、生產、科研、經營、人事有重要利益關係,一旦泄露會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核心技術涉及的設計圖紙和相關資料。

2.尚未確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調整及安排情況,綜合辦公室對管理人員的考評材料。

3.公司薪金制度,財務專用印籤、賬號,保險櫃密碼,月度、季度、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統計報表,電腦開啓密碼,重要磁盤等電子媒介的內容及其存放位置。

4.公司總體發展規劃、經營戰略、商務談判內容及載體,正式合同和協議文書。

5.按《檔案法》規定屬於機密級別的各種檔案。

6.獲得競爭對手情況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應對策。

7.外事活動中內部掌握的原則和政策。

第八條 祕密是指與本公司生存、生產、經營、科研、人事有較大利益關係,一旦泄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領導的家庭住址及外出活動去向。

2.經營企劃方案。

3.綜合辦公室、財務部、紀律檢查、總工辦等部門所調查的事故和違法違紀事件及責任人情況和載體。

4.公司大事記。

5.設計圖紙、各類技術文件等。

6.按《檔案法》規定屬於祕密級別的各種檔案。

7.各種檢查表格和檢查結果。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九條 公司成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由公司黨政主管領導任組長、班子副職任副組長、成員由各部室負責人組成,全面負責公司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司綜合辦公室。各部室負責人爲本部門的保密工作負責人,部室可根據本部室業務情況設立兼職保密員。

第十條 各密級知曉範圍

1.絕密級

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及與絕密內容有直接關係的工作人員。

2.機密級

副總級別以上管理人員以及與機密內容有直接關係的工作人員。

3.祕密級

部門負責人級別以上管理人員以及與祕密內容有直接關係的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公司員工必須具有保密意識,做到不該問的絕對不問,不該說的絕對不說,不該看的絕對不看。

第十二條 如果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祕密,應先報主管領導批准。在與合作單位的工作交往中,需要對方對我公司的有關情況保密時,要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十三條 嚴禁在公共場合、公用電話、傳真上交談、傳遞保密事項,不準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祕密。司機要對公司領導在車內的談話應嚴格保密。

第十四條 公司員工發現公司祕密已經泄露或可能泄露時,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公司綜合辦公室,綜合辦公室應立即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文檔人員、保密人員出現工作變動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並由公司主管領導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加強保密教育,每年組織不少於兩次的全員保密學習,提高保密意識。

第五章 保密環節控制

第十七條 涉密文件打印

1.文件送打印前,應由原稿提供部門領導簽字,簽字領導對文件內容負責審查是否涉密,文件如有涉密內容,應在發文單上記錄涉及人員姓名,同時確定保密級別,需要發放的涉密文件應有文件編號、發放範圍和打印份數。

2.打印部門要做好登記,打印、校對人員的姓名應反映在發文單中,保密文件應由綜合辦公室負責打印。

3.打印完畢,所有紙質文件廢稿應全部銷燬,電腦存盤的電子文檔應消除或加密保存。

第十八條 涉密文件發送和E-mail使用

1.文件打印完畢,由文件印製部門專門人員負責轉交發文部門,並作登記,不得轉交無關人員。

2.發文部門下發文件時應認真做好發文記錄。

工程設計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xx省高速公路公路局(集團)(以下簡稱高管局(集團))局屬在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範高速公路設計變更行爲,保證公路工程質量,控制工程投資,節約社會資源,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根據交通部《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和《xx省交通廳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實施細則》,結合局屬在建高速公路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高管局(集團)局屬所有在建高速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機電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屬設施工程、綠化工程、線外工程等)及獨立大橋、特大橋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擴建工程。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設計變更,是指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和調整等行爲,包括優化設計、完善設計、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優化設計是指在工程正式開工之後,通過現場勘察、覈對、分析、論證和比選,在保證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術標準的前提下,通過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應用,對原設計進行優化的變更行爲,其目的是保證質量、減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價、縮短工期、減少運營費用等。對設計工程取消實施、或分期修建等變更行爲不屬優化設計。

完善設計是指在工程正式開工之後,發現因測量勘察深度不足、調查預測失當,導致設計方案不合理、設計錯漏,或因項目實施過程中新頒佈生效的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等原因,必須對原設計文件進行修改、完善和補充的變更行爲。

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是指在工程正式開工之後,至項目進行竣工驗收之前,因社會經濟發展或提高服務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對原批准設計規模新增和取消內容並予以實施的變更行爲。

第四條高速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關部門(國土、水利、鐵路、電力、電訊、軍事、林業、文物、管道、地礦、環保等)的要求。

第五條設計變更管理實行逐級負責制,高管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局屬在建高速公路設計變更的審覈和管理,並接受省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籌建處可參照本細則規定的設計變更分類和管理權限,結合項目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適合於本項目的公路工程變更管理實施細則(辦法),報高管局(集團)核備。

第二章變更的分類和管理權限

第六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爲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一般設計變更和較小設計變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設計變更:

1、連續長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3、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5、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6、超過初步設計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較大設計變更:

1、路線起訖點和主要控制點發生變化的;

2、連續長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3、局部技術標準:包括技術等級、路基寬度、設計荷載等級發生變化的;

4、連接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5、連續長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計長度20xx米(包括20xx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6、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7、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形式發生變化的;

8、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10、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11、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12、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13、任何單項工程規模或技術方案發生變化的,變更費用增減總額超過500萬元(包括500萬元)以上的;或需要調增已批准施工圖預算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一般設計變更:

1、連續長度2公里以內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在不影響路基穩定的情況下,連續長度在1000米以內或累計長度在20xx米以內的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3、天橋位置、座數的調整和增減,以及結構形式、孔徑、地基處理方式的改變;

4、大、中橋非主要結構、基礎埋深的改變;

5、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並且單項變更費用增減總額在150萬元(包括150萬元)―500萬元之間的設計變更行爲。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較小設計變更:

1、小橋、涵洞、通道位置、座數的調整和增減,以及結構形式、孔徑、地基處理方式的改變;

2、排水工程位置、斷面形式、材料的改變;

3、防護工程、調治構造物位置、結構、數量的改變;

4、對使用功能和運營安全影響不大的其他工程技術方案變化;

5、其他一般性對施工圖設計的完善、調整等行爲;

6、除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以外,並且單項變更費用增減總額在150萬元以內的設計變更行爲。

第七條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較小設計變更實行備案制。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於對設計文件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審查批准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細則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肢解設計變更,逃避審批。經批准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八條重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運輸廳審查後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高管局(集團)組織審查後,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批;一般設計變更,由高管局(集團)負責組織審批,建立設計變更臺帳,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備,並負責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實施進行管理;較小設計變更,由籌建處負責組織審批,建立設計變更臺帳,報高管局(集團)核備,並負責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實施進行管理。

民間資本全額投資的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較大設計變更不適用本細則審批程序規定。

第三章變更程序

第九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可以向籌建處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籌建處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及理由應當進行審查覈實。必要時,籌建處可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對超出籌建處管理權限的工程變更上報高管局(集團)。

高管局(集團)或籌建處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十條設計變更的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一)較小設計變更建議,由籌建處根據審查覈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二)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籌建處經調查論證確認後,向高管局(集團)提出設計變更申請,由高管局(集團)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調查論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籌建處。

(三)較大、重大設計變更建議,由籌建處經調查論證確認後,向高管局(集團)提出設計變更申請,由高管局(集團)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調查論證確認,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交通運輸廳提出設計變更申請,設計變更申請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高管局(集團),高管局(集團)及時通知籌建處組織實施。

(四)設計變更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等;

2、對設計變更建議的調查覈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3、設計變更工程量計算(估算)書、增減費用計算表、設計變更後施工組織安排等。

第十一條在省交通運輸廳或高管局(集團)批准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工作後,籌建處應及時組織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文件。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高管局(集團)或籌建處也可以選擇其他具體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文件,並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文件應包括以下材料:

1、設計變更申請表(內容應包括工程名

稱、設計變更工程名稱、位置、費用、論證結論等,相關各方簽署的意見):

2、設計變更說明(主要闡述設計變更提出過程、變更理由和論證材料);

3、原設計圖紙及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

4、工程量和費用變化清單、合同價變化情況,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應編制概、預算;

5、其他資料(計算書,原勘察設計單位意見等)。

第十二條設計變更文件完成後,應當及時組織對設計變更文件進行審批或審查。

(一)對較小設計變更文件,籌建處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合同條款約定完成相應工作。

(二)對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經籌建處審查後,高管局(集團)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合同條款約定完成相應工作。

(三)對較大、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經籌建處審查後,高管局(集團)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提出初審意見,上報交通運輸廳並送達廳公路局,廳公路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上報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運輸廳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或審查上報工作(包括必要的定額管理部門提出的造價意見)。

(四)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查予以答覆的,視爲同意。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含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在徵得高管局(集團)主管領導同意後,籌建處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並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應在開始變更發生10個工作日內按變更程序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等級或能力時,高管局(集團)將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五條籌建處應重視設計變更臺帳管理工作,隨時對所有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分類彙總,並於每季度末定期將彙總情況上報高管局(集團)。高管局(集團)於每季度末定期將審查後的彙總情況上報省交通運輸廳並送達廳公路局備案。省交通運輸廳和高管局(集團)可根據情況隨時對設計變更臺帳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四章變更費用規定

第十六條設計變更工程建設費用的調整:

(一)重大設計變更的費用變化按照現行《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交通部《關於完善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有關內容的通知》(交公路發[20xx]230號)有關規定編制,並調整概算;

(二)較大設計變更的費用變化原則上只計建築安裝工程費和徵地拆遷費,確需發生第二、三部分其他費用的經省交通運輸廳批准後執行;

(三)一般設計變更、較小設計變更的費用變化原則上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七條由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有關合同約定執行。

由於勘察設計單位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其勘察設計費由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由於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其勘察設計費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其勘察設計費由高管局(集團)承擔。

由於勘察設計單位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並對工程造成損失的,該損失由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由於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並對工程造成損失的,施工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十八條按照本細則規定經過審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第五章獎罰

第十九條高管局(集團)和籌建處工作人員在設計變更審查批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高管局(集團)和籌建處有以下行爲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構成犯罪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一條原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細則規定,不能及時認真履行設計變更職責的,由高管局(集團)按合同約定處理,並報省交通運輸廳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省交通運輸廳暫停其參與本轄區內其他項目的投標並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不按照批准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的,由高管局(集團)按合同約定處理;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建議省交通運輸廳暫停其參與本轄區內其他項目的投標並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於優化設計類設計變更行爲,經交工驗收後,認定合理可靠,有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在同等技術標準、工程數量情況下比較降低工程造價顯着,且項目總投資控制在審批概算範圍內,籌建處可申請優化設計獎。經省交通運輸廳批准,可對優化設計者予以適當獎勵,費用在節省的投資內列支。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由高管局(集團)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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