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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委託合同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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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委託合同什麼意思,在現實生活中,委託合同會讓被委託人擁有一定的合法權力,並且不承擔法律責任,這樣的委託書都是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下面爲大家分享債務委託合同什麼意思。

債務委託合同什麼意思1

一、什麼是委託合同?

1、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2、其中委託他方處理事務的人爲委託人,接受他方委託並處理其事務的人爲受託人。

二、委託合同法律特徵

(1)委託合同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信任而產生的。委託他人代爲處理事務,必須是以委託方對受託方的辦事能力和信譽有所瞭解,並相信他能辦好爲基礎的。因此,受託方負有忠誠、勤勉地爲委託方處理事務的義務。任何一方對對方的不信任,都會導致委託合同的終止。

(2)委託合同爲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委託事務達成一致,即成立委託合同關係,而不以當事人的實際履行作爲合同成立的條件。

(3)委託合同既可爲有償合同,也可爲無償合同。

債務委託合同什麼意思

委託合同是什麼意思

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而委託人則按約支付報酬的協議。

相關法律知識

《民法典》 第二十一章 委託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爲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債務委託合同什麼意思2

一、委託合同之債是什麼意思

委託合同之債是指以勞務爲標的的債,即債務人“付出勞務”的債,這種債務不能強制執行。

合同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委託合同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有名合同,如果自己要委託他人幫自己代理民事活動的話,雙方當事人最好訂立一個書面的委託合同,

二、簽訂委託合同注意事項

(一)在委託合同中,應對委託事務的基本信息進行準確、詳細約定,尤其是委託事務的具體要求,以確保受託人能夠很好地完成委託事務,同時受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進行活動,如果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或委託人減少其相應的報酬。沒有經委託人指示,受託人不得擅自改變委託事務,更不能將辦理委託事務所產生的利益據爲己有。

(二)在委託合同中,應對期限進行明確的約定,受託人應按約定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委託事務。如果受託人因自己的過失不能按時完成,則構成違約,因此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損失。

債務委託合同什麼意思 第2張

三、委託合同中受託人的義務

(一)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受託人對委託事務原則上應親自辦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同意,或因情況緊急的情況下,爲了委託人的利益可以轉託他人;

(二)遵守委託指示的義務;

(三)報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委託事務情況向委託人報告;

(四)轉移利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辦理委託事務取得的各種利益及時轉移給委託人;

(五)轉移權利的義務。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事務取得的權利,應將權利轉移給委託人。

債務委託合同什麼意思3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有: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爲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

委託合同的法律特徵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爲。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3、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爲人實施民事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爲人負連帶責任。

債務委託合同什麼意思 第3張

委託人的義務有哪些

(1)提供或補償辦理委託事務所需的必要費用的義務。

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受託人爲辦理委託事務所需支出的必要費用。所謂受託事務所必需的費用,是指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

爲了達到委託人所追求的結果而必須支出的一切合理費用,例如代購、代銷商品的保管費、包裝費、運輸費等。至於支付多少必需費用以及支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當事人雙方應依據委託事務的性質和處理的具體情況予以決定。

當事人可以事先協商或者事後統計計算來決定。對於此種情況,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商業慣例。具體而言,包括提供與補償兩種方式。所謂提供,是指委託人在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前預先給付有關必需費用。而補償則是指委託人在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後償付給受託人所支付的爲辦理委託事務而需的必要費用,此時,委託人還應向受託人支付其代爲墊付必需費用之日起的利息。

(2)按合同規定支付報酬的義務。

如果委託合同是無償的,自然無所謂支付報酬。而若爲有償合同,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約定的報酬。報酬的支付時間,通常在委託事務完成之後,但也可提前支付或分期支付。如委託事務非因受託人的過失而未能完成,委託人應就已完成的部分支付報酬。具體說來,報酬的標的和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無約定的,從習慣。

各國民法對委託人支付報酬義務的履行時間採“後付主義”。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事先付報酬者外,非於委託關係終止及受託人明確報告始末後,受託人不得請求給付。因此受託人不得以委託人未支付報酬爲由,就受委託事務的處理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一般情況下,委託人支付報酬並不以受託人成功地處理受委託事務爲要件,但若有特約時,應從其約定。

而委託事務的處理,雖不以處理成功爲必要,但一般都須處理完畢,委託關係方爲終止。當然也存在委託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委託關係即告終止的情形。此時,僅在委託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而告終止時,受託人方可以就其已處理事務部分,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清償債務的義務。

受託人爲處理委託事務而負擔的必要的、合理的債務,有權請求委託人予以清償。如果受託人超越委託權限範圍處理非委託事務,委託人對此沒有明確表示反對,依《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視爲委託人同意,因此委託人對受託人辦理該事務所負的必要債務,同樣負有清償的義務。

對於處理委託事務而負擔的必要的、合理的但又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受託人可以請求委託人爲其提供一定擔保。受託人爲處理委託事務而負擔必要的、合理的債務(如貸款)附有利息要求的,即使其約定利息超過法定利息,但只要是在合理的程度之內,委託人亦有爲之清償的義務。

如果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因自己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而其在處理委託事務時又負有必要的、合理的債務且須委託人清償時,允許二者進行抵銷。

同時委託人還應就受託人不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對第三人承擔,但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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