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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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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的價值,說起憲法大家都知道,憲法的核心價值追求的是規範國家權力的運行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但是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以下解釋我國憲法的價值是什麼。

我國憲法的價值1

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於,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

從歷史上看,憲法或憲法性文件往往是爭取公民權利鬥爭的產物,憲法最早是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鬥爭中,爲了確認取得的權利,以鞏固鬥爭的勝利成果而制定出來的。

從憲法的基本內容來看,儘管作爲國家根本法的憲法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但其基本內容仍然可以分爲兩大部分,國家權利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然而,這兩大塊並非地位平行的兩部分,就他們之間的相互關係來說,公民權利的保障居於支配地位,國家權利的正確行使的目的即在於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1)憲法關係是特定的社會民主政治關係的法律模式,對政治關係進行調整。立憲社會的政治關係通過憲法形式轉化爲各憲法主體之間依據憲法規範而確定的政治權利與政治義務關係。並不斷調整憲法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促進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發展,向高級、理想狀態推進。

我國憲法的價值

(2)憲法關係是社會法制體系中最基本的法律體系。它確立了國家法治生活的根本範式。是組織國家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的基本依據。爲其它法律關係提供基本法律依據。

(3)憲法關係以憲法規範爲調整依據,是憲法關係的具體化與現實化。憲法規範是憲法關係產生的前提。沒有相應的憲法規範,不可能產生憲法關係。同時,憲法規範是相對靜止的,而憲法關係卻是不斷髮生、變更、消滅,處於動態發展狀態,而正因這一動態過程,使憲法規範反覆適用於憲法關係,使憲法之原則與精神於國家政治生活中得以實現。

(4)憲法關係即憲法主體之間的靜態憲法聯繫,也是憲法主體之間權利、義務互動的方式。靜態憲法關係即憲法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立法對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分配形式。憲法主體之間的權利與權力不斷抗爭,衝突與磨合,正是這種衝突,推動憲法關係的產生、變更、消滅,憲政社會也因此而不斷調整,鞏固和發展。

我國憲法的價值2

憲法價值這一範疇包括相輔相成的三個方面:

一、是憲法在實施過程中能夠保護和促進哪些社會價值;

二、是憲法本身所具有的價值因素;

我國憲法的價值 第2張

三、是憲法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聯繫、相互依存的統一體,共同構成憲法價值的完整內涵。

憲法對基本人權的特殊關愛和保護是憲法核心價值和終極目標的應有之義,體現了憲法公平、平等、正義的價值追求。

人權和民主是憲政社會區別於專制社會、憲法區別於前立憲社會各種法律的本質。憲法其他各項價值的實現必須以人權、民主爲基礎。 憲法以人權和民主爲最終歸宿。

我國憲法的價值3

基本概念

“價值”原爲經濟學上的語彙,例如“交換價值”、“使用價值”等,用以表示產品對人而言的要求、有用與相對稀缺。據業界學者考證,這一範疇引入哲學、人文科學之中,始於19世紀下半葉赫爾曼·洛採所創立的價值哲學。自此以後,“價值”成爲一個倫理性的概念,用以表達人們的某種需求或對事物的相關評價。按照哲學界的一般說法,所謂價值,就是在人的實踐——認識過程中建立起來的,以主體尺度爲尺度的一種客觀的主客體關係,是客體的存在、性質及其運動是否與主體本性、目的與需要等相一致、相適合、相接近的關係。由此可見,價值體現着主客體之間的關係,也表徵着作爲價值主體而言的.人的主體性意識,同時也代表着主體與客體之間關係的契合程度。

價值在社會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經濟價值、政治價值、審美價值、法的價值等,法的價值只是價值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那麼,什麼是憲法價值呢?這是研究憲法價值衝突問題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憲法價值作爲法的價值的一部分或者特殊表現形式,筆者認爲,應當從法的價值的角度去理解憲法價值。對法的價值,學者們有着不同的理解。

日本學者川島武宜認爲:“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着這種必要性)的價值,我們將其稱之爲‘法律價值’……各種法律價值的總體,又被抽象爲所謂的‘正義’。

憲法價值這一範疇包括相輔相成的三個方面:

一、是憲法在實施過程中能夠保護和促進哪些社會價值;

二、是憲法本身所具有的價值因素;

三、是憲法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聯繫、 相互依存的 統一體,共同構成憲法價值的完整內涵。憲法的價值評價標準是目的性價值的延伸和演繹,它反映了憲法對於它所促進的各項價值的重視和表現程度,體現着憲法的發展趨向。憲法對基本人權的特殊關愛和保護是憲法核心價值和終極目標的應有之義,體現了憲法公平、平等、正義的價值追求。

憲法在社會生活中所促進的價值,也即憲法的目的是憲法價值的核心內容。它反映着憲法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對社會關係進行調整、發揮所要達到的目的, 反映着人類蘊藏在憲政制度中的社會理想和追求,體現着在一定社會經濟、利益關係條件下,立憲者賦予憲法的社會價值觀 念;

憲法本身所具有和反映的價值則是憲法本身的科 學性、嚴謹性問題, 它關係到憲法是否反映社會 的需要,是否能充分發揮作用,它是保障目的性價值有效實現的必要條件和有力補充; 憲法的價值評價標準是目的性價值的延伸和演繹,它反映了憲法對於它所促進的各項價值的重視和表現程度,體現着憲法的發展趨向。

我國憲法的價值 第3張

(一)人民主權

憲法確認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1)憲法確認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賦予人民以最高法律地位

(2)憲法將人民主權外化和個體化爲公民權利

(3)憲法構建起憲政制度、民主機制及其運行模式, 運行模式,爲人民參與政治提供製度化途徑

(4)憲法從一種類型向另一種類型、從低層次向高層次發展,推動人民主權的發展。

(二)憲政秩序

憲政秩序是現代社會政治文明的重要標誌。憲政秩序是一種民主政治秩序,是民主存在的一 種基本形式。它不僅是憲法、憲政的價值追求,而且是現代政治法律社會的基礎。 儘管不同社會、不同國家和不同時代的憲政秩序並不一定 相同,但其建立和發展卻存在着共同的規律。 憲政秩序構成的基本要素主要有:憲政實體、憲法規範、憲法至上權威等三個要素。

(三)社會發展

憲法對社會發展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1)憲法根據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確定並以國家強制力維護一定生產資料所有制, 在此基礎上確定符合國情的發展模式及經濟體制。 憲法根據社會資源 的分佈情況和經濟發展的平衡狀況建立一定 規則, 優化發展。保證社會資源合理分配。

(2)社會經濟和利益關係的發展變化,推動政治關係進行改革; 權利義務,權力職責變更,推動政治關係進步。

(3)通過規定意識形態,建立教育、宗教等思想文化制度。

(四)社會正義

社會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的核心是分配製度

(1)確定民主對社會利益再分配

(2)程序政治

(3)對於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偏差,只有通過憲法進行協調和糾正,才 能確保法律對於社會價值的促進作用的最大發揮。

憲法價值是指以憲法與人的關係作爲基礎的,憲法對於人所具有的意義和人關於憲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具體而言,憲法價值這一範疇包含如下意義:

第一、同價值的概念一樣,憲法價值也體現了一種主客體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它是由人對作爲客體的憲法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講,憲法的價值不是以人受制於憲法,而是以人作爲憲法的本體這一關係得以存在的。憲法無論其內容或是目的,都必須符合人的需要,這是憲法價值概念存在的基礎。

第二、憲法價值表明了憲法對於人們而言所擁有的正面意義,它體現了其屬性中爲人們所重視、珍惜的部分。也就是說,憲法的價值意味着它能夠滿足人們的需要,代表着人們對美好事物的追求。例如,在憲法中經常提到的自由、正義、秩序、人權等,都是人們爲了生存、合作所必須確定的一種理想狀態。

第三、憲法的價值既包括對實然的認識,更包括對應然的追求。憲法價值的研究不能只以現行的實在憲法爲限,它還必須採用價值分析、價值判斷的方法,來追尋什麼樣的憲法纔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這種追求就是所謂的“絕對超越指向”,是指憲法價值在主體處理主客體關係時對於主體始終具有的不可替代的指導和目標意義。

“絕對”是指憲法的價值具有永遠的、不斷遞進的、而又不可徹底到達其極致的性質;“超越”是指人總是無限地接近憲法價值,並在這種無限接近中得到發展,也是指憲法與憲法價值的實現狀況總是無限地接近於理想的狀態;“指向”是指憲法的價值具有目標、導向等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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