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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女方50萬到最後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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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女方50萬到最後不給,法律在我們的生活或者工作中是相互融合的,一般我們遇到的很多難以解決的事情其實都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的,以下了解離婚賠償女方50萬到最後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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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達到離婚的目的,簽下補償對方50萬元的協議,可在離婚後,卻又無力支付。原告李某因被告胡某未按離婚協議支付補償款將其訴至法院。近日,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判決被告胡某於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某15萬元及違約金。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原、被告登記結婚。2018年3月,原、被告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自願離婚,並由被告支付原告補償金500000元,支付方法爲2018年5月1日前支付15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2019年6月1日之前支付200000元等條款。

雙方並於同日辦理了離婚登記。之後,被告未支付原告第一筆補償款150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原告訴諸法院要求被告及時支付補償款150000元及相關違約金。

審理法院認爲,原、被告婚後因感情不和,登記離婚,所達成的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未按離婚協議內容履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到期的補償款150000元及相關違約金,被告並無異議,法院應予支持。綜上,遂依法作出如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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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約定給女方50萬補償,離婚後男方反悔怎麼辦?

王先生和李女士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書表明,王先生因爲有外遇,所以要與李女士離婚,答應李女士一次性給50萬元的安家補償。

離婚後,王先生很快跟第三者結婚了,但並沒有按約定給李女士50萬安家費,於是李女士把王先生告上了法庭。

李女士認爲王先生沒有按照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執行,屬於違約;而王先生辯解說,當時李女士天天威脅他,如果不給50萬就要鬧到單位去,簽訂協議的時候,腦子一片混亂,是不得已才簽字的。

法院審理表示,雖然王先生說自己是被迫籤的離婚協議,但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反倒是李女士說的王先生爲了儘快與別人結婚,所以答應了50萬的安家費的可信性更高,因爲王先生確實是在和李女士離婚之後立即就和他人結婚了。所以法院判決王先生依法履行協議書的內容,給李女士50元的安家費。

離婚協議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存在可變更、可撤銷和無效的理由及其他違法事實,法院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予以採信的。如果真的走到無法挽回要離婚的地步,一定要記得用離婚協議書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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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判決補償款不給怎麼辦?

離婚判決補償款不給,可要求給付判決生效後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究竟有無財產,要看具體情況,一是法院有辦法查詢其財產情況,二是法院會採取適當強制執行督促執行,三是確實暫無財產,則案件暫時無法執行,但發現對方有財產時,仍可以恢復執行,不會過期。

二、離婚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行爲的違法性。實施的行爲違法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關於離婚損害賠償,主要是實施與他人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家庭成員的,因觸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也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行爲。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無論損害後果是否能以金錢來衡量,只要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傷害的事實,都構成了損害的事實。在離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爲導致了婚姻關係破裂,一方提起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上損害的範圍,只限於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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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下面的章節中還要具體的講述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有因果關係存在。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繫。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但在離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爲,是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無過錯配偶一方遭受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爲人主觀上的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了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的'心理狀態。過錯分爲故意和過失兩種主觀態度。在侵權行爲中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不影響其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離婚案件中,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過錯爲主觀要件。行爲人的過錯就是實施違法行爲的配偶主觀上有故意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過錯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離婚原因情況的存在。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離婚是公民的個人權利,所以當事人之間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離婚,但在離婚時還需要對是否存在一方過錯的情況進行認定,如果存在過錯方那麼必須對另一方造成了侵權行爲,是需要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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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上賠償款不給怎麼辦

1、離婚協議或判決書約定的補償,是必須執行的,如有違反,則協議離婚的可訴訟要求給付判決生效後申請強制執行;判決離婚的,判決生效後,可申請強制執行;

2、在執行過程中,究竟有無財產,要看具體情況,一是法院有辦法查詢其財產情況,二是法院會採取適當強制執行督促執行,三是確實暫無財產,則案件暫時無法執行,但發現對方有財產時,仍可以恢復執行,不會過期;

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爲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離婚賠償女方50萬到最後不給 第3張

二、離婚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1、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爲的;

(2)因爲上述行爲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爲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3)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4)請求人無過錯。

2、無過錯方作爲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爲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

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爲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離婚時離婚賠償金在法院進行判決的時候,就已經是生效的,執行人需要進行執行,不進行執行,另一方可以進行起訴,如果執行人一直不進行執行,那麼人民法院會進行強行執行。所以法院對每個公民都是公平公正的,有事就需要找法院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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