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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的規定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4.9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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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不知道工資支付的規定是什麼嗎?給勞動者的工資福利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無論是正式還是勞務派遣,那麼工資支付的規定是什麼呢?下面就和我們一起來看一看了解一下工資支付的規定吧。

工資支付的規定
工資支付的規定1

一、《工資支付條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二、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

工資支付的規定2

一、工資支付的形式有哪些

工資作爲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主要支付形式有: 一種是以貨幣形式支付,極個別是以實物形式支付。一般來講, 工資主要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 《 勞動法》 第五十條明確規定,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五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 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其原因有三:

1 、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貨幣是價值尺度。 ①它能準確衡量所有商品和勞務價值; ②它能更好反映勞動者個人實際支付勞動量與勞動報酬的關係, 有利於寒現按勞分配; ③它便於勞動者之間進行比較, 有利於貫徹同工同酬原則。

2 、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貨幣擔負交換手段、 支付手段的職能, 在經濟生活中起媒介作用。 以貨幣作爲支付形式有利於充分實現勞動者的消費慾望。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3 、 以貨幣形式作爲支付工資的基本形式, 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 可以加強對工資分配的管理, 使勞動者個人收人貨幣化、 規範化。這將有利於清理各種工資性收人,提高收人分配透明度;加強對用人單位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財務監督, 抑制工資外收人擴張。 也有利於建立個人收人申報制度, 強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人分配的功能。

二、工資支付的法律保障

第一、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剋扣勞動者工資是指在正常條件下,勞動者履行了勞動的義務, 並按規定的質量和數量完成了生產和工作任務, 應當得到的勞動報酬被用人單位無故不予支付的行爲。拖欠勞動者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勞動者工資。 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都是對勞動者享有權的侵犯, 是法律禁止的行爲。 《 勞動法》 第五十條規定: “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規定: “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用人單位叮代扣勞動者工資: ①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②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③法院判決、 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養費、 贍養費; ④法律、 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 第十六條規定: “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2 0 %,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行政部門、 政府有關部門、 工會組織對違反法律, 剋扣勞動者工資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用人單位具有行使監督、 糾正和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 破產企業首先要支付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 “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 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規定的清償順序、 首先支付本單位勞動者工資。” 這是企業破產時, 對勞動者工資支付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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