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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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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大多數農民會選擇從事一些體力勞動,我們統稱爲農民工,由於農民工的薪酬特殊性,國家也做出一系列的措施,比如說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管理,現在爲大家詳細介紹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管理。

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管理
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管理

爲了規範各項目部支付工資行爲,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 爲保證把這項工作落到實處,對所屬農民工按照工種進行登記造冊,充分掌握農民工實際情況,杜絕工資管理中的欺瞞現象發生;

二、 在施工作業區內醒目位置公佈舉報電話0552--4095911;

三、 想方設法保證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

四、 公司每月組織計劃、工程、財務等部門,直接對項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確驗工計價,當場監督對農民工工資的發放,隨後對務工的民工進行現場調查,對拖欠情況進行監督解決;

五、 在與勞務公司簽訂用工協議時,應明確對該公司與農民工勞動合同、工資標準、發放情況、社會保險等權益保障的監督;

六、 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標準未約定或者不明確的,按照不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七、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

八、 項目部應當每月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按照約定工資結算週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餘額部分到工資結算週期滿時一次結清,並足額支付。

九、 項目部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代發。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與銀行簽訂委託代發工資協議,受委託銀行應當按時將農民工工資撥到其個人賬戶,農民工持卡或存摺支取工資。

十、 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並將工資支付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十一、 項目部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說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與工會或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 日。超過30 日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視爲無故拖欠工資行爲。

十二、 項目部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號碼。

十三、 項目部與農民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到解除勞動關係之日。

十四、 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項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 %分別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工期超過1 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預算的3 %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專項用於該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工資保障金包含在工程總造價內,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

十五、 實行農民工工資監督員制度。公司指派或者農民工民主推選1 一2 名工資監督員,工資監督員負責向公司反饋工資發放情況,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十六、 任何部門或個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公司舉報:

(一)未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二)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工資支付標準約定不明確時,項目部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

(四)項目部未按期按標準預付農民工工資的;

(五)項目部未按期與農民工結算並足額支付剩餘工資的;

(六)其它影響農民工工資發放情形的。

十七、 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發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限期整改並對相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

十八、 本條例自2006 年10月1 日起施行。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並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後,可以申請註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餘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第二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覈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爲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爲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並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覈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併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第三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支付爲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爲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三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的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及時共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水電燃氣供應、物業管理、信貸、稅收等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相關指標的變化情況,及時監控和預警工資支付隱患並做好防範工作,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爲的發生。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需要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有關金融機構和登記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繫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爲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並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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