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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後公司不給轉正的解決方法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2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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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後公司不給轉正怎麼辦?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會安排新入職的員工進行試用,而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法是有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濫用試用期,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那麼轉正期到了公司不給轉正。公司違法嗎?下面就由編輯爲您介紹試用期後公司不給轉正的解決方法。

試用期後公司不給轉正的解決方法
試用期後公司不給轉正的解決方法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自勞動者實際工作之日起,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只是勞動合同中一個特殊的階段,即雙方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勞動法條款的約束,而試用期到期後,這些條款的約束力就將自動回覆,而並非需要履行諸如“轉正”的手續以確認員工的身份。《勞動法》中試用期的規定已經取代了所謂臨時工轉正爲正式工傳統概念。

用人單位在用工之初並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首先就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合同期內,而非獨立於合同期,所謂試用合格後“轉正”的做法實際是企圖規避試用期間的義務。事實上,自勞動者進入單位工作之日起,雙方就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根據上海市的相關規定,事實勞動關係下是不存在試用期的,因此,如果試用期內工資低於相同崗位其他職工的工資,則應補足差額。

綜上所述,勞動者完全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要求單位補籤勞動合同,並相應支付勞動報酬,對於不願依法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勞動者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試用期後公司不給轉正的解決方法2

員工爲什麼不願意轉正

一無所知。問起將從2008年開始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丁宇陽表現得就像聽天書一樣。他是一位準“房產經紀人”,在北京一家規模頗大的房產中介企業已經工作半年有餘,然而,儘管如此,他還是沒有拿到一份正式的用工合同,迄今爲止,他仍然在試用期內。

他沒有地產經紀人的“執照”,而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的絕大部分從業者所持的“身份”,都與丁宇陽相似。他們中的大部分人,命運甚至還不如丁宇陽——半年之內不能做出出色業績,而在多家企業“試用”的大有人在。儘管新《勞動合同法》已經在企業用工領域引起了軒然大波,但房產經紀領域至今還是一片“世外桃源”。

“世外桃源”

“關於新《勞動合同法》中一些新的用工規定,我們正在研究,並且之後會按照新法規的要求,調整我們的用工制度,既保證員工的利益,也保障企業發展的動力。”我愛我家副總經理胡景暉告訴記者,在北京的房產中介領域,我愛我家在各方面都是比較“規矩”的企業。

然而,在擁有近千家房產中介企業的北京市場,真正能做到“按規矩辦事”的企業並不多。儘管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已經迫在眉睫,但丁宇陽所在的中介企業,並沒有就此問題向所有員工進行任何一種形式的說明,在丁宇陽和他的大部分同事看來,自己的“老闆”似乎並沒有與自己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思。

丁宇陽現在持有的合同簽訂於2007年6月,是一份試用期的用工合同,儘管已近半年,但他仍然看不到轉正的“希望”,按照這份試用合同,他每月可以領到600多元的試用期工資,除此之外,便再無其他收入。

在此前的工作生涯中,丁宇陽在其他中介企業那裏享受的也是類似的待遇,甚至有的公司還難以達到這個數目,正因如此,面對自己試用半年而不能轉正的現狀,他的心態十分平靜。儘管他直到2007年11月才從記者口中得知,按照新《勞動合同法》,這樣的用工制度並不是他所感覺到的“正常”。

“新《勞動合同法》裏雖然對試用期都有規定,但在房產經紀業要執行,恐怕很難,因爲這個市場實在太複雜了。”一位業內權威人士向記者表示。

他介紹,一般情況下,房產中介企業在招聘“新人”時,往往會設置1個月~3個月不等的試用期,並以成交指標爲考覈標準,作爲“轉正”條件,在試用期內,一般發放很低的基本工資,不超過800元/月,當完成公司設置的指標之後,便可“轉正”,而對於那些不能“轉正”的,公司一般會給予延長試用期的“待遇”,這期間,他們一般只從事附加值較低的“租賃”業務。

“現在,按照新的法律,這是違規的,但中介企業有自己規避的辦法,因爲和其他企業不同,中介公司的‘門店’衆多,而且,有很多公司的一些門店,分別擁有法人資格,因此,這些沒轉正的人,就會被‘轉店’繼續試用,而在試用期內,他們的勞動將只是爲了‘達標’,一般情況下,成交金額中沒有提成,只有試用期工資,這種做法,新《勞動合同法》也是沒有辦法的。”他說。

企業難言

儘管對於行業的用工制度,職員一方“苦水滿腹”,但是,對於中介企業而言,似乎也有自己的“難言之隱”:“現在中國的房產經紀人市場太亂了,人員流動性極大,而且隨意性很強,雙方都缺乏必要的約束。”胡景暉坦言。

以目前北京市場的情況看,真正擁有“牌照”,即通過北京市建委組織的“房產經紀人”從業資格證書的人,還不到全部從業者的20%,因此,真正拿到“牌照”的經紀人,都十分搶手,因此,這些“經紀人”頻繁跳槽的情況,在行業中十分普遍。

“這個行業的競爭,實際上就是競爭經紀人,哪都缺成熟的經紀人,畢竟總量很小。”前述權威人士說,按照他所瞭解的情況,一般的中介企業,都願意與這樣的經紀人簽訂長期合同,然而尷尬的是,經紀人自己並不願意如是所爲,並且爲了換取短期合同,還主動向甲方提出放棄一些自身的權益,來換取一份相對約束較少、自由空間較大的合同。

胡景暉表示,一般情況下,一個新從業者通常要經過至少3個月的培訓才能正常進行工作,而一個成熟的經紀人,至少需要3年的時間,隱性的成本支出其實並不算小。因此,對於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他覺得也有保護企業利益的一面。但是,在他看來,在房地產經紀行業中,這份新的法律將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貫徹,不僅取決於用工一方的意願,也取決於勞動者——尤其是成熟的“經紀人”羣體,如何看待這份新法律的問題。

“所有人都希望共贏,但不是那麼容易做到的,慢慢摸索。”他說。

獨特薪酬

丁宇陽爲期半年的“試用”,便是在同一家公司的四個門店中“輪轉”完成的。其中的三個店面與他重新簽訂了試用期合同,爲一個月,轉正指標相同,每月基本工資600元,完成的業務量沒有提成。不過,始終不能“入道”的.他似乎並不十分渴望“轉正”,這一度令記者大惑不解。

原來,如果丁宇陽“轉正”,那麼他連基本工資都沒有了。這恐怕是房產經紀行業與其他行業最大的不同之處。他告訴記者,在做業務培訓時,店長交待過,轉正之後,600元/月的基本工資將會取消,進而按照業務量的提成,形成正式員工的日常收入。

胡景暉表示,如是“行規”的由來,主要是由於試用期“達標”之後,一般就可以證明培訓達到了效果,“經紀人”具備了獨立工作的能力,而從目前的市場情況看,只要員工以正確的態度積極工作,僅“租賃業務”成交後形成的“抽成”,就足以保證正式員工達到“一般”的工作待遇,而一旦成交一套二手房買賣業務,那麼提成就會達到比較高的水平。

正是由於這種市場情況的存在,才使“轉正員工無工資”成爲了行業內通行的“行規”。

“所以,這種情況下,籤三年合同並沒有實質意義,”前述業內權威人士表示,“因爲員工的薪酬待遇完全從成交業務中抽成,企業完全沒有基本的人力資源成本——如果一名正式員工一個月內的成交量爲零,那麼公司所支出的人力成本也就是零,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籤三年合同並不能改善這個行業中勞動者利益的受侵害情況,而大部分人(員工)也並不重視這個。”他說。

記者瞭解到,這還並非全部內容。一般情況下,對於正式員工,在雙方簽訂用工合同時,也將設置相應的工作指標考覈,而且通常是按月爲單位考覈,一旦在考覈的時間區間內未能達到指標時,用人單位即有權解除合同,並不賠償損失。記者經多方瞭解,這一規定完全符合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正因如此,對於丁宇陽這樣的員工而言,轉正未必是好事,因爲轉正之後的一個月,或許就是他的工作合同結束之時。到那時,他連600元/月的基本工資都要“雞飛蛋打”,所以在他看來,新《勞動合同法》並無太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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