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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退休以後公司返聘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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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總 則

員工退休以後公司返聘總則

爲規範退休人員返聘管理,繼續發揮退休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及管理經驗豐富的優勢,促進公司經濟發展,實施對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傳、幫、帶,特制定本辦法。

公司及各子公司到齡退休人員原則上辦理退休手續,不再返聘,確因工作需要返聘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返聘原則

1、堅持工作崗位需要的原則。公司各部室、各子公司返聘人員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返聘崗位必須是當前工作急需且暫時無合適的替代人選。返聘人員具有豐富工作經驗及較高專業技術水平且是崗位較適合人選。同時,聘用部室(子公司)應儘快安排在職員工上崗替代返聘人員。

2、堅持返聘人員年度審查的原則。返聘人員聘期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原則上返聘人員一年一聘,特殊崗位或人才返聘任期可超過一年。凡聘期超過一年,或聘期在一年以內但跨年度的,要進行年度審查。

3、堅持自願的原則。返聘退休人員必須尊重本人意願,在本人自願的前提下聘用。

第三條 返聘範圍與對象

1、返聘範圍:退休的高層管理人員;具有豐富經驗的中層管理人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確因公司經營生產發展需要返聘的其他具有特殊專長和作用的人員。

2、返聘對象:已於公司總部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與公司所屬各子公司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且與其他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員。

第四條 返聘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司可考慮返聘:

1、對某個項目或原工作中承擔的任務未完成且公司內暫沒有能夠承擔該項工作的人員時,可考慮返聘。

2、公司內某項技術或管理工作, 目前的人員不完全具備或未達到承擔該項工作的技術能力時,可考慮返聘。

3、公司開發某個新項目,承擔該項目的人員因經驗、技術缺乏需要指導時,可考慮返聘。

4、能夠幫助解決工程項目和科研攻關等工作的疑難問題時,可考慮返聘。

5、經公司討論需要返聘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條 返聘人員條件

1、從事擬聘崗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擬聘專業中、高級以上職稱,或在該專業領域內有一定影響或在某項技術有特殊專長。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職稱要求。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日常工作。

3、年齡一般男性在65週歲以下,女性在60週歲以下,確因工作需要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返聘期限

返聘期限根據工作需要,原則上一年一聘;臨時聘用針對幫助解決特殊要求的工作和重要項目等的疑難問題,一事一聘。

第七條 返聘程序

1、空缺崗位需求分析。當由於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出現該工作崗位人員空缺時,公司綜合辦公室應會同用人部室或子公司從工作的角度出發,共同協商是否返聘退休人員。

2、返聘申報。由需要聘用退休人員的部室、或子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返聘的理由、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和預計返聘期限等,或填寫《人員需求申請表》(附件一),報分管領導審批後,公司綜合辦公室在覈實情況並徵得擬返聘人員本人同意後,該擬聘人員同時提交《退休人員返聘申請表》(附件二),由綜合辦公室報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最後由綜合辦公室辦理返聘手續。

3、返聘原公司領導。返聘工作職責主要爲協助公司領導負責某方面工作的,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討論同意,根據返聘的需求、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返聘職責及期限、待遇等,由綜合辦公室辦理返聘手續。

4、組織體檢。由綜合辦公室組織擬返聘人員參加體檢。

5、返聘協議。公司與返聘人員簽訂《退休人員返聘協議書》(附件三),協議書明確聘用期間的工作崗位、工作職責、工作任務、薪資報酬、福利待遇、聘用期限等內容。

6、重新上崗。返聘協議簽訂後,綜合辦公室應在2個工作日內,安排返聘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重新上崗。

7、返聘人員聘用期滿後,如需繼續返聘的,按以上程序辦理,並提前15天通知本人;如期滿前15天內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滿終止聘用,不再另行通知。

第八條 返聘人員職責

1、自覺遵守公司及所屬各子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服從公司及所屬各子公司工作安排,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務。

3、履行傳、幫、帶工作職責。

第九條 返聘人員待遇

1、根據返聘人員在返聘崗位工作任務中承擔的工作責任及相應的工作量大小結合公司(或所在子公司)在崗人員薪酬情況,公司總部

各部室的`返聘人員工資由公司領導辦公會討論確定。各子公司的返聘人員工資待遇由各子公司提出意見上報綜合辦公室後,提交公司領導辦公會討論確定待遇。

2、返聘人員因公出差費用及報銷辦法與在崗員工相同。

3、返聘人員和在崗員工一樣享受公司的帶薪假。返聘期在一年內的員工不享受工休假;返聘期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人員,工休假計算年限從返聘之日起開始計算。帶薪假待遇按基本工資標準折算支付。

  第十條 返聘人員的管理

1、返聘人員實行考勤管理。聘用部室(或子公司)負責返聘人員的日常考勤與管理,要嚴格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執行,如需請假,按照請假程序辦理相應手續,請假期間(除帶薪假外)按缺勤辦理,不支付任何返聘費用。

2、在返聘期內,返聘人員因故不能繼續工作的, 可以向聘任部室(或子公司)提出終止聘用意見,經聘任部室(或子公司)研究後,報公司綜合辦公室按規定辦理解除聘用關係手續

3、高級管理人員返聘期滿或聘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 由公司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續聘或解聘事宜,綜合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4、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部室(或子公司)可予以解聘:

4.1 返聘人員在聘用期間未能按約定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的;

4.2 返聘人員在返聘期內出現重大差錯、過失及其他行爲損害公司利益的;

4.3 返聘人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相關法律規章制度, 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

4.4 在返聘期內聘任部室(或子公司)因工作變化不再需要返聘人員時;

4.5 聘用部室(或子公司)認爲要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其他

由董事會聘任的人員,按董事會決議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 附則

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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