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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失敗投資人的錢怎麼辦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1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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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失敗投資人的錢怎麼辦,現在是一個創業的時代,人人都想當老闆,成就一番事業。可是現實是殘酷的。並不是任何人創業都可以成功。以下爲大家分享投資失敗投資人的錢怎麼辦。

投資失敗投資人的錢怎麼辦1

一、公司破產投資人的錢怎麼辦

公司由於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不能繼續正常運轉時,不是公司主動向法院申請破產,就是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當公司破產時,對投資人而言,最值得考慮的問題是,還能不能收回投資的資金。

當公司破產時,投資人想要收回風險投資的資金的,就只有積極參加公司破產清算了。

通常,只要公司破產清算,清償債務後,仍有財產剩餘的,投資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投資;要是公司破產清算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就無法收回投資了。

在公司破產清算財產,按照法定清償順序,清償公司債務後,仍有剩餘財產,投資人想要收回投資的,一般存在以下兩種情形:

1、投資人可以按照風投協議約定,行使優先清償權儘可能多地拿回風投資金。

2、投資公司破產,是投資人最不想遇到的情況,不但意味着投資失敗,而且還有承受很大的損失。

因此,很多投資人在簽訂投資協議時,爲了面對這種最壞的情況,都會在投資協議中預先設定優先清償條款,從而儘可能收回投資金額。3、倘若都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股權比例,來分配剩餘財產。這時,投資人能夠拿回多少投資,就看投資人的股權大小了。

事實上,當公司經營不善破產的,投資人往往很多能夠拿回出資的,因爲這種情況下,公司大多都是資不抵債的,壓根沒有剩餘財產可言。

但如果公司負債少,資產多的,經過破產清算後,公司或多或少都能拿貨一部分出資的,具體能拿回多少就要看協議約定、剩餘資產多寡等實際情況了。

投資失敗投資人的錢怎麼辦

二、股權質押公司破產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股東及法人的要承擔組織破產清算的法律責任。有限公司股權質押應當在記載在股東名冊,適用《公司法》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即質押權人可以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質權,出質的股東因股權轉讓而喪失股東權;質權優於債權,即當質押權人不能實現質權時,其對破產財產具有優先受償權。

三、公司破產清算債權的順序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投資失敗投資人的錢怎麼辦2

不管是朋友合資創業,還是親戚合股創業,事前一定要簽定一個入股合同。這樣可以避免許多的問題。即使創業失敗,也不會因爲財務糾紛而鬧到朋友都做不成。如果忽略了這一個環節,後患無窮。因此,如果有入股合同,而且合同中有詳細的規定。那麼,只需按照合同辦事即可。

按合同辦事即可!這裏要明確一點,如果創業失敗後,公司帳上還有一筆錢。首先這個錢是需要償還公司債務,以及清付員工工資等。如果這一系列費用處理完畢後。剩下的錢,則按照合同規定進行分配即可。

投資失敗投資人的錢怎麼辦 第2張

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剩下的錢如何進行分配。最科學合理的處理方式,即按照股東入股資金佔總股本的比例進行分配。比如,甲入股一萬元,佔總股本的百分之五。即在分配剩餘資金的時候,只能分到百分之一。

當然也存在這樣的一種情況。即有人出錢,作爲投資者入股。有人以技術入股。那麼,如果合同有約定投資者以錢入投股戰總股本的多少。而技術入投戰總股本多少。如果合同有約定,即按約定比例對剩下資金進行處理。如果沒有則可以協商處理此事。

幾個入股投資失敗,錢財受損。人的心情是很沮喪,潛意識中也有縮小虧損的想法,因此,都會強調自己對剩餘資金的所有權。這容易激發矛盾。因此,一定要做到事前簽訂合同。如果沒有儘可能地採取協商的方式進行處理。如果不行,即可上法院,讓法官進行分割。

投資失敗投資人的錢怎麼辦3

投資失敗欠下鉅額債務怎麼辦

欠下債務是要還的,到期不能償還的,如果是正當的借貸關係,債務人並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償還的,屬於民事糾紛案件,只承擔民事償還責任。如果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涉嫌詐騙罪。

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界限

投資失敗投資人的錢怎麼辦 第3張

兩者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爲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爲,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爲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爲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爲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 名並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爲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 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併罰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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