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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申請需要什麼證件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8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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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申請需要什麼證件,絕大多數人對於辦理離婚需要什麼證件可能都不太清楚,如果你有這樣的疑惑,那麼下面跟着小編一起來看看離婚冷靜期申請需要什麼證件吧。

離婚冷靜期申請需要什麼證件1

辦理離婚冷靜期所需的文件要有以下幾份:

1、民政局或者大使館頒發的結婚證;

2、派出所辦理的有效身份證或者護照;

3、在民政局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最好還有雙方的離婚協議。

一、辦理離婚冷靜期需要什麼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填寫之後雙方會被要求分開居住30天,想要撤銷的可以由夫妻雙方任何一個撤銷申請或者一同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超過30天未辦理上述手續的視作自動撤銷。

離婚冷靜期申請需要什麼證件

二、離婚的流程

1、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覈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的設立目的是挽救婚姻,目前日益增加的閃婚閃離狀況的一種解決方案。不少夫妻吵完架腦子一熱就閃離,閃離完就後悔,對於這種情況,離婚冷靜期給予了一次挽救婚姻的機會。

離婚冷靜期申請需要什麼證件2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只有協議離婚才存在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申請需要什麼證件 第2張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怎麼寫?

離婚協議書要寫明以下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離婚冷靜期申請需要什麼證件3

1、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二、起訴離婚時可以判決離婚的條件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離婚冷靜期申請需要什麼證件 第3張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爲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對於離婚的具體事項,是屬於雙方協商的民事事項,是可以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離婚原因所認定的離婚事項並不相同,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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