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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不離婚拖着誰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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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不離婚拖着對雙方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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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響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影響孩子受父母雙方教育的權利。

2、一方拖着不離婚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判決書生效,婚姻關係解除。

3、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只要滿足這一情形,法院就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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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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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着不離婚對誰有利,一般因情況而定:

1、如果雙方情感其實已經破裂,離婚早比晚要好,除了會互相耽誤彼此外,離婚的早晚並不會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如果夫妻之間感情破裂,而一方不同意離婚的,那隻能通過訴訟離婚解除婚姻關係。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要到被告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此外還要起訴狀、結婚證、感情不和證據等材料。

訴訟離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給予立案。

如果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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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調解的結果如下: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對方同意當事人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當事人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當事人仍堅持要求離婚而對伐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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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分居不離婚都可能會導致很多壓力和不安。首先,這種狀況下雙方可能會面臨經濟和法律問題。

如果有子女,則需要協商如何照顧孩子,這可能會引發爭議和糾紛。同時,分居可能也會引發感情上的問題,如不信任、孤獨、沮喪等,這些情緒可能會進一步惡化關係。

在分居不離婚的情況下,夫妻之間需要花費很多精力來解決這些問題,同時還要維持彼此之間的聯繫和溝通。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妥善處理這些問題,那麼這種狀態可能會持續很長時間,給雙方帶來心理上的負擔和焦慮感。

因此,我認爲分居不離婚的狀態對夫妻雙方來說都是一種負擔,誰更怕拖着也不好說。最好的方式是夫妻雙方共同協商,儘快解決分居期間出現的問題,避免拖延時間,以便早日走出這種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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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期兩地分居的後果有什麼

夫妻長期分居的危害有以下幾點:

(一)雙方飽受相思之苦,容易引發不滿;

(二)因生理或心理的需要,爲第三者提供機會;

(三)容易產生互相猜疑,不信任影響夫妻感情;

夫妻長期分居會容易影響感情,但這不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必然原因,長期分居只是一個消極的因素。如果雙方主觀上努力,變消極因素爲積極因素,那麼避免這些影響也是完全可能的,因長期分居導致感情破裂。

二、分居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作爲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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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爲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爲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

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爲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民法典》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爲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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