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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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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鴉片公約。

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1

世界第一個禁毒公約是什麼?

《國際鴉片公約》(InternationalOpiumConvention)是第一份國際禁毒條約,於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籤署。美國協同其他13個國家就國際鴉片公約於1909年在上海召開會議,會議就加大譴責國際鴉片貿易取得共識。

第一次將毒品犯罪規定爲國際犯罪的公約是《》

D禁止非法買賣麻醉品藥品公約

百年禁毒8部國際公約

(1)萬國禁菸會。第一次國際性的禁毒會議,於1909年2月1日在上海召開。由中國、日本、英國、法國、德國、俄國、美國、葡萄牙等13個國家參加。

這次會議就限制用於正當目的的鴉片數量,對鴉片的進口實行管制,逐漸取締吸食鴉片等問題,作出了9條決議。這9條決議雖然屬於建議性質,對簽字國不具有約束力,但其確定的原則被納入了以後的國際禁毒公約之中。

(2)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海牙禁止鴉片公約》。1912年1月,由中國、美國、日本、英國、 德國等國家在海牙召開禁毒國際會議。簽訂了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海牙禁止鴉片公約》。

該公約的要點是:締約國應當制定法律管制“生鴉片”的生產、銷售和進口;逐漸禁止“熟鴉片”的製造、販賣和吸食;切實管理嗎啡、海洛因、古柯等麻醉品。

(3)《關於熟鴉片的製造、國內貿易及使用的協定》和《國際鴉片公約》。爲了檢驗《海牙鴉片公約》的實施情況以及解決禁止販運毒品問題。

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
  

在國際毒品顧問委員會的`提議下,召開了兩次日內瓦國際禁毒會議,並於1924年12月11日簽訂了《關於熟鴉片的製造、國內貿易及使用的協定》,後又於1925年2月19日簽訂了《國際鴉片公約》。

(4)《限制製造及調節分配麻醉品公約》、《遠東管制吸食鴉片協定》和《禁止非法買賣麻醉品公約》。

爲了補充《海牙鴉片公約》和《國際鴉片公約》的內容,更加嚴格地限制麻醉藥品的製造,1931年7月13日在日內瓦簽訂了《限制製造及調節分配麻醉品公約》。1931年11月27日,在曼谷簽訂了《遠東管制吸食鴉片協定》。

1936年 6月26日,在日內瓦簽訂了《禁止非法買賣麻醉品公約》。第一次把非法制造、變造、提製、調製、持有、供給、兜售、分配、購買麻醉品等行爲規定爲國際犯罪,這是國際禁毒立法上的一項重大突破。

(5)《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61年6月3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該公約不僅對過去的公約和協定進行了合併和修訂,還把管制範圍擴大到了天然麻醉品原料的種植等方面,並對有關刑事管轄權的問題做了規定。

(6)《經〈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72年,聯合國在日內瓦召開會議,對《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進行了修訂,於3月25日正式訂立了《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議定書》,即1972年議定書。

(7)《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1971年聯合國在維也納簽訂了《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建議各國對精神藥物實行管制。

(8)《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1988年,聯合國通過《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

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2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1. 各締約國:

(a) 在遇到下述情況時,應採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對其按第3條第1款確定的犯罪,確立本國的管轄權:

一 犯罪發生在其領土內;

二 犯罪發生在犯罪時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按其法律註冊的飛行器上;

(b) 在遇到下述情況時,可採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對其按第3條第1款確定的犯罪,確立本國的管轄權:

一 進行該犯罪的人爲本國國民或在其領土內有慣常居所者;

二 犯罪發生在該締約國已獲授權按第17條規定對之採取適當行動的船舶上,但這種管轄權只應根據該條第4和第9款所述協定或安排行使;

三 該犯罪屬於按第3條第1款(c)項四目確定的罪行之一,併發生在本國領土外,而目的是在其領土內進行按第3條第1款確定的某項犯罪。

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 第2張
  

2. 各締約國:

(a) 當被指控的罪犯在其領土內,並且基於下述理由不把他引渡到另一締約國時,也應採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對其按第3條第1款確定的犯罪,確立本國的管轄權:

一 犯罪發生在其領土內或發生在犯罪時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按其法律註冊的飛行器上;或

二 進行犯罪的`人爲本國國民;

(b) 當被指控的罪犯在其領土內,並且不把他引渡到另一締約國時,也可採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對其按第3條第1款確定的犯罪,確立本國的管轄權。

5. 本公約不排除任一締約國行使按照其國內法確立的任刑事管轄權。

參考資料:中國新聞網-史上首次國際禁毒大會:美國發起,中國做東(史上首次國際禁毒大會:美國發起,中國做東)

參考資料:山東省藥品不良反應檢測中心-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3

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是什麼

《國際鴉片公約》。

《國際鴉片公約》(InternationalOpiumConvention)是第一份國際禁毒條約,於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籤署。美國協同其他13個國家就國際鴉片公約於1909年在上海召開會議,會議就加大譴責國際鴉片貿易取得共識。

國際毒品顧問委員會於1925年2月19日在日內瓦簽署了修訂後的《國際鴉片公約》,簽約國包括美國、中國、法國、英國、意大利、日本、荷蘭、伊朗、葡萄牙、俄羅斯、暹羅。

美國、中國、荷蘭、洪都拉斯和挪威於1915年實施了該公約。在1919年被寫入凡爾賽條約以後,該公約在國際上強制實施。

其修訂版於1925年2月15日簽署,1928年9月25日生效。

該公約引入了一個統計控制系統,由國際聯盟的常設中央鴉片委員會監管。在中國和美國的支持下,埃及建議一種經過乾燥的印度大麻(hashish)也被加入到公約之內。

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 第3張
  

另一個子委員會還提出下列文本:對印度大麻及其製成品只能被許可用於醫療和科學用途。然而,從雌性cannabissativaL的頂部提取的樹脂(charas)和其他的'以其爲基礎的製成品(hashish、chira、esrar、diamba等)被用於非醫療的、可能有害的用途,它們應該像其他的毒品一樣,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生產、銷售和交易。

印度和其他國家反對這樣的說法,它們以社會、宗教的習俗和野外大麻種植過於廣泛爲由,稱以上說法很難執行。因此,該規定最終沒有進入公約中。

一個妥協條款:禁止印度大麻被出口到禁止使用它的國家,而進口國也許出具許可進口的文書,並申明進口貨物“是出於醫療或科學目的”

並要求締約國“對進口的動機進行有效的控制,以阻止非法的國際大麻運輸,尤其是以樹脂的形式”。但公約也爲各國留下足夠自由以允許生產、國內交易和用於娛樂用途的大麻使用。

該公約被1961年的麻醉品單一公約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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