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健康生活 > 生活保健 > 婚姻法第十九條如何理解

婚姻法第十九條如何理解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03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婚姻法第十九條如何理解,我相信婚姻法很多朋友都不陌生,但是婚姻法裏面的很多條例還是有很多朋友不瞭解,下面小編就來分享一下婚姻法第十九條如何理解,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婚姻法第十九條如何理解1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十九條如何理解

【釋義】 本條是關於夫妻約定財產製的規定。

本條關於夫妻約定財產製的規定,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加以補充和完善形成的,是這次修改婚姻法完善我國夫妻財產製的一個重要方面。

所謂約定財產製,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前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製適用的制度。約定財產製是相對於法定財產製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約的方式依法選擇適用的財產製,而法定財產製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而適用的`財產製,約定財產製具有優先於法定財產製適用的效力,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所作約定不明確,或所作約定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製。本條第一款即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約定財產製與法定財產製相比較而言,其靈活性更強,更能適應複雜多樣的夫妻財產關係,更能適應現代社會豐富多樣的生活方式,也更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和個性化的需要。目前世界各國都愈來愈重視約定財產製的意義和作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瑞士和俄羅斯等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法律中明文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採用某種財產製來支配他們之間的財產關係。如瑞士民法典第182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結婚前或者結婚後,締結夫妻財產契約。”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第42條規定:“夫妻雙方有權以婚姻合同變更法律規定的財產共有制,有權對夫妻的全部財產、財產的個別類型或者夫妻各方的財產確定共有、按份所有或者分別所有制度。無論是對夫妻現有的財產,還是對夫妻將來的財產均可訂立婚姻合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製中,選擇其一,爲其夫妻財產製。”

婚姻法第十九條如何理解2

一、該條解釋的法律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稱法的不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佈後,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爲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況下,我國法律堅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一原則也是各國通行的法律原則。學理上關於婚姻法的時間效力的學理解釋與司法解釋表面上看似乎很符合法的溯及既往原則,與其它司法解釋關於法的溯及力的解釋沒有什麼差別。但實際上就婚前財產是否轉化共有權的問題,這種解釋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在實踐中是危險的。其理由:第一、關於婚前財產轉化共有權創設於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消滅於2001年4月28日,是因新法的頒佈而被取消的。第二、轉化共有權是一種新的權利類型,它因身份關係的存續期間而產生的,而不僅僅是在糾紛發生之時(離婚)才存在。第三、以前其他法律法規關於法的溯及力的解釋雖也有從新原則的適用。但新法與舊法之間關於權利的規定都是從無到有,從保護不充分至充分保護的規律上從新的。從沒有出現過權利被取消,而被溯及既往的情況。第四、無論婚前財產轉化共有權是否有其充分的法理基礎,但它產生了,存在了,我們就應該重視它、保護它,而不應忽視它、踐踏它。因爲如此輕率的處理是危險的,會從權利的法理基礎上損害了權利的神聖性與破壞人們對權利的法理信仰。

二、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

婚前財產轉化爲共有權是合法的民事權利,合法享有者就應當可以請求予以保護。法律解釋作爲立法的繼續,無論它作出怎樣的規定,除非規定不符合憲法的精神、憲法的目的,那麼它都應當具有法的特性,即法的權威性、法的穩定性與法的不溯及既往的特性。相應作爲權利,便也具有了神聖不可侵犯的、受法律保護的穩定性以及不被新法溯及既往的特性。既然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的司法解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創設了婚前財產轉化共有權,那麼該權利就應該具有權威性,神聖而不容侵犯,具有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具有不被溯及既往的特性,不經合法的程序不被新頒佈的法律、法規所剝奪。

婚姻法第十九條如何理解 第2張

三、關於婚前財產轉化爲共有財產的時間限制

《婚姻法解釋(一)》是從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筆者認爲,婚姻法解釋(一)施行前已結婚的,對於婚前財產是否轉化爲共有財產的認定,應適用解釋(一)施行前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婚姻法解釋(一)施行後結婚的,對是否爲婚前財產與婚後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和約定財產,嚴格按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處理。這樣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嚴肅性和公平性,對案件的處理更客觀,更切合實際。如夫妻雙方已結婚幾十年,婚前屬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雙方現在離婚或其中一方死亡,在分割財產或遺產時仍將其認定爲婚前個人財產,這樣難免會讓婚姻雙方或遺產繼承人尚存的最後一絲留戀和感情也消耗殆盡,不利於社會和穩定和諧。

健康養生
生活保健
常見疾病
女性健康
單身
戀愛
婚姻
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