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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他人微信紅包構成盜竊罪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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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他人微信紅包構成盜竊罪的依據是什麼,人們在從事網絡活動時,必須遵守社會公德和法律規則,如果隨意而爲、投機取巧的話,就可能觸犯法律。搶他人微信紅包構成盜竊罪的依據是什麼。

搶他人微信紅包構成盜竊罪的依據是什麼1

近日,山東沂水縣法院通報一起案件,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罰金2400元。2020年1月,山東臨沂。李某在明知該羣內紅包系由專人接收並用於購買抗疫捐贈物資的情況下,當日搶了2個紅包,共計300元。羣成員發現後,要求李某退還紅包,李某拒不退還而後退出該羣。隨後,李某再次通過掃描二維碼進入該羣,並搶了5個紅包,共計900元。發紅包者自願在羣內發放金額不等、份數不等的紅包,與搶紅包者構成贈與關係,與違法犯罪沒有關係。但偷搶具有專門屬性、指向特定權利人的紅包,則涉嫌違法乃至犯罪。金額較大者構成盜竊罪。

搶他人微信紅包構成盜竊罪的依據是什麼

一、盜竊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裏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3、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搶他人微信紅包構成盜竊罪的依據是什麼 第2張

二、盜竊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爲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爲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爲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搶他人微信紅包構成盜竊罪的依據是什麼2

近日,山東沂水縣法院通報一起微信羣搶防疫捐款紅包案件,判處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罰金2400元。2020年1月31日,李某通過掃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內分享的“某高校校友情”微信羣二維碼,加入該羣。李某在明知該羣內紅包系由專人接收並用於購買抗疫捐贈物資的情況下,當日搶了2個紅包,共計300元。羣成員發現後,要求李某退還紅包,李某拒不退還而後退出該羣。隨後,李某再次通過掃描二維碼進入該羣,並搶了5個紅包,共計900元。

有人可能認爲,盜竊就是通常而言的“偷東西”,需要有祕密竊取的情節。但現實生活中,所謂的祕密竊取主要是針對被害人而言,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竊取行爲。也就是說,即便在衆目睽睽、光天化日之下,行爲人“拿”、“拾”、“撿”他人財物的,依然可以構成盜竊。微信羣顯然類似於公共場所,屬於虛擬公共場所,在羣內“搶”有權利歸屬的紅包自然屬於違法乃至犯罪。明知是有專門權屬的紅包而搶走的,類似於在公共場所將共享單車騎回家的行爲,涉嫌盜竊。

日常生活中,人們在微信羣內發紅包、搶紅包已經成了一項活躍羣內氣氛、祝賀喜事的活動。發紅包者自願在羣內發放金額不等、份數不等的紅包,搶紅包者則可以搶到金額不等的紅包,發紅包與搶紅包者構成贈與關係,與違法犯罪沒有關係。但是,偷搶具有專門屬性、指向特定權利人的紅包的,則涉嫌違法乃至犯罪。因爲,專屬紅包內的財產是有權屬的,是指向特定權利人的,並不是誰都可以搶的隨機紅包。在權利人收取紅包前,紅包依然屬於發紅包者所有。因而,明知他人在微信羣內向特殊對象發送專屬紅包而搶走的行爲顯然涉嫌違法,金額較大者則構成盜竊罪。

搶他人微信紅包構成盜竊罪的依據是什麼 第3張

該事件顯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微信羣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羣內的紅包並不是想搶就能隨便搶的。搶紅包前,理當先判明該紅包是供羣友娛樂隨便搶的紅包,還是具有專門歸屬的紅包,如果是專屬紅包,就不能伸手。這也說明,人們在從事網絡活動時,必須遵守社會公德和法律規則,如果隨意而爲、投機取巧的話,就可能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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