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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要保護烈士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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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要保護烈士的名譽,2018年4月2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爲什麼要保護烈士的名譽。

爲什麼要保護烈士的名譽1

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體現了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是以愛國主義爲核心的民族精神的真實寫照,是中國精神的重要內容。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是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紐帶,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動力,是實現人生價值的力量源泉,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

英雄烈士從事革命活動的目的就是要爲革命利益而奮鬥,在個人利益與革命利益發生矛盾時,要“以革命利益爲第一生命,以個人利益服從革命利益”。正如鄧小平所說:“爲了國家和集體的利益,爲了人民大衆的利益,一切有革命覺悟的先進分子必要時都應當犧牲自己的利益。

”始終把革命利益放在首位,極大地激發了革命者爲集體而獻身的鬥志,使革命隊伍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也使革命事業不斷蓬勃向前發展。中國革命道德在要求一切革命者和先進分子自覺地以個人利益服從革命利益的同時,也要求革命的集體和領導始終不渝地從各個方面照顧每個革命成員的個人利益,關心他們的事業成就和個人的全面發展。

爲什麼要保護烈士的名譽

立法保護:

爲加強英烈保護,近些年來國家和地方政府出臺了大量相關政策文件,包括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烈士紀念工作的意見》、國務院《烈士褒揚條例》、民政部《關於加強零散烈士紀念設施建設管理保護工作的通知》《烈士安葬辦法》和《烈士公祭辦法》等。

2018年全國兩會結束後不久,退役軍人事務部,一個全新的部門,在北京正式掛牌。烈士及退役軍人榮譽獎勵、軍人公墓維護以及紀念活動等成爲該部門重要職責,其一系列紮實有效的舉措,標註了黨和國家對英烈尊崇的新高度。

爲什麼要保護烈士的名譽2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是保護英雄烈士的一部法律。

2018年4月2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日前,最高檢民事行政檢察廳發出《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捍衛英雄烈士榮譽與尊嚴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民行部門認真貫徹實施英烈保護法,深入摸排侵害英烈名譽榮譽案件線索,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英烈保護方面職能作用。

《通知》指出,各級檢察機關民行部門要提高認識,強化政治擔當。認真組織學習英烈保護法,堅定“四個自信”,講政治,顧大局,主動擔當,切實履行職責。充分認識到建立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是踐行“檢察官作爲公共利益代表”“檢察機關是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重大論斷的重要舉措,是檢察公益訴訟理論和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重要創新。

爲什麼要保護烈士的名譽 第2張

《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民行部門深入摸排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線索,夯實檢察機關履行檢察公益監督職能的基礎。加強與檢察機關其他內設機構的聯繫,重視從新聞媒體上發現案件線索,注重從羣衆舉報中獲取案件線索。

《通知》強調,各級檢察機關民行部門要注重協同,形成保護合力。加強與相關主體聯繫,建立完善的常態化溝通協調機制。與公安、民政、文化等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建立日常聯絡、信息共享機制。發揮好檢察一體化優勢,充分運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平臺、行政執法與行政檢察銜接平臺等工作機制。主動與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實時協調法律適用、訴訟程序、司法援助等問題,提高辦理相關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民行部門應嚴格程序,辦理典型案件。要通過辦理一批典型案件,實現起訴一起、警示一片、教育和影響社會面的良好效果。根據英烈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的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各級民行檢察部門要按照英烈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要求,準確把握侵權行爲人、網絡運營者的責任承擔方式,提出有針對性訴訟請求,確保法律適用正確。要全面調查收集證據,確保庭審質量和效果。

《通知》強調,各級檢察機關民行部門要積極探索,完善制度設計。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要注意加強與法院溝通,按照“兩高”檢察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的要求,在遵循訴訟基本原則和審判權、檢察權運行規律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努力實踐,進一步完善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延伸和拓展檢察公益監督職能。要充分運用支持起訴等職能,依法支持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保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要注意督促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屬國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相關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爲,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爲什麼要保護烈士的名譽 第3張

當然,檢察職能的發揮不僅僅於此,因爲根據《英雄烈士保護法》的相關,下列行爲構成犯罪,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2、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爲,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3、 侵佔、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造成損失的。

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英雄烈士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一條爲了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和人民永遠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爲國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犧牲和貢獻。

近代以來,爲了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畢生奮鬥、英勇獻身的英雄烈士,功勳彪炳史冊,精神永垂不朽。

第三條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

國家保護英雄烈士,對英雄烈士予以褒揚、紀念,加強對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宣傳、教育,維護英雄烈士尊嚴和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將宣傳、弘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作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軍隊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 員會的規定,做好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五條每年9月30日爲烈士紀念日,國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門廣場人民英雄紀念碑前舉行紀念儀式,緬懷英雄烈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烈士紀念日舉行紀念活動。

舉行英雄烈士紀念活動,邀請英雄烈士遺屬代表參加。

第六條 在清明節和重要紀念日,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英雄烈士紀念活動。

第七條國家建立並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紀念、緬懷英雄烈士。

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門廣場的人民英雄紀念碑,是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爭取民族獨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國家繁榮富強精神的象徵,是國家和人民紀念、緬懷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紀念設施。

人民英雄紀念碑及其名稱、碑題、碑文、浮雕、圖形、標誌等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加強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對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覈定公佈爲文物保護單位。

中央財政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修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助。

第九條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供公衆瞻仰、悼念英雄烈士,開展紀念教育活動,告慰先烈英靈。

前款規定的紀念設施由軍隊有關單位管理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實行開放。

第十條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健全服務和管理工作規範,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莊嚴、肅穆、清淨的環境和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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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佔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第十一條安葬英雄烈士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軍隊有關部門應當舉行莊嚴、肅穆、文明、節儉的送迎、安葬儀式。

第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引導公民莊嚴有序地開展祭掃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爲英雄烈士遺屬祭掃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公民通過瞻仰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集體宣誓、網上祭奠等形式,銘記英雄烈士的事蹟,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的精神。

第十四條英雄烈士在國外安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外交、領事代表機構應當結合駐在國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祭掃活動。

國家通過與有關國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遺骸、遺物和史料,加強對位於國外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修繕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對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研究,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爲指導認識和記述歷史。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英雄烈士遺物、史料的收集、保護和陳列展示工作,組織開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編纂和宣傳工作。

國家鼓勵和支持革命老區發揮當地資源優勢,開展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研究、宣傳和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以青少年學生爲重點,將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宣傳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納入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紀念教育活動,加強對學生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

第十八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蹟爲題材、弘揚英雄烈士精神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廣播電視節目以及出版物的創作生產和宣傳推廣。

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題材作品、發佈公益廣告、開設專欄等方式,廣泛宣傳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第二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財產、義務宣講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幫扶英雄烈士遺屬等公益活動的方式,參與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財產用於英雄烈士保護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英雄烈士撫卹優待制度。英雄烈士遺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教育、就業、養老、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優待。撫卹優待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並逐步提高。

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關心英雄烈士遺屬的生活情況,每年定期走訪慰問英雄烈士遺屬。

第二十二條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爲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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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網信和電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對網絡信息進行依法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發佈或者傳輸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網絡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佈前款規定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絡運營者未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和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爲,向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爲,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爲,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第二十六條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爲,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侵佔、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佔、破壞、污損的紀念設施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英雄烈士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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