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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哺乳期怎麼算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4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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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哺乳期怎麼算,對那些懷孕生產的女職工來講,在生下了子女後還會享有一定時間的哺乳期假,可是有一些公司卻會剋扣假期的,下面分享員工哺乳期怎麼算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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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職工哺乳期怎麼算

一般情況下爲一年。就是小孩子一週歲時止。如果是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可延長一至二個月。

有的職工擔心,休這麼長時間的產假,會被公司或單位解聘,或被單位扣發工資的。那麼,懷孕、產期、哺乳期的工資待遇有什麼規定呢?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職工嚴重違紀違法犯罪(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除外。

其次,工資方面,單位不得在三期內降低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係指標準工資,指排除獎金,各種津貼、補貼之外的工資。也就是說,單位最少不得少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也不等同於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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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職工在哺乳期享受什麼待遇

哺乳期指生產後,對未滿1週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期間。這期間是法定給予女職工進行哺乳的時間,不以女職工是否以母乳給嬰兒哺乳而有所異同。國家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做了明確規定:

另外,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嬰兒滿週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認爲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有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點;不得安排哺乳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已失效)和《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所指出的作業。

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女職工哺乳期一般是一年,也就是自生下子女之後的一年,在這段期間,用人單位還需要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給予其相應的哺乳期待遇,否則的話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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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爲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

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員工哺乳期怎麼算 第2張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規定,女職工在工作工作期間哺乳期的,如果未違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實踐中一般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和原勞動部《問題解答》第14條規定精神,哺乳期應爲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週歲。這個哺乳期沒說你不上班而是上班了,每天有1個小時的哺乳假,你可以提前走或是推遲來1小時,直至寶寶1歲.

關於爭議解決方式問題

如用人單位未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女職工應有的待遇而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職工可以按以下方式尋求解決:用人單位有工會的,可以通過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無工會的,可以直接找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找企業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然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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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能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倒班工作嗎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由此可知,身處哺乳期,除了勞動強度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以外,公司自然是不能爲女職工安排加班的。

至於能否依舊執行倒班的工作模式,還需瞭解夜班的定義。

員工哺乳期怎麼算 第3張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第7條對此進行了解釋。所謂夜班,是指職工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間從事勞動或工作,而“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係指,用人單位一般情況下都應執行該法條的規定,對於女職工比較集中的企業,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確有困難的,請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暫時放寬執行,但要在較短時間內積極創造條件實施本規定的要求。因此,對於哺乳期女職工的工作時間,公司可以安排她實行每日倒班,但是需把握其所在工作班次的具體時間,即不能安排她在晚間22時至次日早晨6時之間工作,其餘時間段可參照一般職工執行。

綜上,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夜班活動或者是安排倒班工作。

正是由於女職工在身體結構和生理特點上都與男職工存在很大差別,才決定了女職工在一定情況下不宜從事特別繁重和較大強度的體力勞動,否則,會引發自身疾病,影響身體健康,甚至會影響下一代健康成長。不管是從法律還是社會責任的角度,用人單位在勞動中對女職工進行特殊保護是各方所需。因此,對於哺乳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既不能安排其加班,也不能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之間爲其安排工作,截至哺乳期結束纔可以恢復一般職工的一般化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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