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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週歲的孩子離婚後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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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週歲的孩子離婚後怎麼判,夫妻兩個人能走到一起,全都是因爲感情的存在,在孩子2週歲以內的時候夫妻離婚,一般會對孩子的撫養權發生爭議,以下分享2週歲的孩子離婚後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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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離婚爭取孩子撫養權如何取證

首先,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一般差距不大,但這並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其次,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很多時候,孩子特別對於學齡前兒童,不是夫妻一方帶,而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2週歲的孩子離婚後怎麼判

再者,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爲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最後,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對其最爲有利一方撫養。

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給撫養費

1、好商好量,達成一致

支付孩子撫養費是夫妻雙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給撫養費,那麼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撫養費,這樣才能讓孩子的成長條件保持不變。只要夫妻雙方願意,也就是說,只要夫妻一方對方不給、自己多給,那夫妻就可以協商解決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的'問題。

2、特殊情況

現實中夫妻常常就不給孩子撫養費難以達成協議,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訴了。一般來說,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可以分爲三種情況:

(1)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 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 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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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雙方如果是和諧離婚,那麼雙方在離婚之前達成了協議,講明瞭孩子給誰撫養,那麼這樣就直接按照協議判就行了,其實這種離婚方式無論是對夫妻雙方還是對孩子來說傷害是最小的。

其次就是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關於孩子的撫養權打不成共識的時候,根據孩子的年齡以及性別等問題,比如說如果孩子還處於哺乳期的時候,法院會將孩子判給媽媽撫養,如果寶寶兩週歲多了,但是又沒有自主選擇權的時候,就會通過看雙方哪一方對孩子以後生活以及教育最有利,然後將孩子判給誰。

2週歲的孩子離婚後怎麼判 第2張

最後就是當孩子年滿十週的時候,這個時候孩子已經有了自主選擇的權利了,所以法院會讓孩子自己決定以後跟誰生活。 雖然說現在離婚已經很普遍了,但是離婚以後孩子成爲了單親家庭,這對孩子以後總歸是不利的,所以說兩個人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最好是慎重的考慮,不要一時衝動就結婚或者離婚,特別是有了孩子以後,離婚更要慎重,否則很有可能會對孩子的一生都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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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判給女方多一點。孩子未滿二週歲,根據相關規定:

二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因爲未滿二週歲的子女,對母親生理上的需求、心理上的依賴,是父親所不能替代的。加之母親更耐心、細緻,無疑較父親更能勝任撫養嬰幼兒的職責。

當然,二週歲以下子女隨母親共同生活作爲一項規定並不是絕對的,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子女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2)母親有撫養條件卻不盡撫養義務,雖屬於違法行爲,但如強迫其直接撫養,將對子女不利,如果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可以允許。

(3)母親可能因工作、學習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賭博、賣淫等惡習,或者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或者難以妥善照顧子女的。

(4)父母雙方協商一致,二週歲以下子女可隨父親生活,但必須以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爲前提。由此可見,二週歲以下的子女以隨母親生活爲普遍原則,以有特殊事項存在而隨父親生活爲例外。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子女撫養權時,本着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確定小孩撫養權的歸屬,具體參照如下規定: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兩週歲以下的小孩,一般隨母親生活。

2週歲的孩子離婚後怎麼判 第3張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兩週歲至十週歲的小孩,結合以下情況予以考慮。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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