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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申請離婚該怎麼辦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8.5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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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申請離婚該怎麼辦,有一些人因爲一些原因不能再在一起生活了,就會想要離婚。特別是有一些人是單方面想要離婚,離婚首先要申請,那麼,我想申請離婚該怎麼辦。

我想申請離婚該怎麼辦1

第一:冷靜思考。要看是誰想離婚,如果是丈夫想離婚的話,要及時進行溝通,搞清楚爲什麼要離婚,是感情破裂,還是有小三介入等,同時要給對方冷靜思考的空間。

第二:努力挽回。如果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話,可以試着挽回對方,比如改變自己的一些行爲,多關心對方,給對方一點驚喜之類的,讓對方回心轉意。

第三:分居。如果離婚的想法比較激烈的,比較堅定的話,建議先分居一段時間,讓雙方都有喘息的時候,讓雙方對這一段婚姻進行更深入的思考,然後再做出決定。

第四:找親戚幫忙。所謂當局者迷,可以把離婚的想法跟父母或者親戚說一下,讓父母或者親朋好友幫助分析,多聽一下老人言不是什麼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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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進行談判。如果是雙方確定要離婚,要提前做好離婚談判,比如孩子跟誰生活,財產怎麼平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話要保留證據,以便日後起訴。

第六:整理好離婚材料。離婚需要雙方戶口本、身份證及離婚協議書,然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就可以啦,如果無法達成一致的話,雙方要請律師打離婚官司。

第七:做好孩子思想工作。如果有孩子的話,要提前做好孩子思想工作,不要傷害到孩子,離婚後也不能禁止對方看孩子,更不能相互辱罵、貶低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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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離婚,有什麼辦法可以申請離婚

申請資格:

根據《民法典》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可往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所需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須提供如下證件:

(1)原件及複印件。

(2)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失業者還須持失業證)。

(3)雙方離婚介紹信。離婚介紹信應由:有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村民和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者、從業人員、失業人員等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出具。 (跨區應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鎮婚姻登記專用章。)

(4) 雙方各自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各自陳述離婚意願及原因。

(5)雙方達成協議的協議書,是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等作出的文字協議。

(6)雙方的《結婚證》(二份)。如《結婚證》遺失,需申請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補辦手續詳見《辦理(夫妻關係證明書)須知》。

我想申請離婚該怎麼辦 第2張

辦理程序:

(1)雙方帶齊證件,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書。

(2)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離婚人士的材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天,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申請給予答覆並預約領證日期。

(3)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書的法律公證,見證)出示戶口本、身份證、證件相領取離婚證。

想要辦理離婚手續時 夫妻有一方是在日本有固定住所的日本人的情況,適用日本的法律,在日本的離婚手續如下:

1、協議離婚

在雙方同意離婚後,“協議離婚”即成立。到夫婦的原籍或居住地的市町村提交離婚申請書,此時需要住民票以及外國人登錄完畢證明書。離婚申請書上還需要2位證人的署名、蓋章。此外,如有未成年的孩子(不滿20歲)的情況,必需明確孩子的親權歸屬離婚夫妻的哪一方,否則離婚申請不予受理。

2、離婚申請不予受理申請

自己沒有同意離婚,對方有可能獨自提交離婚申請的情況,另外由於一時的口角,在離婚申請上衝動地簽名蓋章了的情況,想要撤回該申請時,只要提交“離婚申請不予受理申請”,該離婚申請就不會被受理。申請提出後6個月之內有效。在此期間內也沒能解決的話,可以再次提出申請書延長不予受理期間。

3、關於離婚調停的申請

有關財產分割、慰謝費、孩子的親權以及撫育費等商談不定,通過談話不能達成離婚的情況,夫妻的任何一方可以到家庭裁判所要求調停。到對方的住處的家庭裁判所去辦理。法院有申請表格,但需要印紙費900元和郵寄用郵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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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方面申請離婚手續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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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爲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

二、單方面申請離婚條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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