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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大病醫療個稅抵扣政策金額怎麼用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5.6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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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大病醫療個稅抵扣政策金額怎麼用,醫保是社會保險中的一種,除此之外,還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很重要,幾乎每個人都交醫療保險,那麼符合大病醫療個稅抵扣政策金額怎麼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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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政策要點

扣除範圍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提示:在個人醫療信息系統不斷完善的背景下,稅務機關加強了與各個部門的信息共享,納稅人無需自行對大病醫療具體的扣除範圍進行判斷,可通過“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進行查詢和填報。

扣除主體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按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符合大病醫療個稅抵扣政策金額怎麼用

提示:根據12366納稅服務平臺的問題答覆,夫妻兩人同時有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可以選擇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額分別計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額爲8萬元,合計最高扣除限額爲16萬元。因此,納稅人可以合理選擇扣除主體,實現扣除的最大化。

扣除時間

大病醫療支出在實際發生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彙算清繳時扣除。

提示:不同於其他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大病醫療支出不能在預扣預繳環節扣除,只能在彙算清繳期內自行填報扣除,納稅人需要留存與患者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複印件,或者醫療保障部門出具的醫藥費用清單等資料留存備查。

大病醫療支出可扣除金額查詢

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火速上線,大家可以直接在上面查詢自己2022年度大病醫療發生費用以及明細,還會自動 算出符合大病醫療個稅抵扣政策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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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稅大病專項附加扣除標準及扣除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 41號文件規定,第十一條,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第十二條,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符合大病醫療個稅抵扣政策金額怎麼用 第2張

由此得知:

1、扣除標準爲80000元。納稅人和未成年子女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通過醫保就醫發生的醫藥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累計大於15000元,在80000元及以內的金額可以扣除。

注意:一個納稅年度內本人、配偶和孩子的大病醫療支出不可以累加扣除。

2、扣除規定,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本人或配偶發生的醫藥費支出,可以選擇由夫妻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支出,也可以選擇由夫妻一方扣除。

注意:本人或配偶發生的醫藥費,可以本人扣本人的,也可以本人扣本人及配偶的。未成年子女的醫藥費只能父母一方扣除,不可以分攤。

二、個稅大病扣除額度查詢方法及操作流程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 41號文件規定,第十三條,……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向患者提供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本人年度醫藥費用信息查詢服務。

根據通知,國家醫保局提供“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納稅人可以查詢自己和家人大病可扣除費用和年度醫療費用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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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稅額度

1、本人大病費用扣除。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大病醫療費用的扣除。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分別計算扣除額。

3、選擇性規定。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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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的時間

對於大病醫療費用抵扣個人所得稅的時間,《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明確:大病醫療費用抵扣個人所得稅的時間爲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醫藥費用實際支出的當年。

1、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2、扣繳義務人辦理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根據納稅人報送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簡稱《扣除信息表》,見附件)爲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僱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僱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爲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3、納稅人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並在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4、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稅款環節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在剩餘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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