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退休金了還能領失業金嗎,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是失業人員最好的保障。那麼領退休金了還能領失業金嗎?
領退休金了還能領失業金嗎1
據瞭解,其實對於公司對員工繳納的失業保險,是在勞動者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之後,纔可以進行領取。而目前相關法律也規定,退休以後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的,這點大家要注意,只有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的纔可以領取失業金。
根據我國法律《失業保險條例》中明確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重新就業;二、應徵服兵役;三、移居境外;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延伸: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爲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領退休金了還能領失業金嗎2
一、失業保險金能領多少個月?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領取)爲三個月;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爲六個月;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爲九個月;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爲十二個月;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爲十五個月;
(六)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的爲十六個月。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二、具體情況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有關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是需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對於不同的工作崗位,以及不同的繳納情況所需要認定的失業保險金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諮詢當地的社保部門,並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領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勞動仲裁來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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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失業人員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其喪失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條例》對不得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保障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終止其失業保險待遇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失業救濟金只是對符合條件的失業勞動者給予暫時的幫助,因此雖然滿足條件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但也不會說可以一直領取下去,最終還是需要再次去找新的工作,重新就業。至於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往往也會根據之前繳費的一個年限來確定。同樣的條件下,繳費的期限更長,那麼在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時候,可以領取的時間相對也要長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