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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一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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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一起起訴,叫做共同訴訟,這個是由雙方作爲當事人,然後一起向同一訴訟的目標去進行訴訟的一種方式,但是這也是有一定的條件的,以下分享多人一起起訴的一些情況和原因。

多人一起起訴1

一、民事糾紛幾個人可以同時起訴一件事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幾個人起訴同一個被告是可以的,這是民事訴訟中的共同訴訟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爲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爲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爲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爲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爲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多人一起起訴

二、必要共同訴訟的概念和特徵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爲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須合一審理並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的目的在於防止矛盾判決。必要共同訴訟具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兩人以上。這是共同訴訟的基本要求。

2、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必要共同訴訟之所以必要,就是因爲共同訴訟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而訴訟標的的同一性又是由實體法律關係決定的。如果共同訴訟人在實體法律關係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關係,即享有共同的權利或承擔共同的義務,在訴訟中訴訟標的就是共同的。正因爲必要共同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應訴。如果共同訴訟人未一同起訴或應訴,法院應當追力口。

3、法院必須合併審理、合一判決。所謂法院必須合併審理,合一判決;是指對於共同訴訟,法院必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並對共同訴訟人的'權利義務作出內容相同的裁判。這是由必要共同訴訟中訴訟標的同一性決定的。

三、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上述四種解決糾紛的途徑中,仲裁和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協商、調解則不具有,因而當事人對協商和調解達成的協議可以反悔。當然,究意採用何種途徑去解決一個具體的民事糾紛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

多人一起起訴2

必要共同訴訟構成條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兩人以上,具有同一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合併審理並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具體情形:

1、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爲共同訴訟人。

2、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爲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爲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覈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法人爲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爲共同訴訟人。

6、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爲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爲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爲共同訴訟人。

8、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爲共同訴訟人。

9、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爲共同被告;

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爲被告。

多人一起起訴 第2張

共同訴訟與單一訴訟區別

行政訴訟基本上系由單一之原告對單一之被告,就單一之起訴聲明及單一之訴訟標的起訴,即所謂的單一之訴,共同訴訟只是單一之訴爲原則之下的一種特殊規則。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爲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爲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爲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爲共同訴訟。”根據本條規定,行政訴訟中的共同訴訟包括兩種情形。

一種是因同一行政行爲發生的行政案件,在此情形下,既有可能是由數個行政機關共同作出一個行政行爲,也有可能是一個行政行爲針對數個相對人作出,如果案件必須合一確定,則可將數個原告或數個被告視爲一體,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共同訴訟的另一種情形是因同類行政行爲發生的行政案件,法律之所以允許合併審理,並非必須合一確定,而是爲了訴訟經濟以及防止裁判發生矛盾。但對於同類行政行爲,本應分別提起訴訟,只有當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時,再將數個起訴合併審理。

《行政訴訟法》對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作出了規定,這一制度對於解決民事行政爭議相互交織、減少循環訴訟、避免民事行政裁判的相互矛盾和相互推諉,均具有積極意義。

但是,《行政訴訟法》所確立的“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在性質上是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一併解決”,而不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確切地說,是爲了訴訟便利的考慮將兩個不同性質的訴訟一併審理。

一併審理後,仍然存在行政與民事兩類訴訟、兩個爭議。正是基於這一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的,民事爭議應當單獨立案,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多人一起起訴3

一、民事訴訟起訴的必要條件

第一,民事起訴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就是說,原告必須是合法權益直接收到侵害的受害人,而不是他的親戚、朋友或其他人。

第二,民事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如果沒有侵犯民事權益的明確的被告,人民法院無法找人追究責任、無法辦案、無法審理、無法判決責任給誰承擔。

第三,民事起訴必須有具體的可以依法執行的訴訟請求,並且必須有據以起訴的事實、理由。如果沒有這三項內容,人民法院將無法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無法作出合法、具體、可以執行的判決。

第四,民事起訴必須是案件屬於該人民法院受理的範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所起訴的案件不屬於該人民法院管轄,那麼,要麼不可能立案,要麼立了案也會被依法駁回。

第五,民事起訴必須不是重複起訴。對於重複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會重複受理、重複審判。就算錯誤重複立案,在訴訟程序中,也會被依法駁回。

第六,民事起訴必須要有基本證據。如果提起民事訴訟,但是沒有任何的證據,只是原告人的一派空話,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受理。

二、民事起訴流程怎麼走

民事起訴流程:

1、起訴和受理

起訴

1、《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旅、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受理

1、《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替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或藉口頭告知。

2、開庭審理

法庭調查

1、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2、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景。

法庭辯論

1、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遙一進行審查和核實,藉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多人一起起訴 第3張

3、宣判

(1)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法院一律公開宜告判挾,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

三、民事起訴要注意的事項

1、準備起訴的當事人須滿足適格原告的條件,即擁有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爲能力,並且與發生的糾紛存在利益關係,還應滿足主體條件(須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原告向法院申請立案時,需要提供明確的被告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住址等。

3、原告提起訴訟要能清晰的表明自己的訴訟請求,並且能夠充分的陳述案件基本事實和理由,以便在立案後法官可以儘快瞭解和判斷案件的基本情況。

4、要判斷所要提起的訴訟是否應當由法院主管,比如勞動糾紛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約定了仲裁條款的合同糾紛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還要根據管轄判斷規則,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

5、一般情況下,如立案庭經形式審查符合上述條件時,會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並作出通知;如不符合,也會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此外,如果在立案後法官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時,會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對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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