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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多久可以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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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多久可以判離婚,在日常生活當中,很多婚姻對對方已經很失望了之後,就會選擇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建立在對方同意的基礎上,以下了解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多久可以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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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多久可以離完?

這個是需要根據法院進行案件審理的速度來決定的,不同情況下時間是不一樣的,當然我們國家離婚案件審理,他是有審理期限的要求的,最長也不會超過這個期限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起訴離婚的話,當然是有可能會被判決離婚的,主要的依據還是看雙方當事人感情,是否已經確實破裂,

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

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起草民事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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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辯狀: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3、庭審前準備: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4、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5、保全: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產生兩個結果:

1、經調解和好:法院調解應當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

2、經調解協議離婚:如果當時人經過調解不願和好但都同意離婚,那麼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法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1、安排開庭時間: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2、通知到庭訴訟:在開庭三日前法院要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3、開庭審理:法院會詢問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要如實回答;詢問證人、鑑定人等等;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根據庭審情況判決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會再次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進行起訴離婚的話,那麼需要根據法官進行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來判斷,當然,民事案件審理是有着明確的審結時間規定的,除此之外,還給大家介紹了一下法庭庭審的具體流程,立案、提交答辯狀、庭前準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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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一方提起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在現實生活中是一個非常常見的問題。大家看到這個問題,可能最直觀的想法就是,主張離婚的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不就行了!是的,這個辦法可能大家都知道,但這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好的解決問題的方法,而是遇到這種情況的當事人,在沒有其他辦法的前提下,最後採取的無奈之舉。

當我們的家庭出現裂痕,夫妻感情走到盡頭,總有一方不願再繼續忍受這無愛的婚姻,希望走出圍城,故而痛下決心,要向另一方提出離婚。然而提出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可能會預料到的問題就是,另一方不可能同意。所以在此,我們建議提出離婚的當事人一定對自己所能預料的問題,作個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

第一步,提出之前要讓對方知道自己已經有了離婚的想法。夫妻之間的不和諧,應該使彼此早就有感覺甚至能預感到離婚的來臨,這樣您可以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對方進行溝通,讓對方能感覺到婚姻已經無法再繼續維繫,真可謂是愛已盡,緣已絕。

這種情況下,讓對方從自身的角度審視這段婚姻是否還有持續的必要,千萬不要和對方採取過激或暴力行爲,給對方一定的時間及空間。任何一個人經過一段時問的思索後,總會有一個想法,不管這個想法是否得到您的認可

那麼這種沉思之後的結論可能有兩種:一種是可以考慮離婚,但有一定的條件;另一種就是堅決不同意離婚。面對這兩種結論我們就要考慮下一步怎麼辦。

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多久可以判離婚 第2張

第二步,對於附加一定條件的離婚,一般情形下附加的條件是物質經濟上的或者是孩子,這一點我認爲如果條件是在您能承受的範圍之內,您就可以考慮做出讓步或補償。畢竟夫妻曾有過一段緣分,大家在友好而不過激的情況下,好離好散,是離婚方式的首選。對於另一種不同意離婚的。

則找出對方不願離婚的根源。現實中的根源有很多,比如,關愛孩子的。留戀家庭的,婚後沒有生活來源的,等等。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說理讓步措施。仁至義盡仍不能做通思想工作的,最後可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選擇這種方式,需要當事人提前準備離婚所需的證據,主要就是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也是先進行庭前調解,且調解貫穿整個審理過程,庭審結束後,如果仍未能調成,人民法院會根據庭審及雙方提交證據情況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如果認定爲夫妻感情確明破裂,則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否則,不準離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有以下幾種:

①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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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最不傷害孩子的離婚方式是什麼?

夫妻離婚不想要傷害孩子,最好的辦法就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夫妻雙方配合辦理離婚手續,協商財產分配,孩子撫養權問題達成一致共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1、明確法律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哺乳期內至2週歲前撫養權歸女方以及父母撫養孩子的法定義務等。在有關法律規定方面取得一致後繼續往下談。

2、充分理解對方關於孩子撫養問題的心態

切忌盲目溝通,有道是“侃侃而談,無所事事”。先摸清對方關於孩子撫養問題的基本態度:是否有談判的餘地,有多大餘地,是否在利用孩子問題要求更多財產份額等。

3、撫養費問題

撫養費是焦點問題之一,一是撫養費數額的確定,一是撫養費支付問題。數額的確定相對比較容易,一般爲收入的20%-30%;但是,支付問題往往很難達成一致,接受方主張一次性付清,付出方要求按月或者按年支付。

4、探望權的問題

這個問題一般不會太麻煩,畢竟,父母雙方都希望孩子有正常的父愛和母愛。但是,關於探望的時間、地點以及送回孩子的時間必須規定清楚,以免後患。

5、大額開支問題

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開支具有不可預知性,所以,數額往往無法確定;數額巨大,可能超過承受能力;發生時間可能在孩子18週歲以後。所以,建議在談判時注意明確上述關鍵點。

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多久可以判離婚 第3張

二、關於財產問題的談判

1、明確有關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是必要的

有據可查的規定:平均分割,照顧婦女和無過錯方,照顧付出較多的一方,隱藏、轉移財產可以少分甚至不分等。

2、要求對擬分割財產狀況的真實性負責

很多人有一種誤解,認爲只要把財產轉移了,就萬事大吉了。其實不然,離婚後2年內,一方發現另一方有轉移行爲的,均可再行訴訟。這一點,在談判過程中可以明確。

3、遵從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則

如果雙方沒有讓步的意思,談判時儘量遵從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交涉,不要獅子大開口,也沒有必要無謂的妥協。

4、爲了儘快解除婚姻關係做出財產讓步

有時候,爲了儘快解除婚姻關係的一方,可能願意少分財產,這對雙方來說的都是一個契機,談判時,要好好利用和把握。

5、適度利用對方過錯證據

有關過錯的規定,已經解釋很多次了,此不贅述。如果一方掌握了對方確鑿的證據,當然可以加以利用;如果證據不充分,可以採取攻心戰術。

6、注意實際支付問題的談判

協議歸協議,需要實際交付纔算最終完成了財產分割。所以,在談判時,一定要將交付方式與期限談清楚,不可模棱兩可。

7、關於債務分擔問題

共同債務分擔問題,注意其真實性,很多時候,對方可能僞造債務。所以,溝通之前先覈實債務真實性是必要的。一般情況下,需要將個人投資經營所產生的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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