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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離婚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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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離婚怎麼判?夫妻關係破裂的時候很有可能走向離婚的邊緣,起訴離婚是常見的一種離婚方式,法院對於起訴離婚有着一定的判別標準。一起來看看法院起訴離婚怎麼判吧。

法院起訴離婚怎麼判1

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法院不必然會判決夫妻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沒有以下法定情形,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起訴離婚怎麼判

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法院起訴離婚怎麼判2

起訴離婚法院如何判決離婚

(一)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法院起訴離婚怎麼判 第2張

(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

一、可認定爲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模式。其中,列舉規定是概括規定的說明,而概括規定是對列舉性規定的補充。增強了我國離婚法律規範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是對我國離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進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爲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爲: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爲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爲,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係極爲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係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誌着夫妻關係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爲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爲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係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係,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係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其他方法。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除了上述5種具體情形外,爲適應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了彈性條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對符合“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法院起訴離婚怎麼判3

結婚一年離婚彩禮怎麼判

結婚陪嫁彩禮若是明確送給男方或者女方的,那麼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部分禮金應當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接受禮金的一方,如果將禮金用於購置婚後的財產,那麼由禮金轉化而來的財產就有可能當做是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結婚一年離婚要退彩禮錢嗎

要看具體情況。

法院在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化爲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併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法院起訴離婚怎麼判 第3張

結婚一年爲什麼想離婚

1、結婚非常的不自由

一個人過日子很單純,愛幾點起來幾點起來,愛抽菸愛抽菸,愛喝酒愛喝酒,沒有管你。可結婚後就不一樣了,明顯是把兩個人當一個人來過,當思想不統一的時候,就有架可吵了。所以婚後的第一點不爽就是像個差的股票一樣被套牢。結婚後你時時刻刻都必須圍繞着“家”這個行星在轉,而像夜貓子一樣去打野顯然就不行了。

2、結婚後的責任太大

以前很早的時候就讀過錢鍾書先生的《圍城》,裏面講的就是一個描寫婚姻猶如打仗的故事。他說,婚姻就像一座被圍的城堡,外面的人想往裏衝,裏面的人想往外擠。人一但陷入婚姻,就是陷入一個責任圈裏,你是無法自拔,再也沒有夢想的自由。結婚後你每天想的就是如何討好老婆,家人,孩子。你每天愁的,也都是柴米油鹽,以及家庭開銷。啊,經濟負擔大,太不壓力了。“我不想,我不想,不想長大。長大後,世界就,沒有童話。”

3、難處理家庭關係

結婚的第三點不妙就是,難得處理媳婦與自己媽,或者自己與媳婦媽的關係。這幾乎是所有中國人的傳統魔咒。到如今爲止,我還沒見過哪家的內部關係是完全沒有漏洞的。十有八九的都出現過口舌之爭。甚至超強度的內部大戰。我爸媽奶奶他們就是這樣過來的,並且如今還在繼續。這太恐怖了。我常跟他們說,如果我這一輩子光棍,有一小半要怪你們的壞棒樣,搞得我神經大得不得了

結婚要面對哪些問題

1、如何同對方家人相處

婚姻並不是和某個人牽手那麼簡單,它意味着要成爲對方家庭的一員。因此,一定要就如何同對方家人相處談深談透,如探望長輩的頻率,以及你希望伴侶的家人多大程度上介入兩人的婚姻世界。

2、如何慶祝節日

許多人在婚前忽略了這一話題,然而婚戀專家表示,如果未能事先充分溝通,在過節回家、慶祝生日等方面的分歧會導致婚姻出現嚴重矛盾。

3、性生活

婚姻和家庭生活專家邁耶斯是《重拾愛情確保婚姻關係“不出軌”》一書的作者,他說要儘早談論性生活。“如果在性方面兩人不平衡,那麼在慾望、冒險性以及性刺激方面的差異肯定會凸現出來。”邁耶斯建議,男女雙方在婚前一定要考慮好雙方需要多少性接觸(在沒法過性生活的日子怎麼辦),如何保持聯繫感和親近感,需要怎麼做才能勾起對方慾望等。

4、育兒方法

男女在婚前常常會談論要不要孩子,而很少去深入探討如何爲人父母、如何養育孩子。其實,兩人更應該對以下話題展開談論,如有孩子後誰做“立規矩”的人,誰每晚爬起來換尿布,以及兩人是否能接受帶孩子時生活方式被徹底打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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