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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還要負擔前妻的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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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還要負擔前妻的債務嗎,在現代這個社會,離婚算是非常常見的事情了,離婚後的債務償還在法律上有着一定的規定。下面一起來看看離婚後還要負擔前妻的債務嗎吧。

離婚後還要負擔前妻的債務嗎1

離婚後是否要承擔另一方的債務,主要看債務是一方個人債務還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屬於一方個人債務的,不需要承擔;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一方就需要承擔另一方的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後還要負擔前妻的債務嗎

夫妻離婚後債權人向誰討債

夫妻離婚後債權人主張對方償還債務的,首先要判斷該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的話,那麼債權人無論夫妻是否離婚,都直接找債務人主張償還債務即可。

如果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那麼就算是夫妻離婚後,債權人也可以向夫妻的任何一方主張償還債務。如果夫妻雙方已經在離婚時就該債務約定一方償還的,那麼債權人就可以找指定的一方償還。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償還的前提是該債務爲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或者債權人能夠舉證該債務的'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規定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離婚後是否要承擔另一方的債務,主要看債務是一方個人債務還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屬於一方個人債務的,不需要承擔;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一方就需要承擔另一方的債務。當然,這個時候不管離婚夫妻內部是如何約定處理共同債務的,但是並不能以這樣的約定來對抗債權人。

離婚後還要負擔前妻的債務嗎2

一、婚姻中的債務離婚後是否也要還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也要由男女雙方共同償還,如果雙方離婚時約定由一方償還的,由一方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離婚後還要負擔前妻的債務嗎 第2張

二、夫妻哪些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呢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下列債務可以認定爲個人債務:

(一)夫妻一方爲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爲個人債務。

(二)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三)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四)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爲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臺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五)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於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爲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離婚後還要負擔前妻的債務嗎3

離婚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標準參照以下法律條文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離婚後還要負擔前妻的債務嗎 第3張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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