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者不結案不起訴拖着,。在事故認定書已經送達生效,當事人雙方由於存在多種原因而未達成賠償協議的,非行政管理範疇。那麼後面會不會對自己有影響,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傷者不結案不起訴拖着對我們有什麼影響。
傷者不結案不起訴拖着1
1、建議問清楚對方爲什麼不起訴,如果對方不起訴,可以告知對方訴訟時效爲一年,一年過後你將不賠償,保險公司也不會賠償。保證金也會退還。
2、帶上相關材料,先去保險公司把你墊付的費用報銷了,如果傷者還不起訴,對你影響也不大。
《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一項規定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問爲一年。交通事故起訴需要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內提出,如果不提出就過了訴訟時效了,你可以讓他們起訴。
如果他們不起訴一直叫你拿錢的話,建議你不再理會,否則可能沒完沒了,你多賠償的保險公司也不會給你報銷。
交通事故沒有造成重傷、死亡、沒有逃逸都不會追究刑事責任,就是民事賠償的問題,法律也沒有規定你必須墊付費用,所以那你完全可以不用再墊付。
擴展資料:
因侵權行爲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計算。
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從損害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後,受害人才知道的,從知道時起算;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侵害當時即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
侵害當時未曾發現的,事後經檢查確診並證明是由該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訴訟要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起訴的時間超過一定的期間,在法院打官司就不會勝訴。
傷者不結案不起訴拖着2
交通事故起訴需要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內提出,如果不提出就過了訴訟時效了,你可以讓他們起訴。
如果他們不起訴一直叫你拿錢的話,律師建議不再理會,否則可能沒完沒了,你多賠償的保險公司也不會給你報銷。
交通事故沒有造成重傷、死亡、沒有逃逸都不會追究刑事責任,就是民事賠償的問題,法律也沒有規定你必須墊付費用,所以那你完全可以不用在墊付,不再給錢。
擴展資料:
“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的;
也可以是由於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衆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爲的。
是指發生事態是由於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爲所致。
如果是由於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
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於故意,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傷者不結案不起訴拖着3
交通事故拖着對雙方都不利,時間拖得越久取證就越困難,到時候維護自己權利的時候能獲取的證據也就越少。依據法律規定,人身傷害賠償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中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應爲一年,過了一年的有效期將可能無法申訴。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或受傷較輕無需住院治療的,以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後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
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如果非責任方一直拖着不願處理也不願訴訟,那麼相關費用可以停止墊付,這並非逃避責任,而是爲了促使對方起訴解決,法院的判決相對公正有力。若對方1年內不起訴的話,一年後將無法起訴,也就意味着對方將拿不到更多的賠償。到時只需要拿發票到保險公司申請結案,該理賠的費用保險公司都會報銷。
交通事故結案流程:
1)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由公安機關作出車輛、物品損失評估;
2)造成人員傷殘的,由公安機關制定車主或主要責任人預付傷者醫療費用並出具傷勢鑑定證明和醫療費用初步評估說明書;
3)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作出責任認定,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在15日後向上一級機關申請重新認定;
4)肇事雙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機關事故調解辦參加調解;
5)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30天(需帶齊各種票據、證件、評估證明材料等);
6)導致傷殘的,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30天(需帶起各類票據、身份證明、各類證明材料等);
7)導致死亡的,從確定辦理喪葬事宜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30天(需帶齊死亡證明、各類票據等);
8)經調解達成協議,雙方簽字後結案,並出具調解書、執行期限等字據;
9)調解期滿,經二次調解未能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拒不執行的,公安機關終結調解,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