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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認罪認罰簽了量刑就確定了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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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認罪認罰簽了量刑就確定了是嗎,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當中,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那麼醉駕認罪認罰簽了量刑就確定了是嗎?

醉駕認罪認罰簽了量刑就確定了是嗎1

一、認罪認罰簽了量刑就確定了是嗎?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除法律列舉的幾種例外情形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按照現代訴訟原理,法院應當以中立的立場對控辯雙方的爭議予以審查和判斷,採納量刑建議體現了裁判方在合法範圍內對“訴訟合意”的尊重和認可,是認罪協商制度有效運行的基礎。這與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無涉。

況且,刑訴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時,有權依法作出判決。

量刑建議對控方同樣具有拘束力。除法定原因外,控方不得違背控辯協商的結果,不得否定業已得到被告人同意並具結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

對於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於法有據;不具備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幅度以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和量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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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考察嫌疑人認罰的情況?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爲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爲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爲當庭確認自願簽署具結書,願意接受刑罰處罰。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綜上所述,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如被告人主動認罪,態度良好的,可以出具認罪認罰具結書,這樣被告人可能會被從輕處罰。法院審理案件,會參考檢察院在具結書中闡述的量刑意見,根據法院調查情況作出判決,因此,認罪認罰後並不是說就確定了量刑。

醉駕認罪認罰簽了量刑就確定了是嗎2

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不等於就不用被判刑了,不過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法院會按速裁程序進行。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分爲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

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爲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醉駕認罪認罰簽了量刑就確定了是嗎 第2張

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是不適用的:

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第三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刑事犯罪的行爲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刑事訴訟的程序以及刑事處罰的種類等規定,以免在出現犯罪的時候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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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駕檢察院簽了認罪認罰會判什麼刑?

醉酒駕駛機動車簽了認罪認罰書的,可以認定爲有悔罪表現,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檢察院量刑意見判處,一般是判處緩刑。犯罪嫌疑人簽了認罪認罰書的,什麼時候開庭法律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立案後,普通程序審理的,要在2個月內作出宣判。

對於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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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罪認罰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醉駕認罪認罰簽了量刑就確定了是嗎 第4張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醉酒以後還駕駛機動車屬於違法犯罪行爲。除行政處罰外,應按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酒後駕駛機動車,在認罪處刑書上簽字的,可以認定爲悔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檢察院的量刑意見判決,一般是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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