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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纔算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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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纔算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在治療的過程中,對傷員造成一定的損害的情況,我們在發生醫療事故時,可以通過起訴來維護自己權益得到一定的賠償,以下是關於什麼情況纔算醫療事故。

什麼情況纔算醫療事故1

一、哪些情況屬於醫療事故。

(一)定義。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二)定義解讀。

構成醫療事故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有過錯,也即違反了法律法規、診療常規;2、患者產生了人身損害;3、患者的人身損害是這些過錯造成的。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三)誤認爲醫療事故的情形。

實踐中,經常有人會錯誤理解醫療事故構成的條件,最多的是認爲只要醫院有過錯,就構成了醫療事故,例如醫院打錯針了,張冠李戴,最終沒有產生人身損害,但患者認爲這就是醫療事故;

其次是認爲只要產生了預料之外的人身損害,就構成了醫療事故,例如年齡大的患者手術後併發腦血管意外,醫院在圍手術期並無過錯,但家屬認爲手術是成功的,好好的一個人發生腦出血,肯定是醫療事故;

少數情況是醫院有過錯,但人身損害與過錯無因果關係,還例如醫院打錯針了,張冠李戴,但患者死於耐藥細菌引起的院內感染,家屬認爲這也是醫療事故。其實,這三種情況都不是醫療事故,因爲沒有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

什麼情況纔算醫療事故

作爲醫療事故的前提條件,醫院存在過錯,這個普通人可能沒辦法評估,還需要專業人士來評估,特別是要結合法律法規、醫療常規、臨牀指南,建議諮詢醫療糾紛專業律師。

(四)舉幾個常見的構成醫療事故案例供大家參考。

案例1,患者胸痛半小時入急診,但醫院沒有按照急性胸痛流程予檢查心電圖、心肌酶,導致患者心肌梗死被漏診,十餘小時後患者因心肌梗死心跳驟停死亡。這就是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違反了診療常規,漏診心肌梗死,導致患者未及時治療死亡,滿足了上述三個條件。

案例2,患者左側肢體乏力診斷急性腦梗死,到醫院過了溶栓或急診介入手術時間窗,48小時後症狀並無加重,但醫院堅持予患者行腦血管內介入治療,術中出現腦出血併發症,導致患者植物人狀態。這是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違反急性腦梗死相關診療指南,無手術適應症給患者手術,導致併發症發生,也滿足了上述三個條件。

案例3,醫院給幼兒做雙側疝氣手術,沒有理清解剖結構,不慎同時將輸精管切斷,造成患兒成年後不育症,造成6級傷殘,這是典型的三級甲等醫療事故,由手術操作不當所致。

二、醫療事故的分級標準。

(一)分級標準。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爲四級(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相關細則因爲內容很多,林律師這裏就不一一列舉,詳見《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二)什麼是四級醫療事故。

在這裏要補充解釋一下四級醫療事故,這是因爲這一級是不構成傷殘的,沒有產生軀體功能障礙或不可逆的損害,那麼患者朋友就不好靠自己的知識去評判了。可以參考以下情形對照:

1、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

2、面部輕度色素沉着或脫失;

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恆牙;

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後內窺鏡下取出;

6、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

7、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後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

8、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9、一拇指末節1/2缺損;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1、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12、軟組織內異物滯留;

13、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

14、局部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於體表面積2%,兒童大於體表面積5%;

15、剖宮產術引起胎兒損傷;

16、產後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併發症。也就是說增加了患者的痛苦、住院天數,讓患者接受了額外的治療,雖然不構成傷殘或造成不可逆損害,也是構成四級醫療事故的。

三、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1、要認定醫療事故,必須通過法定程序認定。首先必須通過當地衛健委申請,由衛健委委託醫學會鑑定,一般醫學會不會受理單方面申請,申請時由醫患雙方共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完整的病歷資料,如哪一方應當提交病歷資料而不提交,醫學會會裁定哪一方的責任導致鑑定不能,日後起訴將承擔舉證不利責任。

2、醫學會受理後,將出具受理通知書,一般1-6個月內會安排開聽證會,聽證會要求醫患雙方提交書面陳述意見,不管是醫方還是患方,都需要高度重視該陳述意見,因爲病歷繁多而複雜

鑑定專家往往沒有太多的時間去逐字閱讀分析,簡單專業的陳述詞是鑑定專家瞭解醫療過程、有無醫療過錯的關鍵,鑑定專家不會忽視患方陳述詞中所列舉的醫方過錯,在鑑定結論中也會針對陳述意見做出答覆。所以請專業的醫療糾紛律師撰寫聽證會陳述詞很重要,也有必要委託專業律師參加聽證會。

3、市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出具後,醫患雙方如不認可鑑定結論,都有權利申請省級醫學會鑑定,如對市醫學會鑑定結論不認可,可申請省醫學會鑑定,程序同前一次鑑定。

但是省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還不服的話,基本上沒有機會再申請中華醫學會鑑定。不過還是可以起訴到法院,再進行醫療損害司法鑑定,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患方是有權利申請醫療損害司法鑑定的。

4、鑑定爲醫療事故後,衛健委或司法機關不是對所有的醫療事故都給予懲罰,只有造成較嚴重醫療事故(主要責任)時纔有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如違反法律法規或極度不負責任造成的傷殘或死亡,大部分的醫療事故最終還是民事賠償,行政處罰通常被忽視掉。

5、大部分醫學會只做醫療事故認定的鑑定,而不鑑定醫療期、護理期、營養期、傷殘鑑定、護理依賴等級、後續治療費等等,這些是計算賠償所必須的,患方後續很可能還要另行委託司法鑑定上述事項,如果想一步到位都鑑定,最好是選擇醫療損害司法鑑定(一般是通過法院委託進行)。

什麼情況纔算醫療事故2

一、怎樣纔算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行爲的認定是:

1、醫療事故的主體不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爲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什麼情況纔算醫療事故 第2張

二、醫療事故罪的基本特徵

1、罪侵犯的客體是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國家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對醫務工作進行嚴格管理,以保障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行爲人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醫療事故,不僅侵害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而且侵害了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的行爲對象是在醫療單位接受治療、體檢的人。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在醫療護理或體檢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了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

因此,構成本罪在行爲方面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其一,行爲人在醫務工作中實施了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行爲人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不及時履行醫療護理職責。這種行爲既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不作爲,前者如手術中錯配藥物、錯誤輸血等,後者如值班醫生擅離職守。

其二,行爲人的行爲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了就診人身體健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所謂嚴重損害,是指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爲造成了就診人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阻礙等情形。當然,行爲人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與上述特定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才能成立本罪,否則不能要求行爲人承擔此種責任。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醫務人員。

所謂醫務人員,一般是指經過醫藥院校教育或各級醫療機構培訓後,由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承認或者經過考覈取得相應資格的從事醫療工作的人員。具體而言,醫務人員包括在國有、集體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救治、護理工作的醫師、藥師和護士以及國家主管部門批准開業的個體診所的行醫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

即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產生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避免。

如果行爲人在醫療護理過程中故意造成就診人死亡或故意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根據性質和情節成立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什麼情況纔算醫療事故3

醫療糾紛的處置

(一)處置原則: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合法、和諧、效率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二)處理途徑:根據我院“醫療糾紛處理程序”,按照事件嚴重程度及進展,處理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

1、科室解釋、協調:一旦發生或可能發生醫療糾紛時,醫務人員要高度重視,以積極的態度妥善處理,同時在第一時間報告科主任、護士長,並協助科主任、護士長做好處理工作。科主任要在瞭解事實的基礎上,必要時匯同主管醫務人員組成醫療糾紛處理小組,負責向病人及其家屬作好解釋、勸說工作,儘可能化解醫療糾紛。

什麼情況纔算醫療事故 第3張

2、糾紛辦、醫務科/護理部答覆、協調處理:針對科室彙報或患者直接來信來訪的醫療糾紛,負責調查、答覆、協調。

3、依法處理:針對不能協商解決的醫療糾紛,患方或醫院提出法院訴訟,糾紛辦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司法鑑定和法院訴訟相關工作。

4、第三方協調: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作爲獨立第三方介入醫患糾紛調解,爲醫患雙方搭建平等對話的溝通平臺,把醫患糾紛納入理性解決問題的渠道,推動醫患糾紛更快更好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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