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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單身女性生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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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單身女性生育權,社會的多元化發展,人們的思想上也逐漸的再變化着,很多的人在婚後都會有一些不合的現象,而且離婚的情況也不少,但人們已經習以爲常了,以下是關於關於單身女性生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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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是生育權?

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

2、單身女性沒有生育權?

其實沒有一條法律明確規定單身女性不允許生育。

中國法律同樣保護婦女的生育權,生育權的主體也不區分已婚或未婚。2005年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第25條也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以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中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可見生育權的權利主體不限於已締結婚姻關係的夫妻,既包括已締結婚姻關係的夫妻也包括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公民。

雖然中國立法中對未婚女性生育權只有一些原則性的、模糊的規定。但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沒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們的自由空間。

可見,在中國,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權。但實際上,未婚媽媽給孩子上戶口一般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而且因爲沒有結婚證所以無法按流程辦理準生證,導致幾乎無法在公立醫院生產,所有的費用也都無法報銷。

關於單身女性生育權

相關知識: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於單身女性生育權的規定

2002年11月1日實施的《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這一規定引起了關注:有人看到這一條款對女性生育權的肯定;

有人關心它的合法性;也有人指責它缺乏可操作性,是譁衆取寵、浪費立法資源;有人擔心“單身媽媽”羣體的出現會引發社會倫理問題;更有人提出。關於這個條款的出臺

目前我們得到的解釋主要是基於兩點理由:其一,“有人不想結婚,但希望有一個自己的孩子,這種情況雖是極少數,但也要尊重這部分人的生育權。人的生育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是先於國家、法律的權利”。其二,隨着社會的發展,女性越來越趨向於“獨立自主”,她們有權選擇對自身價值的定位,有權選擇是否終生獨身,也有權決策是否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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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自由地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力。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男女雙方在繁衍後代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即一方生育權力的實現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權利。

從理論上說,繁衍後代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爲,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該權利的實現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爲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獲得諮詢和治療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關於單身女性生育權2

單身女性生育權的法律依據

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根據該條表述,只要是擁有我國國籍的自然人在我國領域內都可依據該條享有生育的權利,單身女性也應當在此列。

有學者將此處的“公民”理解爲夫妻一方的公民個人,而不包括未婚者,顯然是不正確的,這裏作限縮解釋剝奪了未婚者的權利,從人格權角度來看,是對夫妻以外的人的人格尊嚴的無視。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這裏的“婦女”沒有明文規定將單身女性排除在外,“法無明文禁止便自由”,所以應推定單身女性享有生育權。

此外,其他國家也以法律的形式承認了單身女性的生育權。英國根據1991年人工生育和胚胎管理局頒佈的法規,允許任何人包括單身婦女接受人工授精,至於能否對單身婦女進行異質授精(AID),則應由不育治療中心來決定,在做這個決定時

應充分考慮未來孩子的幸福及未來是否需要承認父親; 在美國,判例法允許未婚婦女接受AID生育;在瑞典,結了婚的婦女或處於同居狀況的婦女可以接受人工受精。1984年《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年《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都將生育權的主體規定爲“所有夫婦和個人”。

所以,吉林省的該條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立法者看到社會上少數羣體的需要,體現了以人爲本的立法精神,有利於完善人權保障的法律體系,無疑具有里程碑的意義。除吉林省外,上海、廣州等地都在開始考慮這方面的立法。

關於單身女性生育權 第2張

社會合理性

我們知道,法律作爲調整社會關係的一種規範,其內容是由社會關係決定的。立法的目的是要解決現實問題,既然客觀現實有了這個要求,能解決的就要儘量解決。立法不是爲了限制老百姓,而是要保障老百姓的利益。

吉林省出臺的《條例》就很好的體現了這一點,立法者看到了少數羣體的利益需要,並積極地在立法中予以體現,這正是以人爲本的立法精神,充分體現了對個人生活方式選擇權利的承認和尊重。

在是否應當承認單身女性生育權問題上爭議最大的是關於後代知情權的問題上,劉志剛認爲:生育權和後代人對其父母的知情權不是同一層面的權利,如果沒有前者的話,就談不上知情權的問題。

筆者認爲,考慮孩子知情權的同時也要考慮捐獻者的隱私權,顯然二者是有衝突的。所以單就這兩個權利來說,就存在一個價值衡量的問題,可以說是同等重要的。即便知情權可以滿足,也會對捐獻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擾,所以不能僅以後代的知情權來否定單身女性的生育權。

同時,如今社會“二奶”現象風行,很多人也擔心該《條例》的出臺,“二奶”可以通過一些所謂的“合法的”醫學輔助手段名正言順地爲情夫生兒育女。對此,立法者認爲:按照規定

通過醫學輔助手段懷孕,精子的來源是保密的,不能指定某個人。 所以,只要在管理上保證嚴格,就可以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另外,條例中規定的單身女性的條件也要嚴格遵守,在審批程序上要嚴格把關,否則會擾亂我國的人口管理制度和計劃生育政策。

最早的人工生育技術是體內人工授精,其中最早的體內人工授精可追溯至1790年,而第一宗成功的捐精體內人工授精於1884年進行。中國人相對熟悉的“試管嬰兒’技術出現較晚,1978年,英國的Steptoe和Edwards完成了世界上第一例試管嬰兒

1988年,北京完成第一例試管嬰兒,標誌着這一技術在中國的出現。人工生育已經在國際上引起較多重視,而我國通過人工生育手段出生的孩子雖因保密等因素而無法統計出一個確數,但其總量已經達到一個相當可觀的數目是個不爭的事實,這可從2003年國內開展試管嬰兒技術的醫院達到上百家得到印證。

雖然在現實中有這種需要的存在,但受到傳統倫理道德的影響和約束,有人認爲單身女性想要通過輔助手段做媽媽,是很自私的,譴責她們希望用自己的孩子來填補內心的孤寂,把孩子看成是娛樂的工具。 我認爲這種說法太片面了。

生育權作爲一種人格權是每個人都平等享有的,但實現的方式有很多種,單身女性只是選擇了一種非自然的手段生育自己的孩子,這只是權利實現方式的不同,對此無可非議。

再者,單身女性想要擁有自己的孩子,是其母性的體現,母愛是神聖的,不能因爲她們選擇了非自然手段就說她們是自私的。她們和所有的母親一樣,希望自己的孩子幸福快樂,並會竭盡所能的爲他們創造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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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女性能否破除生育壁壘?

我國現行的衛生部2003年修訂版《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中明確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從法規上看,單身女性在國內是不能申請使用凍卵這類輔助生殖技術的。

2002 年時,吉林省修改了《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第 30 條中寫入了:“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手段生育一個子女。”

然而,2016年仍有單身女性前後向吉林4家可以合法實施人工輔助技術的醫院提出凍卵申請,均遭到拒絕。對此,吉林省衛計委宣傳處的工作人員向媒體解釋:國家不提倡單身主義,該條例雖然頒佈,並未曾大範圍宣傳,不管醫院是否爲單身女性提供輔助生殖技術,均不屬於違法行爲。

法規的限制,傳統思想觀念的掣肘以及倫理考慮,讓公民生育權限定在丈夫、妻子這一特定身份人羣中,單身女性的生育權成爲了事實上的“邊界地帶”。

單身女性生育權關注組織2016年發佈的《中國“單身”女性生育權現狀及法律政策調查報告》指出,當前社會普遍的觀念依然認爲,缺少父親的家庭被認爲‘缺失的’,人一定要走進婚姻纔是‘完整的’。在這種社會壓力下,單身女性生孩子會被說閒話,會面對異樣的眼光,“但其實,不友好的社會環境纔是造成孩子無法健康成長的元兇,這也是我們訪談的案例中的單身媽媽們提到的真實情況”。

輔助生殖手段該不該全面放開?2019年,公共衛生治理中心執行主任、美國德克薩斯州聖瑪麗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賈平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生育方式應該是多樣化的,成人個體的生育權應該得到尊重。“所謂的‘傳宗接代’本質上就是精子和卵子的結合,既然凍卵能達到同樣的效果,爲什麼一定要執着於形式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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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醫學部生理學陳博士2015年接受東方早報採訪時表示,我國在涉及體外受精領域都很謹慎,在存在倫理爭議、法律空缺、監管不到位等情況下不會放開冷凍卵子。“比如未婚女性捐卵,她要求體外受精。這個精子的供體如何界定,是誰的都可以,還是隻能源於老公?如何確定誰是這個卵細胞的爸爸?”

陳博士還表示,因爲體外受孕涉及很多複雜的醫療環節,卵子冷凍技術尚不成熟,卵子對環境十分敏感,冷凍環節可能會對卵子的細微結構造成傷害,且解凍過程也可能破壞卵子的細胞結構。

假如若干年後想復甦使用但結果失敗,責任如何界定?“目前國家沒有針對這些給醫院明確規定。”陳博士說,若無相關規定,人們貿然冷凍卵子,可能會有非法買賣、非法代}孕、醫療糾紛、血緣關係糾紛等問題,受害的肯定還是患者。

因此,把禁止單身女性凍卵完全歸結爲制定法規者和執行者的“思想守舊”和“懶政”,也並不客觀。誠如陳博士所描述的那樣,技術本身是無罪的,但一旦使用不當,給使用者個體造成的痛苦,就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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