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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沒有經濟來源孩子由誰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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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沒有經濟來源孩子由誰撫養,撫養權一般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離婚之後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也是很多人非常在意的一個事情,看看離婚後沒有經濟來源孩子由誰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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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沒有經濟來源,撫養權歸屬問題要依據孩子的年齡,父母的撫養條件等先由父母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視情況判決撫養權的歸屬。法院最終要以有利於孩子成長爲原則決定撫養權到底歸誰,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決定自由和天性的尊重,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一、對於哺乳期內的子女(通常爲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如果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也應予支持。

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孩子跟誰生活。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三、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但是並不是說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爭奪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作爲父母,請對孩子負責。

離婚後沒有經濟來源孩子由誰撫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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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的宗旨,在審理離婚糾紛中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時,需要遵從幾個原則,即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子女撫養權問題,並作出具體規定。

1、針對兩週歲以下的子女

根據該《通知》第1條的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上述規定,主要考慮到孩子在哺乳期,以及其他不便由男方照顧的情況,原則上由女方撫養,更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但是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男方也可以主張撫養權。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協商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一起生活,如對子女的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2、針對兩週歲以上的子女

根據《通知》第3條的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總結起來主要有這幾種情況,一方不能生孩子了;和一方生活較長時間的;一方沒有其他子女的;另一方患嚴重產染病或其他疾病的。

雖然孩子在兩週歲以上的,但是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條件旗鼓相當,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此時,如果子女與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較長時間,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願意撫養且有能力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未成年子女十週歲以上的,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離婚後沒有經濟來源孩子由誰撫養 第2張

二、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

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1、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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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一)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

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於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

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

4、自己的父母願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願帶孩子的意願等相關證據。

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

6、子女在兩週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離婚後沒有經濟來源孩子由誰撫養 第3張

(二)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於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1、對方有婚外情的。

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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