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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繼承父母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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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繼承父母的財產,現在離婚已經是非常常見的想象了,但是離婚後孩子的撫養問題很多的人都不是特別的清楚有哪些注意的事項,特別是拖欠撫養費的問題,那麼以下是關於如何繼承父母的財產。

如何繼承父母的財產1

在我國,財產繼承分爲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以被繼承人的死亡作爲前提條件,

死亡一般是指人的自然死亡。也包括法律制度上的宣告死亡,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爲。財產繼承是隻要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爲。

例如,被繼承人設立遺囑來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只要不違背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準則,並符合遺囑的有效條件,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囑就可以發生遺囑人預期的法律後果。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可以表示接受繼承,也可以表示放棄繼承,完全由個人來決定,用不着徵求他人同意。在法定繼承中,儘管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作出如何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

但法律推定由他們的較親近的.親屬繼承,如有生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就讓他們繼承,沒有上述親屬時,就讓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繼承的法律後果,是引起財產所有權的轉移。遺產具體分割後,每個繼承人對於分到的遺產就享有了所有權。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對該遺產行使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這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因爲繼承而改變了所有權的主體。就是由被繼承人轉歸繼承人所有。

如何繼承父母的財產

房屋遺產應該如何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繼承法的這條規定。說明對房屋遺產進行分割時應掌握兩條基本原則:一是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無法分割的房屋遺產。

強行分開、割斷,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進行或給生活帶來不便。二是不損害遺產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來生產經營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繼承分割而改變了房屋的使用屬性,喪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價值。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於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爲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的實際需要。併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法分割房屋遺產:

方法一是採取折價補償的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估價標準,並參照當地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方法二是採取共有方法,共有分爲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所謂共同共有就是繼承人對房屋遺產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則是繼承人按份額佔有房屋遺產,並按各自的份額享受權利。

如何繼承父母的財產2

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房產繼承的步驟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 並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覈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覈書或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

如何繼承父母的財產3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繼承法的這條規定,說明對房屋遺產進行分割時應掌握兩條基本原則:一是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無法分割的房屋遺產,強行分開、割斷,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進行或給生活帶來不便。

二是不損害遺產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來生產經營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繼承分割而改變了房屋的使用屬性,喪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價值。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於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爲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的實際需要,併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法分割房屋遺產:

第一種方法是採取折價補償的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估價標準,並參照當地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第二種方法是採取共有方法,共有分爲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所謂共同共有就是繼承人對房屋遺產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則是繼承人按份額佔有房屋遺產,並按各自的份額享受權利。

在房屋遺產分割中,儘量採用第一種方法即折價補償的方法比較好,這樣做,可以徹底解決房屋繼承糾紛。採用第二種方法,則應視爲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而又必須兼顧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的,採用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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