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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子女成年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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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子女成年遺產繼承,繼承權這個引發的糾紛案件是很多的,生活中夫妻之間分分合合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且再婚重組家庭,可能跟其中一方就沒有血緣關係,以下了解父母再婚子女成年遺產繼承

父母再婚子女成年遺產繼承1

一、再婚時成年繼子女能否繼承父母遺產

繼子女如與繼父母之間存在撫養關係,則有權繼承繼父母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父母再婚子女成年遺產繼承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前面已經指出,只有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那麼,什麼叫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呢?主要應指以下情形:

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爲形成了撫育關係。

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

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爲形成了撫養關係。

父母再婚子女成年遺產繼承2

二婚後如何保證親生子女順利繼承自己的遺產

1、雙方當事人再婚後,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即確定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法典》19條的規定,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適用民法典17條、18條來確定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範圍。

雙方當事人的婚內財產及婚前財產約定,只要意思表達真實,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雙方約定了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那麼即便婚內一方所取得的財產符合民法典17條規定的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仍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再婚子女成年遺產繼承 第2張

如果雙方約定了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共同所有,那麼即便婚內一方所取得的財產符合民法典18條應認定爲夫妻一方財產的情形,仍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雙方如果約定了婚內所取得的財產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按照具體約定的範圍及比例,來劃分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範圍。

2、雙方沒有婚內財產約定亦沒有婚前財產約定,婚內所取得財產適用民法典17、18條來進行劃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範圍。

3、雙方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離婚時要求給予賠償的,另一方應給予一定的賠償

4、再婚夫妻,只要辦理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就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彼此有權成爲對方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

再婚夫妻,如果與對方的子女形成了實際的撫養關係,那麼繼父母和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有權相互繼承遺產。

父母再婚子女成年遺產繼承3

財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是怎樣的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繼承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民法典繼承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民法典繼承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定繼承如何劃分繼承遺產比例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父母再婚子女成年遺產繼承 第3張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爲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爲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於相互緊密聯繫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麼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

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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