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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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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政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政,子女繼承父母房產的最新政策是,子女作爲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房時不交契稅,其他非法定繼承人繼承父母房產時是需要交納契稅的,以下分享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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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還是由於老人沒有留下書面或者錄音的遺囑,老人離世之前,雖然神志清醒,但他留下的口頭遺囑並沒有被公證過,無法證明該遺囑的真實性,這才讓這兩個女兒有了可乘之機,也是法院最終判決結果的依據。

而隨着老齡化社會的加劇,不少家庭都會出現這種情況,老年人離世後房產究竟該如何繼承?

如果家庭中只有一個孩子,那毫無疑問,父母的房子直接由他繼承就可以了。但在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出臺之前出生的那一批人,家中大多數都有多個兄弟姐妹,這批人的父母如今已經步入老齡化,隨着時間的推移,他們就會面臨財產分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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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生子女家庭,因爲遺產分割的問題,造成兄弟嫌隙、姐妹反目的不在少數,尤其是父母留下的遺產價值較多的家庭,受到的影響更多。每個人都想分割到更多的遺產,甚至想獨吞父母留下的遺產,但這是有失公允的。針對於這些問題,我國也不斷地完善了相關的法律,如今,財產繼承也有了新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財產的分割會尊重財產所有者的意願,如果在離世之前留下遺囑,那麼就會按照遺囑的規定來分割財產。老人是有決定遺產繼承人的權利的,但在立遺囑時,一定要注意,書面遺囑可以證明自己的決定,但如果是口頭遺囑,最好留下錄音證據或者到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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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死亡是人們非常忌諱的話題,所以一般人生前都不會立下遺囑,但這種思想需要被改變。有明確的遺囑可以爲子女們日後減少不少不必要的糾紛,一些老人會擔心自己確立遺囑後,會引發子女之間的矛盾,造成自己無人贍養,其實不必擔心,財產繼承人可以通過“遺贈撫養協議”來決定,這樣還能更好的`保障老人的贍養問題。

在新的繼承法中,只要是老人的子女都可以繼承他的財產,不分男女。有部分人有重男輕女的思想,在女兒出嫁之後,便不將自己的遺產分給女兒,全部留給兒子,但新規維護了所有人的權利,如果父母出現偏心的情況,女兒是可以起訴的,最終都會分到屬於自己的那部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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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新規規定的遺產稅,讓人們繼承父母房子的成本增加,如果是從父母手中買房,需要繳納的稅收會比繼承房產要少一些。但購買父母的房產,可以讓父母拿到一筆錢,這筆錢可以很好地保障父母的生活,避免出現子女不贍養父母的情況時老人的生活變得十分艱難。而買房的錢,父母最終大概率還是會留給孩子,因此購買父母的房產算起來要比父母直接將房子當做遺產贈予孩子要好一些。

父母生養孩子,孩子贍養父母,孩子不是爲了父母的遺產而活,每個人都有自己人生的奮鬥意義,而父母在時及時孝敬本就是人們應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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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如何繼承父母房產

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房產繼承的步驟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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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並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覈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覈書或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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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產糾紛有哪些?

1、房屋產權糾紛。

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爲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2、房屋買賣糾紛。

房屋買賣糾紛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3、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

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係,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4、房屋租賃糾紛。

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

二、房產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法有哪些?

1、協商

所謂協商是指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處分權,在法律規定許可的前提下,糾紛各方自行協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償的妥善解決;主要是依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進行協商,解決爭議雙方之間的房產糾紛。如果糾紛各方無法協商解決,可根據糾紛的性質及法律關係分別向行政主管機關投訴,或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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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調解

所謂調解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雙方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羣衆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3、仲裁

大家需要了解的是,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實行一裁終局制。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解決房地產糾紛。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可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根據《仲裁法》規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級市設立了仲裁委員會負責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仲裁,房地產糾紛的當事人當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4、訴訟

如果糾紛不屬於行政機關主管,公司可以將房地產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前提是糾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必須有約定的仲裁協議,如無約定,不可申請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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